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湖里区视频监控电子监察平台是建立在服务大厅各业务系统之上的应用系统,其功能和运用相对独立。通过湖里区视频监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电子监督机制。加强窗口服务事项办理及行政审批全流程的电子监督。实时(或准实时)地采集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业务系统关键数据及视频监控的智能监察,实现对窗口人员及业务办理的电子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信息服务的功能。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项目需求描述
1.1系统架构
详见附件:系统架构图
1.2建设的原则
1.2.1标准化
在结构上实现开放,基于业界开放式标准,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规范。
1.2.2实用性
在保证软件功能的前提下,软件设计要符合不同的人群需求,特别是终端操作软件的设计,应具有人性化的界面效果,方便实用的查询功能,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
1.2.3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系统规划、设计上,具一定的前导和超前意识,确保系统在较长时期内先进和稳固,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升级能力,使系统能够在面临业务扩展、数据量快速变化和架构扩展时平滑升级。
1.2.4开放性和标准性相结合
系统软件架构应遵循业界标准,并提供开放、灵活的信息交互及管理接口,实现灵活的数据交换功能;具有较强扩展性,能够在包括管理范围、管理功能、管理对象数量等方面提供灵活、多样的扩展能力;项目的设计要尽可能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如J2EE标准、XML技术、TCP/IP协议等。
1.2.5可靠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必须在建设平台上保证软件的可靠性,设计中可有适量冗余及其它保护措施,平台和应用软件就具有容错性、稳健性等。
1.2.6安全性
应有技术安全措施和管理安全策略,保证系统信息加工、存放和交换要保证机密、完整、可用、可控和可审查。
1.3排队预约监察管理系统开发要求
排队预约监察管理系统主要监察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的全过程,把主要环节的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决策,并对排队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纳入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系统主要从政务服务中心排队预约业务办理系统中采集主要环节的信息进行监察。排队预约监察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并推动窗口业务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模块:
1.3.1数据接口
①预约数据
②出票数据
③呼叫办理数据
④评价数据
⑤登录日志数据
⑥办理单位基础数据
⑦人员基础数据
⑧服务窗口基础数据
⑨业务事项基础数据
⑩业务综合基础数据
1.3.2业务管理
(1)服务厅总体情况。看到服务厅的不同时间段取票数据汇总数据,时间段包含:本日、本周、本月、本年
(2)预约信息。查看预约信息的数据,还可以通过选择日期查询某个时期的数据,点击”办理单位”、“业务名称”查询某单位、某业务的预约信息数据,还可以在搜索框里输入姓名以及出票号进行查询。
(3)出票信息。看到出票信息的数据,还可以通过选择日期查询某个时期的数据,点击“办理单位”、“业务名称”查询某单位、某业务的出票信息数据,还可以在搜索框里输入姓名以及出票号进行查询。
(4)办理信息。看到办理信息的数据,还可以通过选择日期查询某个时期的数据,点击“办理状态”、“业务名称”查询某种办理状态、某业务的办理信息数据,还可以在搜索框里输入姓名以及出票号进行查询。
(5)评价信息。看到评价信息的数据,还可以通过选择日期查询某个时期的数据,点击“服务评价”查询某种评价类型的评价信息数据,还可以在搜索框里输入姓名以及出票号进行查询。
(6)单位管理。管理服务大厅入驻办公单位的信息。
(7)窗口管理。对服务大厅窗口的信息是进行管理。使窗口能够与单位、办事人员、办理事项进行绑定。
(8)事项管理。管理事项名称,使得电子监察的事项名称信息与业务系统的事项保持一致。
(9)人员管理。对窗口办事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人员信息包含:编号、姓名、单位编号、证件号等基础信息。
1.3.3监察类型
(1)不满意监察。在政务服务人员办理完业务后,办事人可以对此次政务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满意度是政务大厅及政务服务人员服务水平的最直观反映,是考核政务大厅及政务服务人员的重要指标。满意度统计按组织架构和政务服务人员统计评价情况。指标有完成票数、无评价人次、评价人次、满意率、各类评价的评价情况(评价数/评价占比)。通过满意度统计,可以看出办事人进行评价的比率,及评价结果的分布情况。从而可以分析政务大厅及政务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2)同一事项多次办理。办事人需要多次前往行政大厅办理同一事项,反映办理单位可能存在办事效率低下或办事流程不清晰等可能情况。
(3)办理超时。各业务事项设有办理时间标准,根据各窗口业务办理的时间,若超过相应办理时间标准的则产生办理超时预警事件。
(4)等候超时。办事人等候时间是衡量大厅业务办理能力及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按行政组织架构和按政务服务人员统计办事人等候时间。若超过相应等候时间标准的则产生办理超时预警事件。
1.4行政审批监察管理开发要求
行政审批监察管理系统主要是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时采集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数据,全盘掌握行政审批的运行情况。在采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实现业务自动监控,提供时限判别、流程跟踪、资料数据对比、异常处理监督、统计分析预警等自动判别检查和辅助判别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事先、事中提醒区级部门和行政审批人,避免发生行政过错。对超时办理提出“黄牌”、“红牌”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对行政审批进行绩效评估,从而达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
行政审批监督子系统主要包括以下模块:
1.4.1数据接口
①网上预约数据
②受理数据
③审批过程数据
④办结数据
⑤补交告知数据
⑥补交受理数据
⑦特别程序受理数据
⑧特别程序结果数据
⑨基础数据
1.4.2业务管理
监察部门可查询跟踪所有窗口受理办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办件的办理过程、办理时限、当前办理状况等。实现对每笔审批业务包括收件(可选环节)、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文书制作、送达)等基本环节,以及可能出现的专家认证、现场考察等特别环节及补件环节全过程的监督。可实现对多次特别程序和多次补交进行展示。可实现对多版本数据进行展示,默认展示最高版本数据,其他版本数据通过展开的方式浏览。
