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需求
(一)本招标文件提出技术规格及要求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投标人的方案应达到或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不允许负偏离。
(二)1、中标人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2、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3、中标人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但采购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三)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是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后,利用政采平台参与赣州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通过政采平台或中征平台向赣州辖区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依托相关信息数据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一站式免抵押融资服务。具体规定详见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赣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22]20号)(附件三)。
(四)中标人为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标人为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202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实行零租赁及招标管理,确保学校学生伙食合理的结构保障基本大伙(保障性伙食)。学校必须保证基本大伙(包括馒头、米饭)、平价菜、限价菜、免费汤等伙食项目足质足量供应。饭菜价格由学校和服务方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需设置1元餐、2元餐窗口,按照行业标准或招标约定维持服务企业合理利润,确保食材安全,保障价格合理,降低供餐成本,切实惠及用餐学生。
(六)学校基本情况
会昌县第四中学位于会昌县城文武坝镇月亮湾新区庄溪路,占地面积近63.57亩,现有学生2105人(动态),住校生380人(其中初中住校生100人,还有最后一届高三住校生280人)(动态),教职员工160人。校园食堂一楼正在使用面积约1000㎡,二楼面积1000㎡,食堂已配置部分厨具、餐桌椅等设施,水电设施已到位。原经营企业添置的附属设施由新中标人与原中标人协商处理。
(七)服务内容和相关责任
1、食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食堂经营权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2、中标人需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包含但不限于学校食堂出现的食堂楼顶渗水漏水、厨房排水排污不畅、食堂电线裸露、厨房设备设施破旧老化、食堂用具用餐设备设施等),中标人若需对每层食堂进行适当升级改造或对食堂进行二次装修,应符合洁厨亮灶要求且须经学校同意方可实施。
3、中标人全面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食品与饭菜供应、用餐秩序、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废弃物回收、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确保师生饮食安全。若出现食品安全或与服务有关的事故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有义务负责消除对学校产生的不利影响。
4、食堂供餐必须按学校要求执行。学校指派人员负责对食堂进行安全、卫生、价格、质量、管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考评,制定管理办法和处罚条款。
5、食堂消费实行终端监控,统一采用校园一卡通智能刷卡消费,中标人需为师生提供充值卡。
6、经营期间,食堂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由各中标人负责。遇到各类突发事件,要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歇业;在经营期间,如果出现故障应立即抢修,确保食堂正常运行(包含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突发情况,需设法保证饭菜的供应),否则学校有权对中标人进行严厉处罚。
7、食堂从业员工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上岗证方可上岗。中标人还须在签订合同1个月内,依法依规办理食堂所需相关证照,办证费用自行承担。经营期间,中标人负责相关证照的换发、年检等工作,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体检表交学校备查。
8、中标单位必须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所聘用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其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并承担所聘用员工的工伤、事故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和冲突。
9、食堂内的用水、用电,学校已装表计算,中标单位用水、用电每月抄表,按供水、供电部门价格的损耗向学校进行结算,每月与中标人结算一次水电费,燃气费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缴交,中标单位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及其他经营费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各种事故责任。
10、本合同到期终止时,中标人食堂内的库存食品和供应商自费购置的设备可与下一轮中标人协商解决。
11、中标人应充分认识到校方的食堂是学校的一部份,公益性是学校食堂区别于校外餐饮业的根本属性,中标人应关心爱护师生,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12、中标人应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团队,完成学校方要求,且拟派本项目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且熟悉相关政策解读及工作程序;中标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人员工资、福利和人身安全、设备日常维修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并对食堂经营活动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3、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文件要求,严把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留样和供应关,食品的采购必须达到食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做好索证索票、建立台帐等工作。
14、中标人必须保证饮食质量,中晚餐食堂饭菜价格不高于每份套餐7元(两荤一素,提供免费汤和免费续饭),提供营养早餐,学生自选,原则上不超过6元标准。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需调整饭菜价格,应征得校方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调整饭菜价格。
15、中标人在服务管理期内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否则按违约处理。如遇节假日、校方调整上课或有部分师生留校的,中标人应根据校方要求保证正常供餐。
16、合同期内中标人不得转让他人,如发现转让,视为违背校园食堂磋商文件,按违约处理。
17、固定资产添置须预先征求校方意见,经校方同意后方可购买。日常零星维修、小件物品的添置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对校方食堂现有设备设施,中标人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当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要照价赔偿。
18、供应商不得向学生出售任何自制饮品,食堂内不得销售其它商品。上课时间不得有学生在食堂滞留。
19、加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饮食卫生与安全:
19.1中标人为学校食堂卫生、防火、治安第一责任人,须服从学校相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中标人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盗、防火工作,如发生失窃、火灾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负。中标人聘用外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学校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19.2中标人应保证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19.3中标人负责聘用员工的食品安全、安全用电、防火等操作的专项培训和职业道德、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19.4按有关规定做好厨房“四防”工作,悬挂灭蚊灯,配置相关防护设施;按消防法规定的相关要求(面积要求、功能要求)配置消防器材(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和负责安全工作,并接受消防、保卫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坚决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食堂经营者是食堂食品安全、治安及消防责任人,对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负全责;
