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范围
供应商提供葫芦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服务。
1、检测品种:大菱鲆、海参、罗非鱼、虹鳟鱼、鲟鱼、鲤鱼、对虾。
2、检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地西伴、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3、监测指标:180批次(兴城市养殖大菱鲆50批次、海参15批次、罗非鱼2批次;绥中县养殖大菱鲆50批次、海参15批次;建昌县冷水鱼养殖20批次;龙港区大菱鲆养殖24批次;市场养殖对虾2批次、淡水鱼2批次)。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葫芦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检测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安排开展现场抽样及检测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需要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要具有CMA及CATL资质,同时提交结果汇总及分析总结报告。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水产品检测、水产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水产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
三、对供应商的能力要求
(一)水产品检测人员要求
1、检测人员须稳定性强,能保证水产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供应商承担本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水产品检测工作经验。
2、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检验上岗证,熟练掌握水产品安全标准、法规,能按照国内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从事水产品检验工作。
3、抽样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二)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
1、具有满足本项目需求的水产品检测实验室。
2、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3、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
四、服务时间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项目服务。
五、服务标准
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六、本项目所属行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