(1)系统可按类别统计与查询生产库里面的业务:
①可查询罗列出所有业务(可按所有、按部门、按事项等查询)
②可查询罗列出所有启动过补件的业务。(可按所有、按部门、按事项等查询)
③可查询罗列出所有启动过特别程序的业务。(可按所有、按部门、按事项等查询)
(2)监察类型
①实时监察。实时监察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整个申报信息的流程时间进行掌握监察,对在审批过程中的每个节点的操作的时间以及时间期限进行监督。时限计算要能支持工作日的计算。
②综合监察。综合监察提供可根据许可机关、受理的起止时间、许可事项等条件,统计显示行政许可业务监察的综合情况。
③时限监察。时限监察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整个申报信息的流程时间进行掌握监察,对在审批过程中的每个节点的操作的时间以及时间期限进行监督。
④根据受理时间、办结时间、承诺办结时间、节点时间等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判断当前环节是否超期或者接近承诺办结时间,给予预警、黄牌、红牌等状态提醒。可根据具体单位中的具体许可事项进行查看相关申报信息情况。并可根据相应的受理时间或者开始时间进行查询检索,对有设置过自动提醒、自动发牌的相关规则,还将进行短信提醒督促办理,对于不及时办理的人还将进行书面通报等相关处理。
⑤特别程序时限监察。展示所有启动特别程序业务,并计算特别程序启动时间是否超期。
⑥逻辑监察。违规监控是对非法受理、办理流程错误、办理超时的行政许可办件发出红色信号,监察人员可对指定的违规办件实施监察,设定自动或者手动发出红色(红牌)警告,记入违规监察记录并发出监察通知,限期整改。系统对审批事项超过办理时限的办件,系统将出示红牌,并发出建议书,督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并落实整改。
逻辑监察指的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系统相关使用人员对申报信息的违法操作,比如操作步骤的不规范,或者手工对数据进行修改等操作,造成系统字段数据异常的情况。处理方法同上。
1.5监察综合分析展示开发要求
1.5.1将各个单位的视频监控、排队取号、行政审批的监察事件综合分析展示。
1.5.2同时对比区级各个单位,形成各个监察方面的横向对比排名。每月自动形成一份报告。报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排队综合监察分析
对服务厅进行窗口违规监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含服务厅各类违规监察数据同比、环比的数据变化。
(2)审批时限监察分析
对行政审批时限监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含审批时限监察数据同比、环比的数据变化。
(3)审批异常监察分析
对审批异常监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含环节完整监察、时限逻辑监察、延迟报送监察、环节顺序监察、事后补传监察、多次补交监察、业务补传监察、多次申请监察等审批异常监察数据的同比、环比变化。
(4)视频监察分析
对服务厅进行窗口违规视频监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含服务厅各类违规监察数据同比、环比的数据变化。
(5)单位监察分析
为每家单位单独生成一份监察分析报告,包含了单位的排队、审批、视频的监察数据。及监察数据同比、环比情况。
1.6视频监控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开发要求
1.6.1视频监控管理平台,应基于“统一软件技术架构”先进理念设计,采用业务组件化技术,满足平台在业务上的弹性扩展,以视频联网、AI智能为基础,扩大政务大厅的场景化应用的一套“集成化”、“智能化”的平台。对各系统资源进行了整合和集中管理,实现统一部署、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1.2.2视频监控管理平台,包含行政窗口管理,智能规则配置、任务调度管理、实时告警(行政窗口违规实时告警)、历史查询(行政窗口违规告警记录查询)、监察统计(窗口监察违规告警统计报表)、系统配置等模块,通过对接嵌入式全分析服务器能力,实现智能算法的调度与控制。应满足基本要求玩手机、离岗、睡岗、聚众聊天等监测算法,应开放支撑行政服务大厅行政窗口智能监察业务后期智能化应用接口。
1.6.3支持电子地图功能,支持电子地图界面显示和操作功能,并能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视频监控点图标,通过点击图标能游览实时视频;支持在电子地图上以声光方式显示报警点和报警信息;
1.6.4数据可视化展示可以通过折线图展示设备在线率、视频质量诊断、录像正常率,以柱状图展示监控点在线率,以饼状图展示监控点部门占比情况;支持通过工作表展示监控点的录像完好率、设备修复率、运维评分等;
1.6.5支持设置监控点抓拍时间间隔,玩手机、离岗、聚众聊天的违规连续抓拍次数;值此设置启用玩手机、离岗、聚众聊天的分析算法;支持按时间进行布控;支持配置监控点,包括抓拍图片、配置分析区域、关联算法模板、关联时间模板、关联窗口、删除配置等;
1.6.6应将窗口业务办理监察与窗口人员行为监察相接合。当窗口业务办理出现办理超时、等候超时、不满意评价时,可通过窗口业务数据调看当前窗口的视频监控信息进行核查;
1.6.7支持以中心管理服务为核心的网络拓扑结构;支持对系统中的分组、服务器、组件等统计概览、查看;支持多色彩(红、橙、黄)展示运行告警状态;支持告警统计、概览,支持告警记录查询;支持告警单条、批量处理;支持系统最近7天每日告警数统计,支持评分量化系统监控指数,显示系统运行状态。
1.6.8支持分析算法配置,包括:玩手机、离岗、聚众聊天、办理超时、睡岗、人数统计、声强突变、离开区域、进入区域、区域入侵,并且设置显示名称,可查看算法支持的分析模式(实时流分析、录像流分析、图片分析)。
1.6.9支持根据监控点框选分析区域,设置算法类型、分析时间,支持多个算法同时检测,并设置分析规则与窗口的关联关系。
1.6.10支持以可视化方式展示视频监察中心的告警,支持按周/月/季度展示违规统计,可查看违规类型(玩手机,离岗,聚众聊天)占比、今日违规统计次数、违规告警排行、实时违规告警。
1.6.11支持可视化展示市级视频监察中心的告警,支持按周/月/季度展示违规统计,可查看违规类型(玩手机,离岗,聚众聊天)占比、各厅今日违规统计次数、各厅违规告警排行、实时违规告警;可点击地图上的大厅切换到该厅的视频监察中心
1.6.12支持可视化展示厅级视频监察中心的告警,支持按周/月/季度展示违规统计,可查看今日频繁违规窗口数量、最新违规情况、大厅窗口视频轮巡。
1.6.13支持支持查看报警录像、现场实时视频,可查看违规审核结果;支持对本级平台的违规记录按照审核状态(已审核、未审核),窗口名称,报警时间,违规类型进行查询;支持对本级平台已审核的违规按照统计时间和违规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并支持导出
1.6.14支持节假日管理,节假日期间不做任务分析;支持窗口管理,可添加、编辑、删除本级机构,挂载、解挂下级机构。
1.7视频分析监察管理开发要求
行政服务大厅中,对于服务窗口或者某些重要岗位,要求相关人员固定工作时间段在岗或规范工作行为,在办公场所采用人员工况检测功能,通过视频监控实时智能分析,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远程监管,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借助视频智能化手段,对派驻到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绩效监察管理。依托视频监察系统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日常工作。
1.7.1系统功能要求
(1)离岗检测