19.5中标人应对食堂环境卫生负责,建立食堂卫生工作自查记录;
19.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19.7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19.8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9.9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19.1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19.11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19.1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9.13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19.1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9.15中标人食品储存要达标(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19.16应定期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污水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20、中标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校方签订《安全责任状》。
21、中标人应严守合同规定,服从、配合学校管理。如学校发现中标人存在违反学校食堂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罚款。
22、中标人必须做到合法、诚信经营,规范、安全生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管理规定,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强化检查监督,责任落实到人,需服从学校管理,遵章守纪,维护学校形象和学生利益。
(八)食品留样管理要求
为切实保障饮食安全,为有效查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可靠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要求,中标人必须做好食品留样。
1、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2、留样食品范围为每次配送的所有食品,不得缺样,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3、留样食品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留样量、销毁时间、留样人等,留样时间不低于48小时。
4、要实行记录管理,对原材料验收人、食品留样时间(与相应食品的保质期一致),发现异常情况等实时记录,有关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5、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下次供货食品中。
(九)食品主材须满足以下要求:
1、大米采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大米必须符合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标准及QS或SC质量体系认证。供货时提供当批次产品质量的相关检验报告。
1.2大米供货时必须是三级及以上晚籼米,质量达到GB/T 1354-2018三级标准。
2、食用油采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所供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标准。供货时提供当批次产品相关质量检验报告。
2.2所供食用油必须是桶装5L(含5L)以下的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
3、猪肉必须来自国家定点屠宰企业(禁止供应病、死、种猪、母猪肉),并提供动物检疫部门的两章两证,并使用真空气调保鲜,确保食材不低于48小时保鲜。
4、禽肉、禽蛋必须保证新鲜(禽肉必须提供检疫证明)。蔬菜类必须保证新鲜,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有相关部门检疫(验)证明,酶抑制率<50﹪,符合GB/T5009.199-2003检验标准。
5、鱼肉(草鱼、带鱼等)必须定点采购,送达学校食堂时须为净肉(去鳞、去腮、去内脏),并使用真空气调保鲜,确保食材不低于48小时保鲜。
6、蔬菜质量要求:新鲜、无霉烂、枯黄,无污染、卫生安全,农药残留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标准。
7、其他产品须达到相应行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保证能正常供货。
(十)食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十一)食堂管理考核办法及相关处罚规定
1、中标人不得经营副食(已明确属超市经营的项目即不经食堂加工的食品),每发现一次处罚金300元。
2、食堂不得用现金交易,每发现一次处罚金5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3、食堂工作人员应具备健康证。如无健康证,每发现一人处食堂承包人罚金500元。
4、食堂无故出现不供餐等情况,每次罚款5000元,如出现两次及以上不供餐,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5、食堂出现馊菜、馊饭、馊面条、馊粉干或饭菜中出现蟑螂、苍蝇等杂物,第一次警告,中标人须为学生免费更换;第二次处罚金300元;第三次后每次处罚金500元。同时如果食堂出售的早点或饭菜等质量明显达不到要求,则学校有权要求中标人改正,出售符合质量要求的早点或饭菜,否则学校有权对中标人进行严厉处置和处罚。
6、中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早点和饭菜价格。如出现长时间市场米价、油价和菜价等波动,确需长期或暂时提价,中标人应书面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在采购人答复或批准后,方可履行。否则,采购人有权责令恢复原价,并每次处罚金5000元;两次以上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7、中标人不得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转包他人。每发现一次,采购人可责成其立即整改,并处罚金2000元;如屡次(三次及以上)教育不予改正,采购人有权终止其合同,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8、中标人有义务与学校共同维持食堂公共秩序。如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因中标人与其它食材供应商存在债务等纠纷导致群体性事件,学校有权对中标人进行严厉处置和处罚,罚金不少于1万元。
9、食堂如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事故、食堂工作人员在校内偷盗、打架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学校被相关政府部门责罚,给学校带来损失或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中标人除承担应有的赔偿、罚款和法律责任外,学校有权对中标人进行严厉处置和处罚,罚金不少于3000元。
10、严格落实餐具消毒,如使用不经消毒的餐具,每发现一次处罚金300元。
11、食堂所购原材料必须定点采购并索证。食堂严禁购买“三无”食品及调味品等,严格执行每餐留样制度。食堂如出现所购原材料未索证、证件不全,饭菜未留样及购买“三无”食品及调味品等情况,一经发现,按每次1000元予以处罚。同时中标人经营期间食材供应商提供不合格的食材(如发芽的土豆等高危食材),一经发现,按每次1000元予以处罚。学校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食材供应商。
12、中标人应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做好卫生打扫、保洁等相关工作,如未按要求做好,每发现一次处罚金100元。
13、合同到期后,中标人应在三日内完成交接给下一轮成交供应商,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延迟交接的,按照(3000元/天)的标准处罚中标人,从中标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退出机制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取消其供餐准入资格,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4、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更换供餐品种、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5、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6、在业主和学样组织的测评中,不合格比例达到30%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及政策法规行为的。
(十三)采购服务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所属行业 |
会昌县第四中学食堂经营权 |
1 |
项 |
餐饮业(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