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根据广东省海砂开采规划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37号)等文件要求,江门市要完成2块拟出让海砂开采区的挂牌出让前期工作。为此,江门市拟在台山市大帆石北面海域选划编号分别为JM24-01和JM24-02的2处海域作为拟出让海砂开采区,其面积分别约1.5375平方千米和1.725平方千米,具体位置、面积待前期勘查、征求意见后确定。
2.项目需求:投标人按调查资料及相关规范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报告、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上述专题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提交采购人,为后续海砂开采挂牌出让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安排人员协助采购人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方案,提供出让过程有关技术咨询服务。
3.工作目标:投标人需对JM24-01和JM24-02区块进行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针对通航安全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缓解措施,形成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报告;需开展海砂资源储量详查工作,查明勘查区矿床地质特征、开采技术条件,估算海砂推断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开展海砂质量、含矿性和放射性评价,形成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报告;需依据相关技术导则、规范等,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采购人开展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工作任务:江门市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项目共有七项任务,包括对JM24-01和JM24-02区块进行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现状调查)、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总费用为1584万元。
采购包1(江门市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该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为1年,且所有成果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或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东省江门市(以合同为准)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40%,中标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 2期:支付比例20%,中标人完成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完成海砂资源储量详查外业工作并通过外业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3期:支付比例30%,中标人完成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报告、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4期:支付比例10%,中标人完成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且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备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将相关付款资料报送至政府财政部门即视为按时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支付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组织验收。 2.时间:项目工作成果提交后15日内。 3.方式:由专家评审、复核工作成果资料。 4.程序:由中标人按项目要求提供服务工作成果,并编制项目验收相关文档资料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 5.内容:各专题报告成果验收,形成最终稿(报批稿)。 6.验收标准:按规定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协助采购人完成海砂挂牌出让程序。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1. 报价要求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总报价应包括各种论证费、评估费、资料费、调研费、作业费、差旅费、税费等及其他完成整个项目的一切费用。 2.项目管理要求 2.1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有深刻的理解及分析,需要对本项目背景的解读与理解程度的深度、针对性及准确性等作出阐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理解、工作目标任务及工作内容、砂源海域地质背景熟悉情况、海洋环境和海砂分布特征情况等。 2.2投标人对本次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和重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对本项目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对策措施、合理化建议等。 2.3为保证本项目按时按质按量高效完成,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针对各任务对应的技术方法等。 2.4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项目成果交付,对项目的工作部署、组织及进度安排、成果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工作保密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 2.5工作部署、组织及进度安排要求: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本项目,中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在工作组织和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项目的工期进行优化,缩短工期,并制定详细可行的方案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人员架构、主要职责与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 2.6成果质量控制和保障要求:所有工作成果符合招标文件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成果要求。直至协助采购人完成海砂挂牌出让程序。投标人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方案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管理控制体系、项目质量管理及措施等。 2.7安全生产要求: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周边安全,做好安全设施搭设,遵守有关安全保护规程。中标人在外调研、作业和项目进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作安全等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作业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 2.8保密要求:中标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省、市保密法规制度,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的档案实体和数据进行保密,并保证安全。并且不得截留和向第三方泄露所涉及的档案、资料范围、内容及最终形成的各类数据,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中标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采购人的业务活动和商务方面的情况。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制定安全保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管理及措施、保密承诺、保密岗位责任等。 2.9投标人应具有履行服务的能力,为本项目派遣一支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技术团队,技术人员应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物化遥、海洋地质、水工环等类职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资格,且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职称证书。 2.10投标人应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专业设备,包括专业调查船、浅层剖面仪、多波束水深测量系统、单道地震系统、GNSS接收机等相关调查设备。 2.11中标人应当建立本次采购项目的台账,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相关的材料。 2.12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本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2.13中标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2.14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项目相关的技术支持,并协助采购人完成本项目的管理工作。 3. 项目成果权属规定 3.1本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移交全部项目资料、成果以及相关数据。 3.2对于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及归属采购人所有的成果及数据,中标人决不向第三方转让。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江门市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项目 |
项 |
1.00 |
15,840,000.00 |
15,84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江门市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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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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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 1.工作内容 任务一: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 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 任务二:海砂资源储量详查 (1)对JM24-01和JM24-02区块开展海砂资源详查(包含勘察、水深地形测量、综合物探等相关工作); (2)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 任务三: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 任务四:海域使用论证 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 任务五: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现状调查) (1)开展海洋环境现状调查; (2)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后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取得省生态环境厅的批复。 任务六: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 任务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 2.工作要求 任务一: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 (1)中标人需对JM24-01和JM24-02区块开展基础资料搜集、现场踏勘、船舶交通流量统计和观测; (2)中标人需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向采购人提交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二:海砂资源储量详查 (1)本次海砂资源勘查需达到详查级别,基本查明勘查区海砂资源分布特征,估算海砂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 (2)中标人需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报告,并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形成报批稿,向采购人提交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三: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1)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需满足《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的要求; (2)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并形成报批稿; (3)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四:海域使用论证 (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需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并形成报批稿; (3)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五: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现状调查) (1)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要求; (2)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并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JM24-01和JM24-02区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六: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1)按《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评估,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符合2016年原国家海洋局修改的《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对挂牌底价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为海域使用权出让提供海域价格参考意见; (2)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1)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年)》、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依据进行评估,编制JM24-01和JM24-02区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为采矿权出让提供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2)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报批稿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服务标准、法规、规范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12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5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 (2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1)《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 (2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18年修订; (23)《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4)《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 (26)《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 (27)《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原国家海洋局,2006年; (28)《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29)《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30)《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 (31)《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海洋局,2016年; (32)《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34)《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 (3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年第24号; (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3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年; (38)《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年第86号; (39)《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 (40)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6号; (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7号; (4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 (4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江府〔2021〕9 号; (44)《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5年42号; (45)《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 (4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 (47)《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3月1日; (48)《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49)《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 (50)《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 (5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52)《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 (53)《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12月; (54)《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12月; (55)《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11月; (56)《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22年11月; (5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7月; (5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3月; (59)《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2年1月; (60)《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6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23年7月; (6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年10月; (6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5)《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66)《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 (67)《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68)《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69)《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251-2018); (70)《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 (71)《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 (7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73)《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74)《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 (7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76)《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9110-2007); (7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7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9)《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80)《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HY070-2003); (8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8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 (83)《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 (8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8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8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8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DZ/T 0256-2014);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1:50000)》(DZ/T 0255-2014); (9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9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 (9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 (94)《放射性核素活度测量锗γ谱仪法》(EJ-T 1091-1999)。 (95)《海域评估技术指引》(国海管字〔2013〕708号); (96)原国家海洋局关于修改《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的公告(2016年第5号总第29号); (9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粤自然资规字〔2023〕1号); (98)《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99)《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100)《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HY/T0288-2020)。 4.成果报告及要求 中标人的所有成果文件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每项任务需提交的成果如下: 任务一: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任务二、海砂资源储量详查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资源储量详查报告。 任务三: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任务四:海域使用论证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任务五: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现状调查)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任务六: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任务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江门市JM24-01和JM24-02区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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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