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01 |
大兴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试点)--青云店镇 |
1 项服务 |
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第(三十二)关于“抓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精神和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中“176项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二轮延包试点任务,稳步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型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任务。
二、商务要求
1.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实施时间:2023年7月-8月,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实施地点:大兴区青云店镇霍州营村
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三、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完成本镇试点村的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测量工作,同步完成地籍区(子区)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等更新调查等工作,完成数据采集录入、档案整理扫描归档、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辅助完成确权登记工作。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下述规范如有更新,以国家、地方、行业最新标准为准。在实施本项
目期间除应遵循.上述规范外,还应遵循未列出的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
1.2.1文件依据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增加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调查内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59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技术指引》(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
《北京市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技术指引》(第二部分:宅基地)后期国家、北京市、大兴区出台的有关文件。
1.2.2技术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地籍调查规程第一部分:不动产(征求意见稿)》
《地籍数据库第一部分:不动产(征求意见稿)》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 661-2009
《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 339-2016
《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2017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J/T 73-201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1:2000地形图
图式》GB/T20257.1-2017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其他相关技术依据。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
2.1.1集体建设用地:
(1)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开展①已经入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②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③通过数据审核和对照检查等方式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审核;④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⑤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
(2)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
则》,以保障日常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序进行为前提,开展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工作。
(3)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①2013年及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经核实界址无变化,开展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补充更新和地.上建(构)筑物调查;②2013年及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经核实界址已变化,开展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③2013年以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
地,开展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④违法建设及其占用的土地,依照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等开展宗地和定着物地籍测绘。
(4)其他调查数据整合。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将地籍总调查最新时点的年度国土调查成果,与建设用地部分进行融合处理,补充地籍数据库中空白部分。
2.1.2宅基地:
(1)历史上已经颁发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利证明(宅基地)
的,开展地籍调查并关联相关权利证明。
(2)历次宅基地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地籍调查,经核实界址无变化,开展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补充更新和房屋调查。
(3)未开展过宅基地地籍调查,开展地籍调查。
(4)同步开展地上建(构)筑物调查和测绘。
(5)对于农民上楼、居住小区和城乡结合地区(农居混杂),简化开展地籍调查,不开展房产分户调查。
(6)小产权等违法建设的住宅用地,依照违法建(构)筑物处罚决定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编码,开展土地和房屋基本状况调查。包括:土地范围及四至、房屋坐落、层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并在调查表中注记说明。
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服务标准:详见本需求第三部分1.2具体要求。服务期限:详见本需求第二部分具体要求。
2.3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3.1数学基础
统一采用北京2000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简称“北京2000坐标系”和北京高程系统,该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为满足向自然资源部数据汇交需要,需建立“北京2000坐标系”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之间的转换关系。
2.3.2工作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底图制作、集体土地
所有权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发布通告、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调查成果审核、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数据录入等步骤。其中,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相关技术文件另行制定。
宅基地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底图制作、户籍信息关联、发布通告、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调查成果审核、成果公示、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录入等步骤。其中,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3.其他要求
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人员费等)由投标方负责。
投标方服务。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保密制度,须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合格后严格落实;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组现场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北京市及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售后服务符合项目需求及采购人利益。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
5.项目团队要求
供应商需成立不得少于10人的项目团队,必须为供应商正式员工,须驻场服务;项目团队中项目负责人、技术技术负责人及各小组长等核心人员不少于5名,且须具备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方实施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保持一致,未经区确权登记办同意,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更换。
供应商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备类似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或专项土地调查工作经验。
供应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在本项目任职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工作。
项目团队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管理和市、区两级领导机制指导下,在指定地点集中办公,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6.保密/知识产权要求
本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区确权登记办所有。
供应商未经区确权登记办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本项目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和文件。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的规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依据《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要求,中标人应当承诺严格服从采购人管理,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书。
供应商不能私自复制或留存、私自开发应用、对外公布数据,或提供数据给第三方使用。如果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件,供应商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就此向采购人赔偿损失。采购人对于知悉供应商的有关合同事宜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供应商在任务完成后对服务期间所使用的电脑、存储介质等按保密规定进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