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总说明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二、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1、任务由来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6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1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3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平阳县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及年度预算绩效考核目标,决定开展2023年平阳县大陆岸线监视监测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以“常态化,全覆盖”为目标,推进深化平阳县海洋空间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开展,提高监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平阳县年度海洋空间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在海域管理中的作用,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用海用岛监管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3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县级项目用海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
2、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2)《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4)《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17〕15号);
(5)《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国海发〔2017〕15号);
(6)《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6月);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977 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699 号)
(9)《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海渔规〔2017〕14 号);
(10)《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浙海渔规〔2018〕2号);
(11)《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浙政办发〔2017〕103号);
(1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
(13)《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
(1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用海用岛监管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31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507号);
(1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103号)。
2.2技术规范
(1)《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
(2)《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DB33/T 2106—2018);
(3)《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4)《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5)《海域使用疑点疑区(卫星遥感)监测核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
(6)《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号);
(7)《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9)《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3-2009);
(10)《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
(11)《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 070-2003);
(12)《WZCORS网络RTK测量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
(13)《浙江省海岸线调查监测技术导则(2022年修订)》(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0月)。
(14)海域使用权属数据补充更新技术规范(国海管字〔2016〕363号);
(15)《重点区域海域使用权属核查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
3、工作内容
3.1大陆及有居民海岛海岸线调查监测内容
(1)监测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属性变化情况。
(2)监测海岸线使用及其变化情况(新增、变更、注销),包括海岸线使用的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范围等,已使用的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尤其是沿岸新增填海、围海和构筑物等用海情况的核实与分析。
(3)监测海岸线整治修复情况,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整治修复类型、岸线位置及长度、实施情况等,落实海岸线“占补平衡”情况。
(4)开展严格保护岸段立标工作(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计划,再另行安排开展)。
(5)通过遥感及结合现场勘测,初步确定问题用海图斑的位置、面积、用海方式和类型,下发核查整改通知(经市/县海洋部分核实后,温州市海域动态监管中心下发);跟踪历史问题用海整改进展。
(6)依据《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及《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等规程,对海岸线进行数据分类统计,提供监测数据动态变化及原因分析。
(7)根据上级下达的疑点疑区核查任务,对辖区内的疑点疑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3.2项目用海监管内容
(1)审批信息入库。批复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和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2)建立监管档案。完成县级项目用海监管的档案建立、更新和维护,将项目用海监管工作各流程、各环节、各周期的监管和生态监测记录、发现问题及问题处置情况完整、及时记入监管档案。
(3)落实生态监测。海洋管理科督促项目用海主体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用海主体生态跟踪监测实施情况监管等工作。
(4)非现场监管。对线索清单中的“海域使用期限问题线索的函”“临时用海问题线索清单”“范围与方式问题线索清单”“生态保护修复问题线索清单”进行核实,季度报告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现场监管。开展必要的现场测量,将监管的时间、人员、方式、问题和结论等通过海域动态监管系统录入档案,在录入档案前应当将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报送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
3.3 围填海监管内容
(1)审批信息入库。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基础信息入库,包含未批已填未备案、未批已填已备案、已批未填不得继续填海及已批未填可以继续填海四类。
(2)现场监管。对新增违法填海问题(线索清单核查)、违规办理用海或用地手续问题、完成填海单位进行填海竣工验收、填海范围超过审批范围四类问题进行核查。
4、监测频率
每季度1次。
5、提交成果
《2023年平阳县海岸线调查监测报告》、《2023年平阳县项目用海现场监管报告》、《2023年平阳县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工作报告》。
三、技术要求
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实地勘查:定位中误差一般不大于±定位1m,高程测量误差一般不大于±0.1m;
遥感监测:使用的最新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m。
四、商务条款
1、项目实施进度要求
2023年11月:完成技术方案编制及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整理;完成海岸线、项目用海监管及围填海现场监视监测。定期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2023年12月:整理工作资料,编制《2023年平阳县海岸线调查监测报告》、《2023年平阳县项目用海现场监管报告》及《2023年平阳县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工作报告》。以上成果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
2024年1-6月: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继续完成第一、二季度监测工作,定期提交季度监测报告。2、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为准):
1.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
2.中标单位提供的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中标单位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