按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要求出现超时脱岗事件时实时报警上传管理平台。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在离岗情况进行视频分析,达到设置的离岗时间阈值,系统进行报警并记录。
(2)玩手机检测
在办事窗口自动视频跟踪采集人员工况并通过后端智能服务器进行智能分析识别工作人员玩手机行为。
(3)聚众聊天
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天候实时检测窗口办理业务人员的异常事件并设置视频记录/图片抓拍等告警管理并实现事件联动如邮件/短信推送和弹图上墙。
(4)告警推送
窗口智能监察系统能够全天候实时检测窗口办理业务人员的异常事件并设置视频记录/图片抓拍等告警管理并实现事件联动如邮件/短信推送和弹图上墙。
1.8数据对接服务要求
1.8.1现湖里区的排队、审批、视频等效能监察数据分别对接市行政效能的相关电子监察平台。市行政服务效电子监察平台已于2022年完成升级,要求各区级排队等相关数据先汇聚区级行政服务效能电子监察平台。由区级行政服务效能电子监察平台统一报送市级行政服务效能电子监察平台。
1.8.2通过数据交换,实现排队叫号监察、行政审批监察、视频监察跨平台、跨系统、跨应用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
1.8.3数据交换内容
(1)行政审批交换内容:
①网上受理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号或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子邮箱等。
②受理
包含:行政效能系统出票号;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号或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子邮箱;规定办理时限、规定办理时限的单位、项目名称;受理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机关名称、受理具体地点、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③审批过程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步骤号、审批环节名称;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④补交告之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步骤号、补交材料告知清单、补交告知原因;
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⑤补交受理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步骤号、补交受理具体地点;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⑥特别程序申请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步骤号、特别程序种类名称、特别程序时限、特别程序时限单位、申请内容;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⑦特别程序结果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步骤号;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⑧办结
包含:原系统业务流水号、审批事项编号、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子项编号、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提交时间;回执编号、办结结果、证件/盖章名称、证件编号、办结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结机关名称、办理地点;办理人姓名、办理意见等。
(2)行政效能数据交换内容:
①预约
包含:预约途径、预约业务(事项编号)、预约时间、预约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办事大厅、办理单位、业务系统等。
②出票
预约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出票号、办理大厅、办理单位、办理业务(事项编号)、业务系统等。
③呼叫办理
包含:窗口编号、事项编号、人员编号、办理状态(办理完成、超时弃号、证件不齐、其他)、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业务系统、出票号等。
④评价
包含:评价的时间、服务评价、评价渠道、业务系统、出票号等。
⑤登录日志
包含:窗口编号、人员编号、在线状态(在线、暂停、离线)等。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3)视频数据交换内容:
①视频图像数据
②视频监察数据。
2、配套设备清单及参数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数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网络高清半球 |
1、不低于400W像素CMOS,靶面尺寸不小于1/1.8"; 2、在1920x1080@30fps下,码率设定为2Mbps,RJ45输出,清晰度不小于1100TVL; 3、最低照度彩色:0.001 lx,黑白:0.0001 lx; 4、具备人脸抓拍、人脸增强、视频遮挡报警、场景变更侦测、故障报警、报警联动等功能; |
202台 |
|
2 |
网络高清球机 |
1、不低于400W像素CMOS,不小于23倍光学变倍; 6、最低照度,彩色≤0.0002lx,黑白≤0.0001lx。 |
39台 |
|
3 |
拾音器 |
1、监听面积:10平方米-40平方米; 2、灵敏度:-40dB; 3、信噪比:65dB(1米40 dB音源)30dB(10米40 dB音源)1KHz at 1 Pa; 4、指向特性:全指向性; 5、动态范围:104dB(1KHz at Max dB SPL); 6、最大承受音压:120dB SPL(1KHz,THD 1%); 7、符合标准:最高检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 |
173个 |
|
4 |
交换机 |
1、8个10/100/1000Mbps RJ45端口 |
62个 |
|
B后端设备 |
||||
5 |
智能分析服务器 |
1、单台分析能力64路; 2、持对检测区域内的人员长时间玩手机行为进行检测,超过预设值时触发报警并上传抓拍图片; 3、支持通过客户端对剧烈运动、超时滞留、声强突变、人员倒地、离岗/回岗、睡岗、人员静坐、玩手机检测、未着制服检测、人数异常、区域人数检测等智能规则进行配置; 4、支持NPT校时服务器配置校时,并支持手动校时配置; 5、支持对操作日志、报警日志进行存储及展示并支持导出功能; 6、支持集群部署,支持主备节点运行,支持多个GPU芯片,多个GPU芯片集群调度,故障保护(设备断电、硬盘故障),负载均衡; |
4台 |
|
6 |
视频管理平台及组件服务器 |
1、CPU:≥(24核,2.2GHz) 2、内存:≥32*4G DDR4,16根内存插槽,最大支持扩展至2TB内存 3、硬盘:≥4块480G SSD硬盘 4、阵列卡:SAS_HBA卡,支持RAID 0/1/10 |
3台 |
|
7 |
智能运维服务器 |
64位CPU,核数≧12/16GB ECC内存/1颗≥600G 2.5英寸SAS盘/热插拔/以太网口1Gx2/冗余电源/2U |
1台 |
|
8 |
电子监察应用、接口、数据库服务器 |
64位CPU,核数≧12/16GB ECC内存/1颗≥600G 2.5英寸SAS盘/热插拔/以太网口1Gx2/冗余电源/2U |
3台 |
|
3、投标要求
