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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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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2210000351785 发布时间:2022-12-21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有关说明

1.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金额:6,912,000.00元

(三)服务期限:服务期为2年(共24个月),具体时间以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四)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服务内容应符合康复申请人的服务需要。

 

 

采购包1(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服务期为2年(共24个月),具体时间以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合同服务期内,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55%,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额度为第1年度服务总经费的55%。

 

2期:支付比例25%,在第一年度中期服务质量督导评估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额度为年度合同总金额的25%。中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供应商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采购人认可整改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的服务经费;采购人不认可整改结果的,第二笔服务经费暂缓支付,直至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才予以支付;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3期:支付比例20%,支付比例20%,在第一年度末期服务质量督导评估合格后至当年12月10日前拨付,额度为年度合同总金额的20%。末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供应商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采购人认可整改结果后,在当年拨付剩余服务经费;采购人不认可整改结果的,第三笔服务经费暂缓支付,直至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才予以支付;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服务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第2年度服务经费的支付比例与第1年度服务经费的支付比例一致;第2年度第1期费用支付时间为第2年度的起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拨付,第2期、第3期费用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与第1年度第2期、第3期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一致。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在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前完成相应的工时,应当把其未完成的工时按照当年经费总额除以总工时时数乘以所欠工时数折算出清算额,分别在第2笔和第3笔服务经费中进行扣减。供应商工时的完成情况应按直接专业服务工时、间接专业服务工时和辅助性服务工时进行分类统计,不同种类的工时不能互为抵扣。各项工时应当按时达到年度工时标准要求才能支付全款。 2、中标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合同;②开具的正式发票;③中标通知书;④验收/成果报告等采购人要求的其他相关结算资料。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按照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1、供应商须同意接受采购人在开展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工作中制定的工作量衡量的具体评估指标,按照采购人的业务要求开展服务。 2、采购人依据《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0]1号)、《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9]172号)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评估。 3、采购人根据中心服务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同时全过程不定期进行抽查。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考核,如遇采购人上级新文件下发或不可抗力因素,则按上级文件执行,其他另行协商处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社会服务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

1.00

6,912,000.00

6,912,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介绍

南沙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为辖区内有精神康复需求的对象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事前预防、危机介入,实时支援、个案跟进等专业社工服务,从个人、家庭、社区三个层面介入,坚持“加强经济保障、立足个人发展、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区共融”的服务理念,保障精神障碍者生存、参与和发展权利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2

(二)服务对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是广州市户籍,在本区有固定居所居住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精神障碍者。由精神障碍者的居住地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数量不少于400名,服务对象不能与由残联部门提供经费在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接受社工服务的对象重复。服务对象年更新率不低于10%,即年度新增的服务对象人数占上一年总服务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

(三)服务形式

1.基础性服务

2.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

3.个人发展服务

4.家属服务

5.社区共融服务

6.特色服务

 

4

(四)服务内容

1、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社区康复需求,以一对一、小组(不少于6名服务对象参与)、活动(不少于10名服务对象参与)的形式开展以下服务:

(1)基础性服务:组织开展为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需求情况的基础性服务。包含:建档、入户探访、电话探访、个案服务等。

(2)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提供涉及社会救助、就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的资源链接服务,在政府保障其生活、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状况提供协助和支持。

(3)个人发展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情绪辅导服务、知识分享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等,促进其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4)家属服务:为服务对象的照顾者提供减压互助服务、照顾技能提升服务、改善家庭关系服务等,促进服务对象的家庭和谐,提高家属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5)社区共融服务:为服务对象居住的社区开展社交康乐服务、社区宣传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促进社区居民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庭的互动和融合。

(6)特色服务:结合社区内资源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创新开展特色服务或更具探索性的深度服务。

★2、待采购人建立本地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后,供应商需按《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0]1号)的规定在分中心拓展服务。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和办公设施设备由供应商提供。

★3、采购人确定本辖区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供应商在区残联的主导下委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为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评估的费用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

 

5

(五)服务费用

345.6万元/年;2年(共24个月)的服务经费合共691.20万元。(注:中心每接收一个服务对象按720元/月的标准安排精神障碍者社区精神综合服务经费,中心每年服务不少于400名,每年为接收的服务对象提供12个月的服务,每年服务经费345.6万元封顶,服务不足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0]1号)的规定据实结算。)

 

6

(六)量化指标:

