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2023年3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根据该规范,在省内海域开展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及相关工作,需开展相应的海砂出让前期工作及组织挂牌出让活动。其中海砂出让前期工作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包含海洋环境现状调查)、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价值评估、海砂资源详查(含海域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砂开采出让工作,我市在海陵岛南部海域选划2处海域作为海砂开采拟出让区,其面积分别约2.07平方千米和2.19平方千米,具体位置的界定以前期勘查、征求意见后确定。
(二)项目报价
投标供应商须按以下“各项任务内容报价表”填报各项任务内容的报价以及各项任务内容报价的合计价格,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填报的价格为各项任务内容的合计价格进行填报。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交“各项任务内容报价表”或各项任务内容任一报价超过对应任务内容的预算限价,视投标无效处理。
各项任务内容报价表
序号 |
任务内容 |
报价 |
1 |
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砂资源详查(含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2 |
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3 |
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4 |
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5 |
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价值评估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6 |
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合计(上述各项任务内容报价之和)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相关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关于分包问题:本项目合同包不允许分包。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不得超过3家单位。
采购包1(阳江市2023年度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各个专题的成果报告编制并提交送审,并在专家意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报批版。如遇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相关资料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在与采购人协商后,提交报告时间可顺延。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东省阳江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签订合同后,采购人15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 2期:支付比例50%,中标人提交海砂资源详查(含海域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海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春秋两季调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价值评估报告、海域开发利用编制方案、海域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初步成果通过评审后,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 3期:支付比例20%,中标人提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的海砂资源详查(含海域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海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春秋两季调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价值评估报告、海域开发利用编制方案、海域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最终成果报告,并协助采购人启动海砂开采挂牌工作,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程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成果质量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并提交报批稿。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1.报价要求: (1)总报价是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本项目采用包干制,总报价(含相关税费)以人民币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宿费、福利及保险费用,办公用房租金及水电费、辖区内交通费、办公所需耗材、办公设备费(包括手持终端系统等)及维护费用,差旅费,培训、会议会务费,专家费等费用。 (2)在服务范围内的报价为项目的总报价。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若出现漏(缺)报价的情况,视同已含在总价中,分项中的工作内容不予核减。 (3)供应商对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4)投标人对本次服务项目的现状应有充分认识,自行判断能够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中标后不得以实际情况与现场不一致而要求采购人给予补偿。 (5)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价格单位为人民币元。 (6)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本项目如要变更,需经采购人同意,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7)除由于采购人需求变更外,中标人应承担本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若在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对服务范围和工作量另有适度调整,合同价格可根据成交单价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中标人应该充分估计和接受因上述调整给自身带来的计划变更及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保密要求:(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否则,由于中标人过错导致上述资料泄密的,中标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保密期限为永久。 (2)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签前向采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保密承诺书(格式由采购人提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予以保密。项目完成后,中标人须把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采购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 3.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款项支付时,中标人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海洋服务 |
阳江市2023年度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
项 |
1.00 |
15,400,000.00 |
15,4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阳江市2023年度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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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采购清单及要求 本项目总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540万元。 (一)项目清单
(二)采购内容及成果要求 (1)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砂资源详查(含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对2块拟出让区开展海砂资源详细勘察,本次海砂资源勘查需达到详查级别,查明勘查区矿床地质特征、开采技术条件,根据海砂工业指标估算海砂推断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编制1个拟出让区海砂资源储量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编制《通航安全影响研究报告》1份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2)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现状调查) 编制1份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满足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该附近海域进行海洋环境现状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水文、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物生态等,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3)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 依据现行有效的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含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以及与用海区域相关的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结合项目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所在海域特征和对资源生态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论证重点,编制海域使用论证书1份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4)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等要求编制海域开发利用方案1份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5)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价值评估 参考《海域价值评估技术规范》(DB 37/ T 3245-2018)等编制海域价值评估1份。 (6)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要求编制海砂资源开采区海域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1份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三)成果要求 成果提交(包含但不限于,含可编辑电子版文件)。以下数据资料纸质文件2份、光盘1份。 成果文件: 1.《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砂资源详查(含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2.《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含现状调查)》 3.《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4.《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开发利用编制方案》 5.《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价值评估报告》 6.《2023年阳江市海域海砂资源拟出让区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二、进度要求 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各个专题的成果报告编制并提交送审,并在专家意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报批版。如遇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相关资料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在与采购人协商后,提交报告时间可顺延。 三、质量要求 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程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成果质量必须通过专家评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四、技术设备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满足其项目实施要求,提供相应设备(自有或租赁)。 五、服务团队要求 (1)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应派遣1名具有海洋类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证书,或具有注册测绘师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及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次项目从领取中标通知书至合同验收完成的相关工作。 (2)项目技术人员 投标人应派遣不少于5名具备海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能力及相关从业经验的项目技术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参与该项目,按照采购人的安排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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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