3.1、投标人所投的软件内容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3.2、投标人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产品的品牌、型号、详细功能及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说明、内容制作与设计方案及功能介绍,同时还应提供各主要服务产品的功能及技术标准。
3.3、投标人应明确投标要求和招标要求存在正负偏离情况。
3.4、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需求,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至少包含:视频分析监察管理系统的具体设计方案、排队预约监察管理系统具体设计方案、监察综合分析展示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故障管理方案、系统备份方案、统安全保障方案、重要时间节点现场保障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大数据技术团队,项目实施团队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等。
3.5、投标人应配备专业的项目团队【至少包含项目管理班子、大数据技术团队、项目实施团队(人员具备1名中级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具备1名中级网络工程师;具备1名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等)】,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专业督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业难题。
3.6、招标涉及服务、数据、智力成果必须是合法的、正版、无知识产权纠纷。涉及服务必须是全新、正规渠道来源的服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涉及的服务、数据、智力成果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权纠纷;并承诺中标后对本项目数据信息保密,并提供合理可行的保密方案。
3.7、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述产品及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等要求,为保证系统投入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成为中标人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若中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及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规定等技术要求,中标人必须全额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和使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8、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条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列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投标人若未对技术、商务条件要求进行逐条响应,评标委员会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3.9、中标人承诺积极配合采购人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至少包含:①摄像头取电问题;②与街道、社区、区行政服务中心沟通窗口摄像头安装位置问题;③与区信息中心沟通网络链路问等。并接受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的全程质量、进度检查与监督,必须与采购人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采购需求存在的变化,并以采购人确认的要求为准。
3.10、投标人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厦门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在厦门有能够提供售后服务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服务机构,能提供本地化技术服务,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属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服务机构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也可提供承诺,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等服务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若中标后未能履行承诺,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1、投标人负责全部货物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中标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货物安装所需的配件或附加件,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提交具体清单给采购人确认。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3.12、中标人应具备信息化系统研发能力,需开发湖里区视频监控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视频分析监察管理、排队预约监察管理、行政审批监察管理等效能监察需求。同时该系统应开发相应接口,采购人通过接口向市级平台上报视频监察、排队预约监察、行政审批监察等区级监察数据等,实现与市级视频监控电子监察平台的对接。中标人建设的湖里区视频监控电子监察系统与市级视频监控电子监察平台的对接、系统改造或开发等费用包含在本期项目的报价中。
3.13、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能独立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系统之间的接口调用、测试、业务集成、应用集成及原系统的改造等工作,并在整个实施改造过程中不影响原有系统的正常运行。
3.14、投标人对本次服务范围的现状应有充分认识,自行判断能够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人给予补偿。
3.15、为保证视频分析监察管理、排队预约监察管理、行政审批监察管理等效能监察平台无缝对接,投标人须完全响应下列相关要求并作出书面承诺:
(1)视频分析监察管理要求
投标人所投的系统具备视频分析监察管理产生的玩手机、离岗、迟到早退等视频监察告警功能,预留接口以便采购人接入,将数据及时报送市级视频监控平台。
(2)排队预约监察管理要求
投标人所投的系统具备获取湖里区行政服务大厅排队叫号系统的预约、出票、呼叫办理、评价业务办理过程数据及窗口、单位、人员等窗口基础信息。实现对排队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的功能,预留接口以便采购人接入,将数据与区级排队叫号系统对接。
(3)行政审批监察管理要求
投标人所投的系统具备获取行政审批系统的受理、办理、审批过程、补交告之、补交受理等审批过程节点数据。实现对行政审批办理流程的时限判别、流程跟踪、异常处理监督、统计分析预警等功能,预留接口以便采购人接入,将数据与区级行政审批系统对接。
