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采购政策;
3.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采购政策;
4.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的采购政策;
5.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067号)”的采购政策;
6.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采购政策;
7.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采购政策;
8.本项目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满足行业标准、规程,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程质量、环保、卫生防疫和消防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若有部分进口件的有关国外规范及法规与中国国家规范相抵触,应以中国国家现行法规为准,若有涵盖上述各项的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按最新标准、规范执行。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项目背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同时按照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文及京环办〔2021〕4号文件要求,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现开展2023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质量核查工作,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兼顾2023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行业广、覆盖排污单位多、申领时限紧、申请材料审核专业性强等特点,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对2023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使申请材料最终满足行业规范等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发放和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
二、项目依据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类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放标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
《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等;行业规范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HJ 94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HJ 108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1105-2020)等。
三、服务内容
本项目以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核心制度为目标,以把握核发质量为切入点,为大兴区2023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提供技术服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要求,严格按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完成2023年首次申请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培训、咨询答疑、现场指导、现场勘查、申报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排污许可证相关材料的印制和整理工作等。为2023年度变更申请、重新申请、整改后申请和延续申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报过程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咨询答疑、现场指导、现场勘查、申报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排污许可证相关材料的印制和整理工作等。按照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文及京环办〔2021〕4号文件要求对大兴区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核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审核排污许可证情况,检查发证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限值(包括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浓度)、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的规范性,同时对质量核查中存在问题的每家排污单位组织实施修改。
四、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五、服务保障能力需求
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评估专家对该类项目内容和深度规定的要求及甲方的质量要求,并按照下述要求提供充足的服务保障能力:
拟派项目组成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员数量必须满足8人及以上,至少由
1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参与审核并在审核意见中签字。
如有任务安排或需处理的事宜,须在6个小时内到达现场配合甲方工作。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质量核查工作,并达到验收要求。
提交的工作成果须符合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应重视安全作业,并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和承担一切费用。
所有调查的信息应由被调查单位如实提供,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按合同要求对所获取的各企业全部资料予以保密。
六、验收标准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准确,各项内容完整,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HJ 108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1105-2020)等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