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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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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090001470088 发布时间:2024-07-09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全面掌握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水平,科学评估轨道交通线网的安全应急能力与服务保障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8号)等规定,对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出具《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运营单位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确认,评估结果作为衡量运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确保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稳定。

二、线路概况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已开通运营线路3条,分别为1、2、3号线,共有运营车站60座、停车场2座、车辆段3座、主变电所5座,累计投运里程78.2公里,初步形成市区轨道交通骨干网络。其中,1号线线路全长34.33公里,车站26座(西王站-福泽站);2号线线路全长15.482公里,车站15座(嘉华路站-柳辛庄站);3号线线路全长26.676公里,车站22座(西三庄站-乐乡站)。

三、工作内容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2、3号线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全过程指导:前期方案、现场检查、整改、整改复核确认等;

2、制订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2、3号线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3、全面梳理分析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单位提交的线网评估准备材料;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评估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为核心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动态管理情况;各岗位隐患排查手册规定的排查内容、排查方式,工作台账的隐患归类、排查治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科学划分情况。

4、基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的基本状况和特点,全面评估线网控制中心功能、线网应急能力、换乘站客流匹配为重点的网络化运营安全。

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涵盖运行状况监控、运营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指挥、应急信息发布、对外联络机制;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涵盖三级应急点结构、应急点布局和救援响应速度、站点区域基地应急物资配置与清单;换乘站客流匹配评估涵盖客流实际统计数据与列车运行计划匹配、运力协调不匹配换乘站客流组织;换乘站现场客流换乘;换乘站应急联络及相关设备联动。

5、全面评估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分业务领域抽取已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进行具体分析对照,对排查过程、等级判定、治理方案、治理过程、治理结果以及工作台账记录等全面回溯,判断是否符合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评估检验运营单位有关制度体系是否健全、合理;评估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评估检测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维护工作;评估运行环境风险隐患控制。

6、全面评估运营险性事件问题整改落实。

逐一查阅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针对性评估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设施设备安全功能和性能,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有效性。

7、评估复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实际运营需要,对土建工程、设备系统、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系统功能情况抽查复测;对信号防护、防灾联动等系统联动情况进行抽查复测。系统功能、系统联动复测需说明复测项目和必要性,可采信运营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8、线路运营组织与管理评估。主要对线路运营管理组织架构与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应急组织、运营环境等进行评估;运营管理制度:客运规章制度、行车规章制度;行车组织:行车安全管理;客运组织:大客流组织、线路重点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应急疏散设施与标志、乘客安全管理、乘客安全教育等。

四、主要评估依据

按照下列相关国家标准、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以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如有更新,须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8号)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

6、《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5号)

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

9、《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4号)

10、《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

11、《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

12、《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政办函〔2023〕5号)

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能力建设基本要求》(JT/T 1409-2022)

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JT/T 1456-2023)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项目管控要求

1、评估机构要求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有关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

2、项目组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启动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成立项目组。项目组负责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根据既定的评估节点倒排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做好现场会务组织和保障,并按照招标人确定的评估工作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3、项目团队要求

项目团队由项目组和专家组组成,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成员(含1名对接人)组成,项目负责人和对接人项目期间不得更换,专家组由不少于15名专家组成。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交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包括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及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估内容、评估重点,且担任过至少一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人。

2)专家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第三十条有关要求,为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涵盖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结构、供电、通信、信号、环控、设施设备维保、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应急管理等专业。

4、评估范围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2、3号线。

5、评估服务要求

1)根据评估项目的要求,编写评估方案。

2)确定评估程序,遴选并确定评估专家。

3)根据评估范围,确定踏勘检查方案,适时现场检查,提供评估的现场准备指导。

4)组织召开线网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专家评估会。

5)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向委托方出具评估报告(附专家意见)以及相关评估资料。

6、明确整改项的跟踪检查要求,对被评估整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和对策建议,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确保整改项及时完成。

六、项目成果及验收要求

1、成果提交时限:自签订合同至2024年11月底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采购人成果验收。

2、成果要求:出具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对相关整改问题的复核报告以及其他采购人要求出具的文件或报告。

3、成果形式:上述报告或文字材料全套纸质文本各10套、电子版1套(WORD、PDF式)。

4、验收方法: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

5、验收要求

1)符合国家或地方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

2)符合其他已批复的上位法、相关法规及要求等。

3)工作中各项资料要准确、完整,作好档案管理工作,方便采购人及相关部门使用;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有关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七、保密和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对评估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过程分析内容和最终评估结果保密。该项评估结果报告的所属权归石家庄轨道建设办公室所有。如供应商需向社会公开发布与评估结果报告相关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成交供应商为履行本项目所需获取的资料应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其他要求

供应商应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供应商应按照此内容进行承诺,若未提供承诺函,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在开展项目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情况)的,除与其解除合同之外;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评估结果;

3、与利害关系人串通,用非法手段影响评估结果;

4、不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

5、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相关工作;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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