4、报价要求
4.1、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4.3、投标总报价为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货完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包括设备费、前端摄像头迁移调整费、安装调试费、运输费、采购保管、软件开发、实施、系统稳定运行、更新升级、技术支持、技术人员配备、培训和售后服务(含保修期内的驻点服务和上门服务)、资料图册提供及伴随服务等费用。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必需的费用。
4.4、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4.5、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5、售后服务要求
5.1售后服务要求
5.1.1、投标人应具有技术服务支持能力,服务资源配置,应能提供及时良好的售后服务,投标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质保服务方案,包括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和措施等内容。
5.1.2、本项目服务期三年,包括硬件质保服务3年,软件升级更新服务3年,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保修时间自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5.1.3、服务要求:中标人须提供三年质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中标人通过电话传真、远程支持、电子邮件、现场、定期巡检、信息系统故障报告和预防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中标人须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4个小时内对故障请求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8小时内做出故障诊断,如果需要现场服务的,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程师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5.1.4、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内容、②服务流程、③软件升级等方面。
5.1.5、质保服务期内,中标人因维护产品和系统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1.6、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其他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5.2培训要求
5.2.1、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培训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培训内容、②培训流程、③软件培训等方面,说明培训的方式方法和要求。中标人应在项目进入试运行阶段后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提交采购人审核。项目验收通过后,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始培训工作。
5.2.2、培训内容为软件系统的、系统维护、硬件设备的使用,培训范围主要为业务系统培训。业务系统培训是指中标人针对采购人有关业务人员及数据源单位使用人员提供的系统使用培训,对于每次培训的具体内容、深度和时间安排,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的具体培训方案。
5.2.3、中标人应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应保证提供最有经验的教员,确保本系统的用户在培训后掌握系统的操作与运行管理。
5.2.4、培训资料:提供完备的学习资料,提供多种培训课程和技术知识讲座资料。
5.2.5、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
5.2.6、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人另行支付费用。
6、验收要求
6.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6.3、初步验收:供需双方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中标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6.4、最终验收:在货物全部供货完成后,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6.5、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瑕疵可补救的,中标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补救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6.6、采购人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精度(软硬件)、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7、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
7、风险与责任承担机制
7.1、中标人项目实施人员的工伤风险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2、因意外事故或作业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中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治安事件的责任认定,以公安部门裁定为准;非治安事件的责任认定,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认定。
8、合同签订
8.1、中标人应在结果公告发布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8.2、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中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发现供应商在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将进行核实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监督检查。如核查发现中标人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的,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8.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中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发起合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最终完成合同公告。