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1、提交的成果经采购人或合肥市市级有关部门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 15%; 2、提交的成果通过安徽省省级评审并获得安徽省推荐资格后,支付合同价的 15%; 3、提交的成果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审通过且申报国家示范城市成功后,支付合同价的 30%; 4、完成相关技术标准的修编、编制及配合制定有关政策后,支付合同价的 20%; 5、成功申报国家示范城市后,提供 1 年技术服务期满并完成合同约定各项工作后,支付合同价的 20%。 注:1.若本项目合同期内国家未开展示范城市申报工作,则按已完成服务内容对应节点付款,服务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余款不再支付。2.若 2023 年未成功申报国家示范城市,后续需继续申报,已付节点款项不再支付;直至本项目服务期结束仍未成功申报国家示范城市的,则按已完成服务内容对应节点付款,本合同终止,余款不再支付。 |
2 |
服务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前期的工作基础上,以此次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总结前期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验和成果,编制系统化全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申报全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力争通过几年集中建设, 合肥市防洪排涝能力及地下空间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河湖空间严格管控,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服务范围全市域范围。
(二)服务要求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为夯实合肥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基础,从理清工作机制、完善技术标准、做好顶层设计等方面出发,对上级部门及合肥市发布的关于海绵城市的系列文件、政策、标准、规范进行理解、解读,开展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调研,按照当年最新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要求,编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文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支撑材料、相关答辩材料等,全面梳理示范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形成系列图、表,做好与示范城市申报相关的配合保障工作。并提供 1 年的后续技术咨询服务。
1.根据申报要求(具体以当年最新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要求为准),编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已开展的工作和成效、“十四五期间拟解决问题”、建设目标和工作思路、统筹谋划系统化实施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建设任务和项目清单(提供项目位置图)、长效机制、项目清单、附件等,并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对合肥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以来,在自然生态本底保护、海绵城市机制体制建设、配套制度文件制定落实情况、规划管控落
实情况、海绵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新建改造项目全过程管控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开展必要的检测工作,识别并量化现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结合合肥市实际及城市开发意向和相关建设计划,划定“十四五”期间重点实施区域,重新评估、确定合适的海绵城市指标,制定详细的系统化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思路和技术路线及重点项目安排(建设计划)等,形成图、表等成果。对“十四五”期间的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实施区域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指导后续项目建设。
(3)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2030年、2035年的海绵城市建设作出初步的中、远期战略性布局。
2.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配合制定有关政策,结合合肥市现有技术标准体系、政策存在的缺漏项,梳理、制定涵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全过程管控标准体系及系统化考核办法,根据采购人要求,编制符合本地特征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及有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可结合内容适当调整):修编《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和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编制
《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要点》、《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植物选型指引》、《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导则》、《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与考核指南》、《合肥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合肥市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规范,编制支持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用地、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为实现海绵城市全过程管控、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奠定基础。有关规范、标准要严格履行标准、规范编制的审核程序。
3.根据申报要求,编制、汇总申报材料,申报文本应站位高,在突出本地化特色基础上,提炼申报城市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示范意义,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设目标和策略,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符合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内容应包括:基础条件梳理、现状调研、部分调研座谈及资料收集、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需求分析、海绵城市已开展的工作成效梳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与建设指标、海绵城市建设重点范围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方案、海绵城市主要建设任务与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等内容。根据已开展项目情况、海绵城市实施难度,选取重点建设片区,并梳理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项目,
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费用。同时,整理现有海绵城市相关资料,包括相关规划、制度文件、工程资料、基础资料等,作为支撑材料。具体以当年最新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要求为准。
4.提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服务,配合竞争性选拔答辩与评审工作等,协助合肥市申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根据国家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申报要求,在编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示范申报各阶段所需各类汇报材料,根据申报需要,配合合肥市开展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评审与服务工作。
(1)编制安徽省、国家评审所需各项汇报材料。
(2)获得省级推荐资格后,针对省级评审反馈意见,进一步深化调研和评估;针对省级评审反馈意见,修改示范城市申报技术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技术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
