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执法船艇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采购包1(执法船艇维修保养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预算金额时自动终止合同,以先到为准。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①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结算,原则上每个月结算一次。支付的金额双方按实际采购数量核对无误后计价结算,年总额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总额万元(人民币)。 ②本项目按实结算,结算前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维修费用的明细结算申请资料,由采购人及虎门财政根据相关标准审核确认中标人提供的维修明细结算。 ③结算价格=财政审核通过的结算价格×(1-中标下浮率); |
验收要求 |
1期:按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1、报价及结算要求,(1)投标人统一对附件《常规维修项目内容》的金额报固定统一的投标下浮率,不接受有选择性报价。 注:如维修项目不在《常规维修项目内容》中,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根据船艇维修相关收费标准或修船市场目前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进行下浮再结算。 (2)维修费用收费标准参照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1992、1996版)、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船舶修理价格表》(2001版)、《中国修船价格指引》(2016人民交通出版社)等相关标准;特殊维修项目按照修船市场目前平均价格为基准价。
2、保修期,运动件6个月,非运动件12个月,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合同条款,供应商实质响应合同条款。
4、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充分结合本招标文件上下文了解项目招标需求、采购文件未尽事宜,将在合同签订或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须无条件满足采购单位的合理要求。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执法船艇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
项 |
1.00 |
1,200,000.00 |
1,20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执法船艇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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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船艇基本情况
注:以上为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虎门水上派出所现有船艇,若在服务期内采购人增设船艇,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进行维修其他船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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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日常维护服务内容: (一)推进系统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清理快艇燃料箱。 (三)操纵连杆、档位检修,操纵线路检修,输油的管路检修,电脑数据调整,轴线对中,马达拆检保养,齿轮箱检修,冷却系统检修。 (四)上排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艇体的玻璃钢修补及艇体护舷修正,喷漆翻新、船牌标识翻新。 (五)执法艇通信、导航系统检修,航行灯检修,警灯及警报器检修。 (六)日常维护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现行版本及其修正或补充说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齿轮油、波箱油,检查清理燃输油的管路、线路的连接头、传动系统、蓄电池、低压滤清器,阀门清洗,紧固所有螺丝,加润滑油,更换或维修损坏零配件。 注:具体的维修计划以采购人确定为准,具体维护内容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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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服务要求 (一)执行标准 中标人参照遵守我国船舶维修行业现行的管理规范。船舶维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现行版本及其修正或补充说明、工时数参考《中国修船价格指引》(2016人民交通出版社)。 注:若国家发布相关法律,以最新法律法规执行。 (二)场地及设施要求 1、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并且交通便利(或设有合理、明显的指示标志); 2、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车间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 3、企业各功能区标志清晰,企业资质证明、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要明确展示。 注:本项目原则上为中标人上门维修,即中标人根据船舶损坏情况自备维修工具上门进行维修,若出现重大维修时,由采购人通知其进厂维修。 (三)设备要求 维修设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量器具需符合我国现行的计量等级标准,配备有船舶救援的专用设备(拖轮)。 (四)服务要求 1、日常运作(接船、拖船、维修、交船、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可,定点服务企业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送修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3、严格按照交船时限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船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取得送修单位的同意。 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船舶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送修单位的意见。 5、业务员制作估价单后,应详细向送修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6、维修工程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送修单位,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送修单位,征得送修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7、船舶竣工出厂后,中标人应建立送修单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船舷号、全部维修内容、更换零件配件清单资料),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 8、船舶维修后或者竣工出厂后,质量保证期或责任保障期限及船舶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9、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船舶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人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船舶异常损坏或船舶机件事故的,由中标人负责。 10、除维修需要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所维修船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船舶开出厂试航或作它用,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对所维修船艇拍摄与维修无关的任何照片或录像。 11、必要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24小时拖船服务。 12、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管理要求 1、中标人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主要维修项目工时收费标准、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 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 3、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 4、中标人为本项目投入的团队成员需出具的培训上岗证明材料,团队成员不少于2人,另需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械制造工艺或船舶维修或轮机工程或焊接相关专业背景,同时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项目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的服务。 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有良好的管理制度。 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7、提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8、中标人根据采购人协议设备出现故障的报修通知,中标人优先安排上门维修,可提供海上急修服务,应急情况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情况2小时到达现场,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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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质量要求 (一)中标人所采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配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船舶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进口渠道(如有适用),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送修同意,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中标人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二)被修船舶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船舶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低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 (三)船艇修理工作完工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四)船只修理完成后或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五)质量保证期及船舶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六)船舶返修率要控制在5%(含)以内,并建立船舶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船舶维修情况。 (七)维修中需更换零配件的,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的更换部件必须保证为原装部件。如不能提供原厂同产地同型号产品,则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他品牌的同类型产品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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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常规维修项目内容: 主要维修项目内容详见《常规维修项目内容》,维修保养船艇范围包括船身为玻璃钢、铝合金以及纤维。 附件:《常规维修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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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