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0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2145号)等有关文件,2023年省下达我市2块海砂开采工作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砂开采出让工作,我市拟在江牡岛东南侧海域选划编号分别为SW23-01和SW23-02的2处海域作为海砂开采出让区,其面积分别约2平方千米和2.5平方千米,具体位置、面积的界定以前期勘查、征求意见后划定。
(二)项目需求:投标人按调查资料及相关规范编制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含通航安全影响研究报告)、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上述专题报告需经专家评审或专家函审,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后经专家复核后形成报批稿,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采购方,为后续海砂挂牌出让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安排人员配合采购方并协助采购方编制海砂出让方案,提供出让过程有关技术咨询、答疑。
(三)工作目标:供应商需对SW23-01和SW23-02区块海域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分享并取得水上作业许可后,开展海砂的详查工作,查明勘查区矿床地质特征、开采技术条件;估算海砂推断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开展海砂质量、含矿性和放射性评价;供应商需依据相关技术导则、规范等,编制2块砂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及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采购人开展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工作任务:汕尾市管辖海域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挂牌出让前期工作项目包括六项任务,分别为拟出让区海砂资源详查(含通航安全论证)相关工作、拟出让矿区环境影响评价(含现状调查)、拟出让矿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论证、拟出让矿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及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总费用为1410万元。
采购包1(汕尾市2023年海砂开采出让前期工作(含两个出让区块))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原则上项目所有最终工作成果须于2024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服务期限直至协助采购人完成海砂挂牌出让工作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汕尾市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0%,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50%; 2期:支付比例30%,中标供应商完成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详查报告并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期:支付比例20%,1.对应项目任务全部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2.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供应商名称一致。因中标供应商延迟提供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即视为采购人已履行付清合同价款的义务,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除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但因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的除外。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共同组织验收。 2.时间:项目工作成果提交后15日内。 3.方式:由专家评审、复核工作成果资料。 4.程序:由中标供应商按项目要求完成提供服务工作成果,并编制项目验收相关文档资料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 5.内容:各专题报告成果验收,形成最终稿(报批稿)。 6.验收标准:按规定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协助采购人完成海砂挂牌出让程序。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一)报价要求,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总报价应包括各种论证费、评估费、资料费、调研费、作业费、差旅费、税费等及其他完成整个项目的一切费用。 (二)项目管理要求,1.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有深刻的理解及分析,需要对本项目背景的解读与理解程度的深度、针对性及准确性等作出阐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理解、工作目标、任务及工作内容、砂源海域地质熟悉情况、海洋环境和海砂分布特征情况等。 2.投标人对本次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和重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对本项目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对策措施、合理化建议等。 3.为保证本项目按时按质按量高效完成,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针对各任务对应的技术方法等。 4.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项目成果交付,对项目的工作部署、组织及进度安排、成果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工作保密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 5.工作部署、组织及进度安排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在工作组织和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项目的工期进行优化,缩短工期,并制定详细可行的方案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人员架构、主要职责与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 6.成果质量控制和保障要求:所有工作成果符合招标文件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成果要求。直至协助采购人完成海砂挂牌出让程序。投标人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方案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管理控制体系、项目质量管理及措施等。 7.安全生产要求: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周边安全,做好安全设施搭设,遵守有关安全保护规程。中标供应商在外调研、作业和项目进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作安全等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作业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8.保密要求:中标供应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省、市保密法规制度,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的档案实体和数据进行保密,并保证安全。并且不得截留和向第三方泄露所涉及的档案、资料范围、内容及最终形成的各类数据,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中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采购人的业务活动和商务方面的情况。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制定安全保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管理及措施、保密承诺、保密岗位责任等。 9.投标人应具有履行服务的能力,为本项目派遣一支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技术团队,技术人员应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海洋类、环境类职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资格,且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职称证书。 10.投标人应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专业设备,包括专业调查船、浅层剖面仪、多波束水深测量系统、单道地震系统、GNSS接收机等相关调查设备。 11.中标供应商应当建立本次采购项目的台账,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相关的材料。 12.中标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本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13.中标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14.中标供应商须提供驻场技术人员一名,为采购人提供项目相关的技术支持,并协助采购人完成本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项目成果权属规定,1.本项目成果的所有权、著作权、使用权均归采购人。 2.本项目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将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移交全部项目资料、成果以及相关数据。 3.对于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及归属采购人所有的成果及数据决不向第三方转让。 4.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审阅和许可,不发表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报告、论文和广告宣传图片,不得进行公开的传媒报道与宣传,不得发生商标或知识产权等侵权事宜。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汕尾市2023年海砂开采出让前期工作(含两个出让区块) |
项 |
1.00 |
14,100,000.00 |
14,1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汕尾市2023年海砂开采出让前期工作(含两个出让区块)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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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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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 1、工作内容 任务一: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 (1)对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开展海砂资源详查(包含勘察、水深地形测量、综合物探(侧扫声呐、浅地层剖面探测、单道地震探测)等相关工作,编制形成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部门意见。 (2)编制拟出让区通航安全影响研究报告、拟出让区详查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且通过专家评审。 任务二: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 (1)编制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省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2)对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开展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态(含渔业资源),水文等现状调查,并形成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任务三: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 编制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需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任务四: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编制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省矿协部门意见。 任务五: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 按《海域评估技术指引》(2013年)的规定,以规定出让年限的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为评估对象,收集相关资料,开展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工作,编制并出具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为评估对象的出让提供价格参考。 任务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编制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2、工作要求 任务一: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 (1)本次海砂资源勘查需达到详查级别,基本查明勘查区海砂资源分布特征,估算海砂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 (2)中标供应商需编制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报告并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向采购人提交纸质和电子文件。 