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序号 |
采购标的 |
服务期限 |
数量 |
单位 |
1 |
市县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四有”工作编制 |
合同签订之后120个日历天内完成。 |
1 |
项 |
注: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应充分考虑到服务期内的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等因素。并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员,成交后除采购人另有规定外,不得转包、分包,不得向采购人收取成交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采购包1(市县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四有”工作编制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后120个日历天内完成。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梅州市。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6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预付款;
2期:支付比例40%,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提交全部成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 |
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组织,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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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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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响应)报价要求 |
应包括各种人力成本、设备成本、资料收集和整理费、成果编制费、交通差旅费、文档和图档的打印输出费、验收费、专家评审费、服务费、税费、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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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款方式补充说明 |
(1)每笔款项支付时,成交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己经按期支付,如因财政支付部门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支付的不属于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任何损失。 (4)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的该期支付金额的1‰支付给成交供应商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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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成果归属 |
(1)本次工作成果文件的署名权归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所有,版权归采购人所有。成果文件在审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成果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采购人利用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利用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所有研究成果,归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共有,成果完成后归采购人所有。 |
★ |
4 |
保密要求 |
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方案、数据资源、文件资料及合同具体内容等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保密。未经过采购人书面文件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中止或解除而失效。如有关技术文档和数据资料被泄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刑事责任。保密期限不限于合同有效期内。【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参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格式十要求提供,承诺函须包含相关内容)附入响应文件内,无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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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报价风险 |
报价已包含各种人力成本、设备成本、资料收集和整理费、成果编制费、交通差旅费、文档和图档的打印输出费、验收费、专家评审费、服务费、税费、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除磋商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供应商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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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购人配合条件 |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
市县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四有”工作编制 |
项 |
1.00 |
1,680,000.00 |
1,68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市县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四有”工作编制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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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概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州市申城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相关工作的函》及中共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由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实施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名录(2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名录(36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0处)的档案勘察编制。 二、服务要求 (1)编制范围: (一)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名录(20处)
(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名录(36处)
(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0处)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3)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客家古民居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09】26号) (4)设计单位的要求本次编制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岭南建筑保护及本地文化特色; 2)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和实际需要调整单个编制的完成时间。 (5)编制的主要内容 1)工作内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档案编制,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①现状勘察目前上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基础资料不全,如平面具体位置不详,文物概况缺少较全面的描述等,编制过程中应首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取得建筑本体较为详尽的现场资料,对建筑本体完好程度、残损情况、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缮记录、功能利用等现状论证确认,根据现状情况提供现状勘察说明。 ②测绘制作现状图纸根据文物保护法“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文物古建筑维修“四保存”原则及相关设计规范,按现状情况绘制现状图。 ③收集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国土、规划等相关文件,汇编档案资料。 2)档案编制文件 ①主卷---文字卷 ②主卷---图纸卷 ③主卷---照片卷 ④主卷---电子文件卷 ⑤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 ⑥副卷---法律文书卷 ⑦副卷---大事记卷 ⑧副卷---参考资料卷 ⑨备考卷---论文卷 ⑩备考卷---图书卷 (6)档案编制要求: 1)档案编制必须符合档案编制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并按法定程序完成报批并通过评审; 2)档案编制内容必须清晰完整,编制方案应准确、完整地阐述编制意图和内容,测绘图纸内容必须全面;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规格为 A3的编制文本 2套,电子文件 2套。 (7)报送与审查规定: 成交供应商完成档案编制后向采购人提供档案编制文本和电子文件,由采购人提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如评审意见需要进行修改或变更,成交供应商须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组的正式书面意见的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通过评审为止。 (8)相关编制资料: 1)档案编制任务书 2)相关法律、规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③《文物工程管理办法》; ④《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T 50165-2020; ⑤《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50001—2017; ⑥《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 117-2019。 3)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9)其他要求: 1)档案编制方案署名权归成交供应商所有,版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权在编制方案审定后公开展示编制方案,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他形式介绍、展示、评价编制方案。 2)档案编制方案批准实施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编制方案。 3)如对本任务书有疑问,可在接到本任务书后致电或函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将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4)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档案编制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①提交的档案编制方案不符合本任务书规定的。 ②提交的档案编制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③未经采购人同意,逾期上报成果的。 ④档案编制方案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审批的。 ⑤本任务书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三、完成时间要求: 本次市县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四有”工作编制分为 4个阶段实施,共 120个日历天完成。 第 1阶段:勘察现场,绘制现状草图(50个日历天)。 第 2阶段:收集基础资料探讨、论证,确定资料原真性(25个日历天)。 第 3阶段:绘制现状图、编集照片(25个日历天)。 第 4阶段:根据编制和收集的资料,汇编市县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四有”档案勘察编制文本,制作电子文件(20个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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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