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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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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230000449684 文档页数:54页 所需下载券:10
茂名市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财社[2001]10号),进一步提升公务员医保待遇,由茂名市财政局作为投保人代表参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包1(茂名市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三年,参保人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 2025 年12月31日24时止发生的保险责任。中标商业保险公司须无条件将保险责任追溯至 2023年01月01日零时生效。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由采购人将保费按时划入中标服务商指定账户,双方根据业务台账记录核对保费收付金额,每半年核对一次。 中央、省驻茂单位、滨海新区和高新区非市直部门,按自愿原则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加费用自理,参保名单由市财政局确认,参保费用由各单位直接划转中标服务商(服务商按同等条件完成参保)

验收要求

 1期: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3%,说明:1、提交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退还说明:中标方没有违约,履约保证金则在服务期限结束后30天内退还银行保函。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66,964.00

560.00

37,499,840.00

金融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以茂名市纳入《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财社[2001]10号)补助范围,以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含改非职、离岗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作为参保人。每年以采购人实际报送参保人数为准。

2、服务内容:参保人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保险责任。中标商业保险公司须无条件将保险责任追溯至2023年01月01日零时生效。

3、保险险种:医疗保险。

4、人均保险费标准(最高限价):560元/人/年,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将认定该报价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5、中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1 家商业保险公司。

6、一年约2.2万人投保,具体须以实际为准。

 

2

(二)保险责任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项目费用,中标服务商按照一定的比例负责赔偿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赔付后需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遵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1、在保险期限内,参保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实际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定病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即剔除按规定由个人自费的项目和药品)按规定支付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报销费用后,剩余基本医疗保险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由中标服务商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赔偿限额1.5万元。

2、首次重大疾病诊断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附件1),承办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年度赔偿限额为2万元。

3

(三)服务要求

★1、参保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实际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定病种)最高赔付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元/人/年;首次重大疾病诊断赔偿限额不低于2万元。(书面承诺)

 

4

2、中标服务商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做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

3、中标服务商应做出详细的服务方案,中标服务商的承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中标服务商自行负责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4、中标服务商必须配合采购人对医疗保险统一承保进行管理并协助培训相关管理人员。

5、中标服务商收到索赔要求后,应及时到参保人就医医院核查,并自参保人提出索赔次日起按投标承诺的理赔时效,核定赔付数额并直接向参保人做出赔付。

6、中标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购人和参保人单位的经办人提供其他违反廉政的事项,协助好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

 

5

(四)其他要求

1、保险期内如有新增参保人员,由采购人将新增加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提供给中标服务商,新增人员应缴保费=年缴保费×参保月数/12,采购人一次性支付新增参保人员的保费给中标服务商后,中标服务商在收到保费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人员的承保。

2、中标服务商应协助采购人办理市直公务员参保的其他相关工作,如整理汇总参保人员名单,协助分发下一年度医疗投保通知。

6

★3、如投标人不是总公司,须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批准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7

4、中标服务商必须对符合理赔要求的参保人及时给予赔付,不得推迟或以其他借口不给予赔付,否则采购人将有权从中标服务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按相关标准直接向参保人赔付。

5、如中标服务商在合同期限内违反合同规定,采购人将有权没收中标服务商的履约保证金。

6、中标服务商要配合采购人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险知识、理赔程序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宣传推广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由中标服务商支付。

7、中标服务商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服务场地。

8、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后,次年3月底前向采购人提交上年度赔付分析报告和报表。

9、付款方式:由采购人将保费按时划入中标服务商指定账户,双方根据业务台账记录核对保费收付金额,每半年核对一次。

10、中央、省驻茂单位、滨海新区和高新区非市直部门,按自愿原则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加费用自理,参保名单由市财政局确认,参保费用由各单位直接划转中标服务商(服务商按同等条件完成参保)。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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