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为做好浙江省2024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拟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主要内容。拟委托第三方对全省2024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对后期扶持样本村、样本户实施跟踪监测。
1、监测评估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一是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保障机制的完善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移民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配套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开展情况,移民维稳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等;二是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规划的审批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规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情况等;三是项目规划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此规划的审批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规划资金的落实情况,规划项目的确定、实施与管理情况等;四是监测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及其他各类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对样本村、样本户跟踪监测。一是按规定要求落实监测评估样本村的底本,建立定期抽取样本和台账制度,并动态跟踪监测;二是按规定要求落实水库移民户的底本,建立定期抽取样本和台账制度,并动态跟踪监测,抽样了解移民群众收入水平变化情况。
3、开展2022-2023年度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对2024-2025年度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并开展2024年度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5、指导相关县(市、区)建立健全后扶项目资产台账,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同省移民办开展现场抽查,进一步加强后扶项目资产监管。
(二)监测评估范围。对全省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任务的11个设区市的87个县(市、区)进行监测评估。在移民人数超过1万人(含1万人)的设区市中,每个市抽取1-2个移民人数超过1万人(含1万人)并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作为全面监测县(市、区),全省共抽取15个,进行全面典型调查监测,其余32个移民人数超过1万人(含1万人)的县(市、区)都作为非全面监测县(市、区)。每个全面监测县(市、区)样本村数量不少于6个,非全面监测县(市、区)样本村数量不少于3个。移民样本户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所在样本村总移民家庭户数的4%(不少于15户),并具有代表性。剩余40个移民人数不到1万人的县(市、区),连同全面监测县(市、区)和非全面监测县(市、区)填写人口、项目和资金等数据。
(三)其他要求。评估单位分半年度/年度对监测县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并提交阶段性监测情况小结,2025年2月底前提交监测评估年报初稿,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后,由评估单位修改完善并于3月20日前提交最终稿。
1、完成期限
2025年2月底前提交监测评估年报初稿,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后,由评估单位修改完善并于2025年3月20日前提交最终稿。
2、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且供应商提供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70%作为预付款;在本项目服务全部完成,经最终验收合格,供应商提供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剩余的尾款。
3、履约保证金
无
4、服务保障要求
(1)签订合同后,15天之内制定实施大纲和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干部监测评估业务培训;
(3)组成三个以上调查组,分赴监测县开展外业调查和样本点监测,撰写半年度监测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省移民办沟通反馈;
(4)2025年2月底前提交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含相关调查表格和样本点监测情况)初稿;
(5)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年度监测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修改,2025年3月20日前提交最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