每年量化指标

类别

最低值(时)

最高值(时)

备注

 

 

 

 

 

 

 

 

 

 

专业服务工时

直接专业服务工时

总和(100%)

16000

18346

直接专业服务工时围绕400名固定资助对象实施,每位资助对象每年获得的服务工时不少于40个工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比例,上下调整不超过5%)

直接专业服务工时是指针对服务对象开展的服务所产生的工时,应当围绕固定服务对象实施。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性服务、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个人发展服务、家属服务等四项。

⚫ 1、基础性服务:占15%(不含个案服务)

⚫ 2、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占20%

3、个人发展服务:占35%(含400名个案服务)

4、家属服务:占30%

间接专业服务工时

总和(100%)

1778

2038

⚫ 1.直接专业服务工时与间接专业服务工时的比例为9:1.

⚫ 2.社区共融服务与特色服务的工时比例为1:1

⚫ 3.如中心更换项目承接机构,则更换后的第一年可不开展特色服务,当年间接专业服务工时均由社区共融服务工时组成。

4.间接专业服务工时不纳入每位资助对象的工时计算中。

间接专业服务工时是指除针对固定服务对象外,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的服务所产生的工时。服务内容包括社区共融服务、特色等两项。

⚫ 1、社区共融(50%)(第1年:100%)

889(第一年:1778)

1019(第1年:2038)

2、特色服务(50%)

899

1019

专业服务工时总和(100%)

17778

20384

专业服务工时是直接专业服务工时与间接专业服务工时之和。

 

 

辅助性服务工时

辅助性服务工时是指承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的自我培训、社区关系协调等为直接或间接专业服务提供支援而开展的相关工作的工时。

辅助性服务工时与专业服务工时的比例为1:4,占总服务工时的比例为1/5。

4444.5

5096

 

总服务工时

 

22222.5

 

25480

总服务工时是专业服务工时与辅助性服务工时之和。

 

7

(七)工时计算方法

1.社工与服务对象一对一直接服务工时的计算:

中心面向服务对象开展的建档、探访、属于一对一的直接服务,建档每个2个工时、探访每次2个工时。

2.社工与服务对象一对多或多对多的集体性直接服务的工时的计算:

中心开展的一定数量参加的小组或活动属于一对多或多对多的集体性直接服务,包括每节不少于2小时的单节小组活动:专题小组活动、社交康乐活动、家属活动;该类活动以参加人数的多少,确定活动所需要的总工时。6-8人的单节小组计算4个工时,9人至16人的单节小组计算8个工时。单节小组活动所计算的工时数除以参加小组活动的人数,就是每个服务对象参加集体活动所得的直接服务工时数。

3.间接服务工时的计算方法:

(1)社区共融服务:每年组织大型社区宣传活动和社区共融活动。10-49人的活动工时数确定为8个工时,50-99人的确定为40个工时,100人及以上的确定为50个小时。

(2)特色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色服务工时的计算方法。

4.辅助性服务工时的计算方法

类型

说明

次数

人数

单人时数

合计

社区走访

指走访、发掘社区资源和相关部门等工作

每月不少于4次

每次不少于2人

每人每次不少于4小时

每年不少于384小时(12月×4次×2人×4小时

月度沟通

指与区残等相关方进行沟通

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不少于2人

每人每次不少于3小时

每年不少于72小时(12月×1次×2人×3小时

督导

指由中心项目承接机构聘请未在本市承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或未在上述机构中供职的个人为本中心所开展的内部督导工作

/

13名社工

每人每年不少于60小时

每年不少于780小时(13名×60小时

培训

 

指为社工开展的培训工作

 

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13名社工

每人每月不少于8小时

每年不少于1248小时(13名×8小时×12月)

日常会议或个案讨论

指月度工作例会或为进行个案管理开展的讨论会议等

 

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13名社工

每人每月不少于6小时

每年不少于936小时(13名×6小时×12月)

 

8

(八)非量化指标

1.提供服务政策,阐明其服务宗旨、目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提供的形式。为让有可能接受服务的人士清楚中心的服务,服务机构须制备服务手册、宣传单张说明有关服务资料,以供查阅或派发之用。

2.需制定落实服务中心订定的服务表现指标,以评估服务状况,并确保中心达到既定的服务指标,以加强整体服务的准确性、适切性及问责性,并可向资助者、所属业务主管机构(区残联)、服务对象、家属及公众人士交代机构服务的进展。

