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对西安市行政范围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业务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包括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重新申请、变更和延续申请的技术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所有审核企业均需要须行现场核查。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对西安市行政范围内排污许可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申请、延续和变更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且需要对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勘查核实,并向排污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整改措施意见。
1.技术审核主要以资料审核为主,对于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勘查,服务单位必须留存勘察图片、文字记录,并载入向核发机关出具的受理审核意见中。服务单位对其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服务单位需要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要求,提供工作保障人员、车辆,每周制定排污许可现场核查计划。
3.申请资料技术审核,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后,服务单位对填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是否符合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提出申请材料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向排污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整改措施意见,履行告知义务,指导排污单位完善和修改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在网上平台正式提交办理申请前符合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各项要求。
4.排污单位在修改完善申报资料后,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上提交正式办理申请,核发机关受理后出具委托单,委托服务单位进行受理审核并向核发机关出具受理审核意见。如本阶段排污单位申请资料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均达到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各项要求,该受理审核意见为最终受理意见,如果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则回到上一环节进行再次修改和审核。
5.服务单位应把握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批时间,及时督促企业对填报内容进行修改,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审核意见。对于修改不及时、不配合的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受理审核意见的,第三方需留存与企业沟通反馈情况的短信、电话、微信、QQ等语音、文字或者图片记录,并向核发机关出具与填报企业沟通反馈情况说明,作为不能及时出具受理审核意见的证明材料,确保核发机关在中省市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6.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中省或核发机关发现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存在质量问题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按照核发机关要求,指导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变更。
7.服务单位在为核发机关提供技术服务期间,若出现同时为被审核企业提供排污许可申报服务的情形时,应采取技术审核服务回避。
8.服务单位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其他第三方承担。
9.合同期满且必要时需服务单位对已完成的技术服务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应材料证明的,服务单位须全力配合审核机关。
三、技术要求
在合同服务期限内,对西安市行政范围内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申请、延续和变更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核。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文件、承诺书、网上填报申请表、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环评文件等佐证资料、污染物排放指标证明文件等。
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须按照国家和陕西省陆续出台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相关法律法
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3、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以及工信委出台的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7、《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9、《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11、国标、地标及行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特殊排放限值公告
12、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污水监测技术系列规范HJ/T 55、HJ/T 75、HJ/T 76、HJ/T 91、HJ/T 397、HJ 494、HJ/T 495等标准(文件)
1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系列技术规范(办法)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环发〔2008〕等标准(文件)
1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
15、国家陆续出台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审核要求
16、其他与排污许可相关法规。
四、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款项结算
重点管理不超过2600(元/家),简化管理不超过500(元/家),变更、重新申请及延续排污许可证不超过500(元/家)。
合同单价即成交单价,为一次性报价,不受市场价变化或实际工作量变化的影响。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最终总价款按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超过27.0万元,工作量由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平均分配。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款项27.0万元的40%,待合同服务期结束,经专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据实核算后剩余未支付款项。
六、其他
(一)进度要求
按照西安市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按照审核时限要求及时进行技术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成果交付要求
(1)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审核意见,并将现场勘察图片、文字记录,并载入向核发机关出具的受理审核意见中。
(2)合同期满且必要时需服务单位对已完成的技术服务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应材料证明的,服务单位须全力配合审核机关。
(三)质量验收标准或规范
国家和陕西省陆续出台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
(四)技术支持
(1)提供服务期内全年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怠于或无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负责,费用直接从应付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乙方指定的项目总协调人必须是供应商公司管理层人员。因乙方的人员变更原因所造成的任何项目质量、进度滞后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保障人员、资源不足或者执行不力,给项目质量带来的风险超出甲方认定的允许范围时,甲方可终止本项目的合作并进行索赔。
(五)保密
(1)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所获知的甲方机密信息及重大业务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3)乙方对于通过本合同服务所获得的甲方及审核企业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不透漏给第三方。
(4)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5)除以上保密事项,甲方有权根据技术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外界环境的变化,更新、修正保密条款。
(6)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同时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完成审核项目金额的50%。
(7)不论合同是否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受限制而继续有效,甲乙双方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效率较低或技术服务不能满足审核条件,无法按时完成某项审核任务时,乙方需在服务时限内提前做出书面说明,由甲方委派其它单位完成,该项审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技术服务的,构成违约。乙方每延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0.5‰的违约金,;违约2周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仍应按照按照27.0万元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完整履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标准如下:(未完成工作量/总工作量)×合同额×150%。
未完成量超过20%时,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价款并按照27.0万元总价款30%承担违约责任。
(4)质保期内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配合甲方质保工作,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照未完成工作量向乙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