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类别:C05990000其他社会服务。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一)项目名称
海珠区司法局2024年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采购人: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
2.采购项目类型:服务类。
3.采购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其中2024年预算金额为165.00万元,2025年预算金额为135.00万元,具体以财政局批复为准。)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6.服务工时:最低服务工时:60000小时/年,最高服务工时66000小时/年。本项目已经根据市的相关规定,给出了项目的年度最低服务工时量。在服务期限内,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服务需要调整中标人所需提供的服务工时量,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完成。
7.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本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的计划服务总指标低过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总指标(最低指标)的也将视为无效投标。
(三)项目情况
为推进社会服务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本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简称“两类人员”)提供社工服务,贯彻落实《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司发〔2015〕17号)要求,参照《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穗司发〔2015〕92号)相关规定,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海珠区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建立海珠区司法社工项目建设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特殊人群矫治与帮扶的司法社工项目,进一步加强对“两类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提高矫治效果,为海珠区的平安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项目场地要求
由于本项目的服务方式需在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建设1个专业司法社工服务站,服务站的设立由中标人负责,根据本项目服务人员的数量情况,服务站的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所需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2.社工岗位需求
本项目服务区域为:海珠区,中标人需要选派不少于30名驻点社工(含1名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3.中标人需承诺:为保障社工服务工作连续开展,因招标等客观原因造成本项目招标时间未能与上一期服务结束时间衔接的,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本项目正式开始服务之日的社工服务工作视为本项目中标人委托上一期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本项目中标人应向上一期服务单位支付过渡期内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含税),费用按照新服务合同约定费用按工作日计算。过渡期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项目预算经费中,由本次公开招标确认的中标人支付给原服务单位。(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采购包1(海珠区司法局2024年司法社工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海珠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5%,合同签订后,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办事指南》办理支付手续。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项目经费的55%,签约后,中标人凭有效发票、合同复印件申请项目经费,采购人向海珠区财政局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后,即完成支付义务,具体支付以海珠区财政局拨款时间为准。 2期:支付比例40%,项目进行至中期时,在中标人提交中期自评报告后,自收到第三方评估机构中期项目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评估需达合格以上,含合格),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有效发票、项目中期评估报告、项目中期自评报告,按项目经费的40%,采购人向海珠区财政局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即视为完成支付义务,具体支付以海珠区财政局拨款时间为准。若第三方中期项目评估合格以下(不含合格)则终止合作。 3期:支付比例5%,项目进行末期评估后,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达合格以上(含合格)后,按经费总额的5%,中标人凭有效发票、项目末期评估报告、项目末期自评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服务项目资金收支专项审计报告申请项目经费,采购人向海珠区财政局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后,即完成支付义务,具体支付以海珠区财政局拨款时间为准。若评估合格以下(不含合格)则终止合作,不予支付第三期费用。注:(一)本项目经费为额定经费,含场地经费、人员经费、活动经费、培训经费、办公经费、行政经费、交通经费、评估经费、审计经费、税费,以及因本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采购人与中标人的采购合同以合同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为生效条件。(四)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办事指南》办理支付手续。(五)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实际付款时间及金额以支付部门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 |
验收要求 |
1期: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采购人和海珠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进和日常监督。(一)项目评估工作由采购人具体实施。在项目实施满6个月后的15天内,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和海珠区财政局提交项目中期自评报告以及下半年服务计划,并接受采购人组织的第三方项目评估,对采购人提出的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在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的20天内,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项目末期自评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服务项目资金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并接受采购人组织的第三方项目评估。(二)项目评估以效果评估为主,兼用过程评估的方法进行。1.以“采购人定期/不定期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评分;2.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从服务对象的问卷中看成效;3.服务过程中,应保留文书、图片、音像、工作道具等作为年度评估的参考依据;4.按照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5.进行专业问卷调查,对服务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改善效果进行评估。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000,000.00元,凡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投标。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服务 |
海珠区司法局2024年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
项 |
1.00 |
3,000,000.00 |