(3)梳理和完善申报示范城市基础性审核相关的资格材料、附件材料、证明文件等,协助建立相关体制机制。
(4)编制国家竞争性评审申报汇报材料。在基础性审核相关评审材料基础上,依据各级评审反馈意见,进一步深化编制竞争性评审的汇报材料,协助完成答辩申报流程。
5.如成功申报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城市,还应配合完成绩效考核、验收等工作,整理必要支撑材料,不论迎检时是否已超出合同约定服务期限。
6.成功申报国家示范城市后,提供为期1年的后续技术咨询及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检查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建设主体负责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梳理典型项目案例;整理相关文件、规范、技术标准等,形成文件汇编;凝练建设理念、梳理重点任务、总结技术措施、集成政策体系等,总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经验、模式等;组织规划、建设、园林、水务等部门以及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维护等单位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3场等。
(三)成果要求
1.成果必须符合当年最新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要
求,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及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城建函〔2014〕
275号)、《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城办建函〔2015〕
635号)等。
2.需提供文本不少于3套,电子光盘不少于1套(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文本、图纸、模型源文件、电脑汇报文件)。
3.文本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准确、完整,能表达方案的意图及内容。
4.成果提交时限要求。合同签订15个日历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提交初步成果至采购人,初步成果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调研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要数据;实施方案框架已建立,内容充实;相关支撑材料基本整理完成;标准、规范文件起草、修编工作计划已明确。其余节点严格执行当年最新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要求。
(四)成果评审
成交供应商应按时将成果(含书面、电子版本材料)全部提交于采购人,在每年上报前,采购人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评审,成交供应商须按综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相关费用纳入报价。
(五)服务及人员要求(除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人员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合同签订后项目服务前提供上述人员配备证明材料供采购人核实)
1.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做好相应的咨询技术服务,按采购人要求按时开展有关工作。须按采购人要求和进度需要派专人做好对接工作。
2.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为环境保护类(或给排水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专业人员;项目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满足本项目需求的现场调查人员、资料收集整理人员和方案编制人员等,其中包含环境保护类(或给排水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在示范城市申报期间和其他重要节点,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保证项目
组人员不少于8人。
3.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须在合肥市全过程驻点开展项目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必须按要求到达合肥市驻场,并由采购人代表负责工作日考勤,原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度,要求持证上岗,接受采购人代表的日常考勤并按分组开展工作,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证书(给排水类或市政工程类或环境保护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或城乡规划类);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签订3日内进场,并驻点合肥市牵头开展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组不少于2人(内设组长1人),该组人员不要求长期驻点,组长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①给水排水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环境保护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②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3)实施方案编制组不少于3人(内设组长1人),组长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①给水排水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环境保护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服务与驻点时间为签订合同开始至2023
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结束止;该组人员应在合同签订3日内进场并驻点合肥,由组长负责开展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4)国家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组不少于2人(内设组长1人),组长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①具有给排水类(或环境保护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或城乡规划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含副高)及以上职称;②具有国家注册资格证书
(给排水类或市政工程类或环境保护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或城乡规划类)。服务与驻点时间为签订合同开始至2023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申报结束止;该组人员应在合同签订5日内进场并驻点合肥,由组长负责开展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5)项目顾问1人:供应商可以自愿、免费为本项目提供一名项目资深顾问,项目顾问需给予技术业务指导、不驻点。本项目不强制要求响应时提供项目顾问;若供应商自愿、免费提供项目顾问的,须满足具有环境保护类(或给排水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国家注册资格证书
(给排水类或市政工程类或环境保护类或水文水资源类或园林景观类或城乡规
划类)。
4.按采购人管理要求驻场工作(服务期间项目组驻场人员每人在场时间不少于21日/月)。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须报总价。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工作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管理等。请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因素,谨慎报价。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到位率须为100%,无故缺位每人每次扣违约金5000元。
2、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3、成交供应商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外,成交供应商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采购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规处理,并就成交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向成交供应商索赔。
4、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5、对于成交供应商无法按时按承诺完成的工作内容,采购人有权聘请第三方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