任务二: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 (1)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报告书需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要求; (2)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并协助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并指导后续服务等; (3)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交付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报告书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三: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 (1)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需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 (2)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指导后续服务等; (3)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交付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四: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1)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需满足《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的要求; (2)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采利用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 (3)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交付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五: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 (1)按《海域评估技术指引》(2013年)的规定进行评估,编制并出具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符合2016年原国家海洋局修改的《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对挂牌底价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为出让项目招拍挂提供依据; (2)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交付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1)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年)》的规定进行评估,编制并出具拟出让区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拟出让区采矿权出让提供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2)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交付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服务标准、法规、规范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12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5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 (2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1)《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 (2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国务院,2018年修订; (23)《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务院,2012年; (24)《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国发〔2003〕13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 (26)《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 (27)《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原国家海洋局,2006年; (28)《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2018年; (29)《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30)《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自然资源部; (31)《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海洋局,2016年; (32)《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9〕200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34)《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环生态,2016年第151号; (3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14年第24号; (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3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年; (38)《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年第86号; (39)《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5号; (40)《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国发2015年42号; (4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 (4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 (4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3月1日; (44)《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45)《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 (46)《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 (47)《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48)《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 (49)《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12月; (50)《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12月; (51)《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11月; (52)《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6月; (5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7月; (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3月; (55)《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23年8月; (56)《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57)《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原国家海洋局文件,国海发〔2010〕22号; (58)《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 (59)《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6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6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2)《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63)《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 (64)《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65)《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66)《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2016; (67)《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 (68)《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 (69)《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70)《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71)《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 (7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73)《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9110-2007; (7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75)《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76)《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 (7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8)《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79)《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8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81)《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HY070-2003); (82)《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83)《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 (84)《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 (8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8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87)《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8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9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9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DZ/T 0256-2014);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1:50000)》(DZ/T 0255-2014); (9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9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 (9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 (97)《放射性核素活度测量锗γ谱仪法》(EJ-T 1091-1999)。 (98)《海域评估技术指引》,国海管字〔2013〕708号; (99)原国家海洋局关于修改《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的公告(2016年第5号总第29号); (10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粤自然资规字〔2023〕1号); (10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102)《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103)《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HY/T0288-2020。 4、成果报告及要求 中标供应商的所有成果文件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每项任务需提交的成果如下: 任务一: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 汕尾市管辖海域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详查(包含通航安全论证)报告。 任务二: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 汕尾市管辖海域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报告。 任务三:.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 汕尾市管辖海域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任务四: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汕尾市管辖海域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任务五: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 汕尾市管辖海域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报告。 任务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汕尾市管辖海域编号SW23-01和SW23-02区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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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