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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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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220000775954 发布时间:2023-09-22 文档页数:74页 所需下载券:10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

项目需求与技术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要求

目标:通过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等周边土壤环境开展监督性监测,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依据,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我局监控中心不具备土壤和地下水相关参数的监测资质,故本项目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要求:1.供应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投标方存在不良记录(即黑名单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则不允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投标方须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认定CMA证书,且证书附表批准的检测能力中包含本项目要求的土壤及地下水监测项目;

4.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方,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采购标的需执行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6.《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10.《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1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

1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二)检测结果评价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土壤环境项目检测结果评价标准。除农用地外,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应的污染风险筛选标准;如果土壤采样点在农用地范围内采集,其监测结果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相应的污染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项目检测结果评价标准。按照监测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分析检测结果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相应标准值。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土壤环境监测项目要求

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等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当周边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范围内采集的土壤样品,其土壤监测项目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表1所列45项;当周边为农用地范围内采集的土壤样品,其监测项目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表1所列8项;此外,根据资料收集分析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

(二)地下水监测项目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监测项目根据《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第10.2.3条规定监测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等22项指标。

(三)其他要求

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等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的方案编制、现场勘查与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检测报告等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项目成果数量

按照合同规定,中标方依据采购方提供的104家企事业名单,完成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的方案编制、现场勘查与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检测报告出具等工作。

(二)项目实施时间

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或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时止(以发生在后的日期为准)。

(三)项目实施地点廊坊市市域内。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服务标准

满足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方提供应检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等名单,中标方对上述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测方案编制、现场勘查与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出具检测报告等工作,本项目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后12个月或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时止(以发生在后的日期为准)。

(三)服务效率

满足服务期限及投标文件中关于服务效率、应急保障等承诺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方提供应检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名单,20个工作日内,中标方提供每家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经采购方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组织持有相关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对上述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勘查与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出具检测报告等工作,同时委派一名驻场人员负责日常协调、调度、汇总等工作。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项目完成后,由中标方提供相应监测报告后提请采购方组织验收。采购方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一)采购预算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70万元。

(二)报价规则

按本采购需求所列需监测企业及园区任务量和监测项目、点位、标准等规范要求,报价方式为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170万元。

(三)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2024年3月底,中标方提供全部监测方案、总任务量60%以上的检测报告和发票等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按照合同支付不超过总款项的50%(或视财政拨款情况确定);项目全部完成,中标方提供剩余检测报告和发票等相关材料,经采购方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按照合同支付总款项余下的50%(或视财政拨款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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