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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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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9190001565371 发布时间:2024-09-19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采购标的

合同包

采购标的

序号

产品名称

最高限价单价

最高限价总价

1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20元/年/户

1510000元

2

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300元/年/人

注:①宁德市蕉城区2024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目标户数:15767户,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约100人。

②上述数量仅为预估数量,如有变动以实际完成数为准,各供应商应自行评估。

即:计生家庭意外伤害险投保户数×120元+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人数×300元=实际支付金额

③为确保国家政策性项目的服务质量,本项目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统一价格标准为120元/年/户;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统一价格标准为300元/年/人。供应商电子后台均报预算价1510000元/年,若未按要求报价的则视为无效。

④本合同包采购内容不包括市直、区直机关单位的2024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二、技术要求

(序号1)1、保障对象: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重点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成员年龄75周岁(含7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障对象为计生特殊家庭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所投保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序号2)2、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服务期限: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从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注:续保对象在2024年4月1日至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出险,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赔付责任),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3、保险内容及要求

3.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序号3)3.1.1蕉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最低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障

20万元/年/户

意外残疾保障

20万元/年/户

意外医疗保障

5万元/年/户

年保险费

120元/计划生育家庭户/年

(序号4)3.1.2蕉城区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最低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及疾病

20000元/年/人

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护理补贴

250元/天/人,单次住院最高90天,年度最高为180天,最高45000元。

重大疾病

10000元/年/人

年保险费

300元/人/年

3.2.蕉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序号5)3.2.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a.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向其给付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b.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序号6)3.2.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约定计算: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序号7)3.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0)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被保险人接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4)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9)对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蕉城区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责任

(序号8)3.3.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序号9)3.3.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序号10)3.3.3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b.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c.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序号11)3.3.4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序号12)3.4保险保单要实行一人(户)一保单,保单到人(户),宣传到人(户)制度。

(序号13)4、如果采购人或上级部门政策发生调整,采购人有权对保费、保险金额及承保对象进行调整,供 应商必须无条件响应。

(序号14)5、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序号15)6、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采购人。

(序号16)7、服务承诺要求

7.1承保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7.2供 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逐条进行具体承诺。

7.3供 应商的服务承诺应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7.4供 应商的服务承诺在合同承保期内未实现承诺的,采购人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违约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序号17)8、其他服务要求

8.1人员配备

保险公司需组成项目小组,下设:

项目经理:指定1名,由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按照本次采购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代 理办理一切理赔手续,包含从理赔申请到理赔款送达全过程。

8.2成交供应商应定期对蕉城区各镇(街)、村(社区)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

8.3成交供应商应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8.4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

8.5建立投诉制度、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8.6成交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接受报案并完成查勘服务,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

8.7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上门办理承保及理赔、保费结算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8.8成交供应商应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和服务内容(理赔流程所需手续、查勘、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等)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

8.9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定期的跟踪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8.10成交供应商应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序号18)9、付款条件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注:计生家庭意外保险:成交供应商要与各镇(乡、街道)、村(社区)配合,向个人每户收取20元保费,另100元保费由区级承担70元和镇(乡、街)承担30元,采购人配合督促镇(乡、街)级资金支付到位,经验收区级的50%配套资金给予支付。特殊家庭护理险保险费300元/人/年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收取】

(序号19)10、验收标准

10.1验收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10.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 95%及以上。

10.3采购人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10.4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

10.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序号20)11、违约责任

11.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采购单位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

11.2若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采购人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0号

3

交货条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后支付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①、成交供应商服务完成后,根据需要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情况记录》并要求验收。 ②、采购人根据招标代 理人出具的《成交通知书》进行数量等方面的验收。 ③、服务验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

合同支付方式

1、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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