3,0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海珠区司法局2024年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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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采购内容 本项目以社工采取驻点工作的方式,在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将社会工作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域,协助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开展“两类人员”的行为矫正、社会适应辅导等工作,为“两类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高危人群提供有力的政府监管、有效的社区矫正和预防犯罪服务,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具有海珠特色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项目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项目服务方式 本项目需在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建立1个专业司法社工服务站。配备专业社工,以团队运作的模式,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要求,采取驻点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的形式,结合不同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需要提供社工服务。中标人应在专用的办公场地设专项社工办公室、心理辅导室和教育互动室等多个功能室,面向海珠区的所有“两类人员”提供服务,包括个别化的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统一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等。驻点服务,按照服务需要直接为海珠区范围内的“两类人员”制定服务计划,提供各种合适的服务,及时处理驻点社工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同时链接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服务经验资源,及时给予社工培训与督导,形成坚强的后盾。 1.个案工作 个案辅导的核心要素是:回应海珠区“两类人员”的基本需求、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在个案服务中全程参与和互动。 (1)个人服务。在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初期,为“两类人员”建立个人矫正档案,在建立专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矫正和帮扶;在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期间,按照“两类人员”的个性化需求,结合其它工作手法开展相应的矫正辅导服务;在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后期,帮助其顺利融入社区并主要根据重新犯罪率与社会功能改善两大指标进行服务成效评估。工作人员运用个案工作的流程和技巧,并做好有关资料的记录。 (2)家庭服务。开展家庭层面的个案矫正辅导,在针对“两类人员”个人开展服务的同时,开展家庭服务,内容应包括着力改善“两类人员”的家庭关系、协调其家庭关系、为其构建家庭支持网络,通过对其家庭功能的有效调节,丰富和提升“两类人员”的社会支持与社会适应能力。 2.小组工作 根据“两类人员”在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各阶段的差别需求、个性化需求,制定更有效的教育学习小组、职业技能培训小组等,创造性地开展多元化辅导主题的治疗性、补救性小组服务,以及其它系列辅导小组服务。 3.社区工作 在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以及辖区内司法所的指导下,加强与各部门合作,动员社区各类资源(包括: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居民、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干警联动形成的帮教网络等),助力“两类人员”融入社会;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和教育学习的基地;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二)项目服务内容 1.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服务 (1)社会调查评估服务。在决定机关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前,社工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过往表现、犯罪(涉案)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客观公正地反馈给司法机关,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2)初始评估服务。在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以及辖区内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工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始评估面谈,协助矫正对象完成问卷、接收评估结果报告,为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提供参考。 (3)教育学习活动服务。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协助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以及辖区内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教育学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主题教育。教育学习活动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如集中教育、实地参观、网上培训等。 (4)公益活动服务。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情况等,每月协助海珠区辖内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公益活动因地制宜,要注意矫治效果和公益效果相统一。 (5)心理矫治服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评估,对有心理矫治需求的人员,由专业人员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 (6)适应性帮扶服务。为海珠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法规、政策资讯服务,通过个案管理的方式,协助有就业、就学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做好个人职业、学业规划,协助其了解相关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用工招聘等信息,提高其社会活动能力及社交技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急切生活需要和实际困难,为他们联系资源提供相应的住宿、食物、救助款项、疾病医治、就业援助、办理低保等救助服务。 (7)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针对有需求的海珠区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或群体,运用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心理干预法、动机晤谈法、认知行为重建法等专业方法,提供多元化的矫治服务,激发其潜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减少消极因素,配合监管和教育矫正工作进行深度矫治。 (8)青少年矫治服务。运用专业方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以及25周岁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治和帮教,并配合司法所完成教育矫治和帮扶工作。 (9)日常监管服务。协助司法所为辖区内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面谈、家访、档案记录和整理等日常监管服务。 (10)其他辅助性服务。 2.针对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提供的服务 为海珠区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提供相关法规、政策资讯服务,为重点人员提供深度跟进帮教服务。 (1)为在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开展社会适应性服务。对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开展跟踪帮教,为重点人员提供深度跟进帮教服务。协助有需要的刑满释放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低保、社保、医疗保障等救助措施。在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出狱时协助其回到社区,对有需求的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提供交通、食品等救济服务或临时过渡性帮扶安置服务。 (2)回访跟进服务。针对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进行需求评估,协助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和相关司法所对在册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进行回访跟进。 