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背景:2021年底,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查清区域内重点监管监管单位对周边土壤环境潜在影响,掌握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科学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风险管控效果提供数据支撑,为土壤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提供依据。
本项目选取一名中标人,根据项目实施依据,对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周边监测,对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采购包1(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及自行监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惠州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60%,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60%;
2期:支付比例30%,完成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期:支付比例10%,最终服务成果通过专家验收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手续视为已经按期支付。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
验收要求 |
1期:最终服务成果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要求且通过专家验收评审。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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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
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及自行监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 |
项 |
1.00 |
2,700,000.00 |
2,7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及自行监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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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号); 4、《“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 5、《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 第1号); 6、《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总站土字〔2022〕226号); 8、《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粤环〔2022〕8号); 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 10、《广东省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环〔2022〕9号); 11、《关于印发2022年惠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惠市环办〔2022〕40号); 12、《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479号); 1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 14、《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79号); 1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1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18、《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2012); 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20、《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2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 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二、工作内容 (一)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 1、信息采集 基于惠州市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二次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信息,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基础信息采集,进行地块污染源识别,以判断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分别填报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信息调查表》。 资料收集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环境信息; (2)企业及周边基本信息; (3)污染管理信息; (4)迁移途径信息; (5)历史调查监测信息。
2、监测方案编制 根据基础信息,分别对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污染识别,确定污染影响类型及影响范围,依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进行点位布设,并分别编制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3、现场样品采集与分析 《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根据监测方案建立地下水监测井,按规范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分析工作,样品采集、流转、保存、制备和分析测试应满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4、监测报告编制 针对已开展的资料调查、现场调查和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周边土壤污染的影响情况,分别编制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编制应满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5、数据和记录上报 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报送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二)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 1、报告核查 依据《工业企业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以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的方式,对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质量核查,核查报告的相符性、完善性及合理性。 2、意见反馈 分别对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反馈意见。 3、资料梳理汇编 对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企业整改情况、复核结论等进行梳理,分别编制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对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汇总编制《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4、现场检查 结合隐患排查报告及自行监测方案专家论证结果、自行监测报告质量核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数量不少于10家。 三、服务进度要求 1、2023年7月底前,完成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2、2023年10月底前,完成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 3、2023年11月底前,完成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形成《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4、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最终服务成果专家验收评审,项目资料归档。 四、阶段性服务成果要求 1、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信息调查表》各1份。 2、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各1份。 五、最终服务成果要求 1、2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各1份。(纸质版3套) 2、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各1份。(纸质版3套) 4、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总结报告》1份。(纸质版3套) 六、保密要求及成果归属 1、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2、本项目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七、违约责任 1、中标人若存在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1)服务成果(无论是阶段性服务成果还是最终服务成果)资料泄露,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服务成果(无论是阶段性服务成果还是最终服务成果)资料严重失实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服务成果(无论是阶段性服务成果还是最终服务成果)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提供的服务成果仍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 (4)服务成果(无论是阶段性服务成果还是最终服务成果)逾期半个月以上的。 八、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环境类专业或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 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环境类专业或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 3、服务团队(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人员要求:服务团队10人(或以上),具有环境类专业或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 4、拟派人员中获得过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类型须为土壤或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价类)。 九、其他要求 1、重点监管单位位于惠州市内,具体名单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投标人报价应把该因素考虑在内。 2、《惠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专家评审、项目成果专家验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因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文件要求导致的工作调整安排。 4、具有同类业绩经验。 5、同类业绩受到甲方好评。 6、投标人从事同类业绩工作获得表彰。 7、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8、提供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 9、提供投标人对项目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10、提供投标人对项目的技术实施方案。 11、提供投标人对项目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12、提供投标人对项目的工作组织计划。 13、提供投标人对项目的项目进度控制计划。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