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评审时,磋商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2.标记“★”符号的为实质性响应内容,该内容仅限于“第三章 采购需求”,评审时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发生负偏离一项以上的,视为响应无效。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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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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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送达服务 |
1 |
送达材料 |
送达材料制作 |
提供统一制作各类案件格式化文书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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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系统对接 |
对接法院审判系统服务 |
可直接从法院内部网络在法院审判系统创建和发起送达任务,并自动带入案件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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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法院执行系统服务 |
可直接从法院内部网络在法院执行系统创建和发起送达任务,并自动带入案件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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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法院卷宗系统服务 |
可对接法院电子卷宗,获取需送达信息及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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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法院一号通办系统服务 |
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送达事务、全程录音并返回法院审判系统/执行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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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目的地集中打印系统服务 |
提供对接目的地集中打印系统,实现跨域送达,物流详情实时回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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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外出送达小程序服务 |
提供对接外出送达小程序,实现外出拍照信息实时回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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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信息协查 |
提供对接三大运营商信息协查的服务,支撑协查当事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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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短信平台 |
提供对接广西法院短信平台的服务,支持通过广西法院短信平台发送电子送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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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送达分派 |
送达任务列表 |
针对未分派送达人的送达任务展示人物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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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分派 |
提供送达分派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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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分派 |
支持批量分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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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送达记录 |
送达待办列表 |
为送达人提供送达待办列表,区分送达状态,方便跟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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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办结 |
提供办理功能入口,提供办结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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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完成标注 |
对送达完成记录重点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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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送达回执 |
记录送达过程和结果,上传回执附件,对送达过程全程留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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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记录查看 |
法官可直接在审判系统/执行系统查看或收听送达回执附件,比如电话录音、邮寄面单扫描图片、公告截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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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书送达 |
格式化文书自动生成服务 |
提供自动生成各类案件过程文书服务功能,支持编辑修改,再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服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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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下载、打印文书服务 |
提供系统支持批量下载、打印各类文书服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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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子送达 |
电话联系 |
提供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身份信息,送达地址,通知接收电子送达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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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存证 |
通话过程会实时录音,通话完毕后,把录音记录存入后台服务器中并实时返回法院审判系统/执行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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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模板 |
短信通知通过高效的短信模板,一键发送。当事人接收后、打开阅读,系统自动留存接收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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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送达 |
支持电子邮箱发送/接收,查看电子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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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送达 |
链接短信平台,支持直接点开短信链接,输入验证码,查看电子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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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来院领取 |
窗口领取 |
接待当事人上门领取文书,履行现场签收,手写签名等手续后,领取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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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邮寄送达 |
集中文印 |
送达格式化文书的集中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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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集中打印 |
满足最高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率要求,可提交送达目的地集中打印,由目的地邮政进行文书印制、封装并跨域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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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邮寄送达 |
包括去程+回程的双程邮寄送达,包括邮件专用面单、信封,执行全国法院专递投递标准进行送达,回执实物寄回法院,审核、整理、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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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异地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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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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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跟踪 |
智能推送和获取邮寄送达信息,自动获取邮寄物流信息详情、送达回执扫描联,并形成送达电子报告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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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出送达辅助 |
外出送达及小程序应用 |
可支持上门向当事人采集送达情况,记录送达现场照片、见证照片、影像后,一键上传送达记录和回执材料,并返回法院审判系统/执行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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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托送达辅助 |
地址确认 |
根据受送达人的地址与法院确认委托邮寄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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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跟踪 |
跟进委托任务,受托人民法院签收及办理送达情况,委托送达不到的转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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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告送达辅助 |
集中办理公告 |
书记员发起公告送达后,由专门的岗位人员辅助处理公告送达事务,跟进当事人缴费情况,确保按时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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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网上公告 |
可支持网上公告方式对接,自动推送到送达网或法院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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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送达报告 |
生成送达报告 |
针对智能送达、全流程送达可自动生成送达报告并实时返回法院审判系统/执行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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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成果展示 |
大数据看板 |
展示发起送达案件数、受送达人次、处理时间、和送达方式成功占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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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
1、人员配置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案件量规模及工作量大小合理配置送达人员,其中邮寄送达人员进驻采购方工作场所进行服务,最低要求不低于2人,送达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敬业爱岗、身体健康、仪容仪表端庄。供应商所配置的人员应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同时应确保人员队伍稳定。 2、送达平台要求:需能实现与采购人内部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和数据回传,确保集约送达的实施,及保障上下行数据全程电子留痕,贯穿整个送达工作。 3、邮寄送达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规定进行法律文书快递服务。 4、供应商在邮寄送达时须免费提供快递使用的法院专递面单、法院专用信封及打包封装服务(特制的纸箱除外),具备回执返回服务,并须提供快递实时状态查询服务以及主动售后服务和配送时限承诺服务。 5、供应商应按法院方提出的送达时限完成送达工作。接收法院送达任务后,当天发起的任务2个工作日内响应处理,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期限为3天,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即转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按技术要求中第3点邮寄送达要求完成送达工作。如部分文书需紧急送达而勾选送达限期的,则根据所选限期相应增加呼叫密度,缩短电子送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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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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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及服务要求★ |
1、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2、合同履约期限: (1)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若服务期到期后,提供服务的案件量未达到8000件的,经中标人及采购人自行协商续期或停止服务,若协商续期的,则服务直至案件量达到8000件为止。 (3)若服务期到期后,提供服务的案件量超过8000件的,经中标人及采购人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中标案件单价及实际服务案件量进行结算。 3、服务地点: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4、验收标准、规范:按响应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标准若有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 5、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提供服务之日起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6、付款条件 : (1)签订合同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预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3个月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10个月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项目验收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合同总价的的20%。 (2)中标供应商须在每次支付前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采购人核对无误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 。 (3)双方往来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如有变更修改,以书面通知为准 。 7、报价要求: (1)按案件为单位进行服务计费,一案一结,案件周期内不重复计费;一个案件送达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次重复服务邮寄、不重复计费。 (2)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为: ①总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整(¥1360000.00元) ②案件单价为:170元/案件,案件量按8000件计算。 ③供应商须在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内进行报价,总价或案件单价超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将导致磋商无效。 (3)投标报价包括所有人员工资、电子送达通讯费、邮寄送达费用、文书异地集中打印费用、材料费、办公用品和设备 、一切税费 (包括增值税) 、保险费、培训费、资料费、售后服务、更新升级、招投标费等与本项目服务工作有关的其他一切费用。 8、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无法达到合同内容约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其余合同款项。 (2)签订合同的同时,成交供应商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项目中所有软件在服务期内须按照最新的法院标准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4)本项目软件与其他软件系统涉及送达服务相关对接时候必须无偿配合按照要求做好接口研发和联调,不得收取费用。 9、保密要求:签订合同的同时,成交供应商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成交供应商在开展项目服务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本项目所有信息以及接触到数据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赔偿责任:如服务商违反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案卷材料的毁损、遗漏、丢失等,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采购方视情况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服务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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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及要求 |
1.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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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如有) |
供应商(或其总公司、省/区分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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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或业绩要求(如有) |
供应商(或其总公司、省/区分公司)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有承运相关项目业绩,以单项合同在50万(含)以上的,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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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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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