上述具体项目内容按照《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穗司发〔2015〕92号)执行。 (三)项目服务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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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项目具体要求 (一)项目场地。由于本项目的服务方式需在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建设1个专业司法社工服务站,服务站的设立由中标人负责,根据本项目服务人员的数量情况,服务站的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所需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符合挂牌要求,内设专项社工办公室、心理辅导室、教育学习室、个案及小组活动室、档案室等,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满足项目正常使用需要,同时要保证该场地在服务期内为本项目的专用场地。(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二)项目岗位需求。本项目要求中标人组建一支不少于30名社工组成的工作团队,并配备4名的专业社工督导,其中外部督导不得少于2名。本项目配备的社工应至少达到下列基本条件中的一条: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持有社工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持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教学经验;有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中标人所录取社工不得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本项目社工应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且没有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本项目服务内容工作及具备完成具体指标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能接受驻点甲方和各司法所开展工作,在同类型项目中参与过司法矫正工作且具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优先,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持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优先,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优先。项目社工中具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心理咨询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原司法考试资格证)的社工占比不得低于55%,其中:至少一名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一名具备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最低服务工作量:60000小时,最高服务工作量:66000小时。 (三)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选派社工到本项目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驻点开展有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好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保障开展社工工作。驻点社工的调配、考核、管理等工作由采购人负责,中标人在不影响驻点社工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下,需定期对驻点社工进行专业培训、督导等,以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司法社工服务能力。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中标人应保持社工队伍的稳定性,驻点社工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四)中标人应严格要求本项目社工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纪守法、着装规范、文明礼貌,必须遵守采购人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服从采购人的调配。参与本项目的社工如有违反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拒绝该违规社工继续参与本项目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中标人需按采购人的要求10天内重新选派社工到采购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开展工作。(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五)中标人应加强对本项目社工的保密教育,中标人及本项目社工均应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中标人要加强对本项目社工廉洁自律的监督和教育,不得利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或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及其家属的宴请和钱物。(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保密承诺书、廉洁承诺书) (六)中标人应在组建一支不少于4人的督导团队,其中外部督导不得少于2名。督导团队应具备研究社区需求、开展服务规划与具体执行的培训与督导、拓展公益活动项目的能力,充分发挥行政性、教育性、支持性督导功能,督导时数不少于36小时/人/年(其中个别督导时数占比总督导时数40%以上),促进社工成长。(提供4名督导人员督导证书、聘用证明) (七)中标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标准和要求,与该项目所有社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项目社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按项目社工与中标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八)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或驻派社工等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中标人需按采购人的意见和要求按时进行整改;中标人经三次整改仍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中标人的损失采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九)本项目经费为额定经费,包含人员经费、活动经费、督导培训经费、办公费、行政及交通经费以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广州市司法社工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每名社工的购买服务经费按每年10万元确定。其中,给予社工每年的工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补贴、资金、“五险一金”等,合计不得低于项目总金额的83%。中标人应每季度提交本项目的工资福利发放明细表给采购人,发放标准应以采购人对社工的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十)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中标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中标,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按照合同总价10%的金额赔偿给采购人。(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十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日常经费使用情况,建立财务帐簿,每三个月将经费开支情况主动报采购人备案,接受采购人和海珠区财政局的日常监督。(投标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十二)本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仅按财政预算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300万费用,因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本项目评估的等相关合理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 (十三)本采购需求等招标文件将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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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