3.订立有关的政策、推行程序及检讨制度。需设有行政规章准则,确保中心保持良好运作,以能不断创新以持续改善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确保中心的管理质素。标准内容可包括﹕日常管理会议制定、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之态度及工作操守、尊重服务对象私人财产权利、失物处理指引、尊重服务对象保护私隐和保密的权利、及处理投诉指引等。

4.须具详细介绍中心工作人员职责说明的政策,有关职责说明及职权范围以文件示例,并备有中心组织架构图,罗列整体组织架构及问责关系。

5.介绍计划、检讨及评估本身表现的机制,收集及回应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及其它关注的人士的政策及程序,及如何跟进在检讨及评估过程中鉴定的服务表现或质素问题。服务标准的内容可包括﹕如何制订年度计划及总结、活动策划及报告、及制定收集意见渠道的形式等。

6.须实施个案工作及管理的服务流程及制度,以有效推展服务对象的康复工作。包括:须记录服务对象的需要以制定康复计划,计划所载事项包括目标、应采取的行动及完成及检视计划的时限;定期更新服务对象的记录,以反映其情况的变化。

7.介绍中心存备服务运作及活动纪录的政策及程序。建立准确及清晰的服务记录是向公众及主管机关交代服务质素的重要环节,这有助中心更有效地推行服务。服务标准内容包括﹕服务运作及活动记录之内容制定、服务运作及活动记录之处理及存备方法等。

8.制定、审批、监管中心设施资源,妥善运用推行服务。服务标准内容包括﹕设施、设备配置及功能室规划;及设施、设备管理及维护等。

9.制定急救设施及指南、场地设施的安全管理、防火措施及设备、台风及暴雨安全措施、及处理紧急事故指引等。

10.制度相关新冠病毒疫情预防及处置工作制度、指引等。

11.在工作人员晋升、调派、发展训练、评核及纪律处分各方面,订立合理的程序。服务标准内容可包括﹕工作人员培训及发展指引、培训指引、工作督导及表现评估方案、及调配及晋升工作人员等。

12.制订员工督导培训方案,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设立考核机制,奖惩制度。

 

9

(九)人员配置

1.供应商配备专职从事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6人,具备相应的社区精神康复工作经验、具有社区精神康复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团队中社会工作者岗位不少于13人,社区精神康复工作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1名心理学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心理咨询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1名具有护理学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护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岗位不多于1人。

2.在社会工作者岗位人员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11人,社会工作辅助人员不多于2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3.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为1:30,中心每增加服务对象30人,应当增加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4.有不少于1名专职从事社会工作督导的资深社工或不少于1名专家提供督导服务。

5.实施公开有效的员工招募、聘用、培训、调派、晋升及奖惩,与员工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

6.供应商中标后,签订服务合同当周内,合同附件所列项目服务人员全部到位(6个月内,每月查验劳动合同、社保及到岗情况),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拨付的项目经费全部收回。6个月后,如需调整项目服务人员须经采购人同意。

 

10

(十)其他要求

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本项目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的计划服务总指标低于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总指标(最低指标)的也将视为无效投标。

▲1.供应商承诺派遣不少于16名专职人员实施本项目【注:须提供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及书面承诺,确保人员不与本机构其他项目混同使用】;

2.供应商须在项目所在地有固定的服务及办公场所(如暂未设置服务及办公场所,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增设服务及办公场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采购人留存)。

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水准,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供应商能够聘请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经验的资深社工或社工专家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培训与督导工作。(需提供证明材料);

5.供应商熟悉当地精神残疾人分布情况,掌握精神残疾人需求规律及信息(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

(十一)评估考核和付款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0]1号)及《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9]172号)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中标供应商每个自然年的实际工作量(服务人数和工时)作为支付依据。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承接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即时中止服务协议,并将有关情况报本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1.通过提供虚假服务、伪造服务资料等手段骗取服务经费的;

2.服务质量督导评估中期或末期评价不合格的;

3.服务周期收到采购人《服务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累计三次的;

4.一个服务年度内未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被扣减服务经费的。

 

12

(十二)对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督管理

1.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减少风险,采购人将于协议期内对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2.中标供应商在协议执行期内如被发现有以下问题,通过有关部门查处核实,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协议,采购人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审核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反映,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采购人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2)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3)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5)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

(6)不按要求制作保管服务资料的;

(7)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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