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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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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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通过采购人验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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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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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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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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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完成,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全部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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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关于交货时间的补充说明: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完成建设,并安装、调试完成交付试运行,试运行30日历日。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其他商务要求
关于支付方式的补充说明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按以下进度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
1.1提高首付比例。本项目若中小企业中标,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首期货款。
1.2加快尾款支付进度。本项目若中小企业中标,经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四、其他事项要求:
1)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资格审查小组将予以审查通过。
2)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取消提供开户许可证的要求。
3)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厦财采〔2021〕5号)文件要求,对于预算金额5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用“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附后)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若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投标人应承诺投标产品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要求。
5)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具体相关政策参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号)。
6)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材料,若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后,不再需要提供此类投标响应材料。投标人对所投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7)关于开标:
(1)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可自行选择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或者远程参加开标会。投标人选择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持CA证书至本项目指定开标室等候现场解密及签章。投标人选择远程参加开标会的,具体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五、开标”。
(2)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保证采购系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并答复评标委员会发起的澄清等事项。
(3)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技术人员(400-1612-666、0592-2858142)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8)关于明确串标情节及后果的预警提示,供应商应明确知晓相应行为及后果
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恶意串通需承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③《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闽财购〔2018〕30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特点,现对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通的情形及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一)保证金验核阶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二)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 电子响应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36(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二、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本意见第一点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情形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响应人)未缴纳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或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解密采购文件的,不进行串通情形的认定。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