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0〕60号)部署安排,根据万源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20年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初步统计,全市现有设施农业用地约1560宗。结合以上实际情况,决定启动万源市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技术服务采购工作。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上图入库范围
万源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的范围为准。在上图入库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理念,不局限于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充分结合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设施农业用地图斑和前期上报统计的用地信息,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在建或投入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要全部进行上图入库;未备案的,要督促项目业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完成备案后上图入库,不符合用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已停止生产未复垦的设施农业用地,也要进行上图入库,并督促及时复垦。已转为非设施农业用地的,不得上图入库。
(二)上图入库方法
万源市设施农业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1.取得用地阶段。万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2.设施建成阶段。万源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设施建成后,7个工作日内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用地变化的,应在监管系统中专门作出说明。
3.变更阶段。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按有关规定处置后,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其中,属于改扩建的,涉及新增用地按单独项目要求报备,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上图入库信息由万源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市、省、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三)服务内容
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承担以下技术服务工作。
1.工作概述
对万源全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约1560宗开展资料收集工作,进行数据分析,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内容及格式要求和相关文件要求,分门别类分析和整理,形成基础性工作成果,并将符合上图入库条件的宗地图斑,进行系统填报,外业核查和成果提交等。
对下列不符合上图入库用地管理要求的宗地图斑:
1)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短期内难以补划的;
2)养殖设施中少量零星分散,虽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但实际使用面积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或超过10亩的;
3)虽然经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认定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际使用面积却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或超过20亩的;
4)申请备案资料中关键信息缺失或错误的;
5)申请备案资料中大量信息缺失或错误的;
6)以及其他情形的图斑。
成交供应商也应收集数据,对图斑进行梳理分析,清晰注记不能上图入库原因,并分类整理存放,及时报送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知晓管理。
特别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逐一梳理核实不符合上图入库用地管理要求图斑,对这些图斑的分析结果或成果作为本次采购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采购人提交。
2.工作步骤
(1)收集资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或审批资料、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成果、三调及三调变更调查数据、三调及三调变更调查正射影像)。
(2)分析数据(对收集到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整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分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农用地等面积情况,并生成不同数据坐标)。
(3)填报系统(以设施项目为单位,根据确定地块坐标及收集资料,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填报,录入项目信息,地块坐标)。
(4)外业核查(数据录入后,对已建成阶段和变更阶段的设施农业用地发起外业举证,利用国土云拍摄举证照片,上传举证资料)。
(5)提交成果(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矢量数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清单、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监管系统填报成果)。
3.工作内容
(1)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前期资料收集、分析、整理。
(2)确定符合政策的设施农业用地入库范围。
(3)承担设施农业用地图形上图入库审核(审核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勘测定界资料,该资料是由项目业主提供用地范围拐点坐标、破坏耕地耕作层范围拐点坐标,经本项目技术服务成交供应商审核后不满足要求或无相关资料的,均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技术单位补测,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4)审核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取得用地的完成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用途、生产期限、用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面积、使用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用地变化情况、变更情况、土地利用状况等)。
(5)负责开展上图入库设施农用项目拍照举证工作;
(6)按技术要求对设施农业用地图形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的上图入库进行上报。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
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0〕60号);
5.《万源市自然资源局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万自然资函〔2020〕253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8.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9.满足其他与此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三、与评审标准相对应的要求
(一)履约能力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项目人员配置情况,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评审标准要求提供包括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类似项目履约经验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承诺或相关材料(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或根据项目性质进行要求)。
(二)技术服务方案编制要求
1.考察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技术方案:包含对本项目政策背景及项目区实地场景了解、项目区地貌分析、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工作程序、解决方案等。
2.考察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安排计划:包含工期计划、进度保障措施、协调措施等。
3.考察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运行方案:包含安全措施、项目文明措施等。
4.考察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安全方案:包含安全措施、项目文明措施等。
5.考察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质量方案:包含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制度等。
6.考察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包含后续服务人员配置、后续服务响应时间等。
备注:
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应当将该供应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③供应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方案,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内完成。
2.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3.合同价款: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调研费用、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人员食宿费用、设备投入、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成果评审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2)所有数据成功上传到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并按合同要求提交成果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
(3)在2024年6月30日服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5%。
5.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1号等相关文件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并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批复文件,视为验收合格。
6.售后服务要求:为处理后续符合条件图斑的上图入库工作,成交供应商仍需在2023年12月31日结束后的半年内即截止2024年6月30日,免费对后续符合上图入库条件的宗地图斑进行处理。免费期满,如需成交供应商继续服务,双方另行商讨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7.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6)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