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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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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8150001511390 发布时间:2024-08-15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

包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1

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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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具体的标的。

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标的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标的均需按谈判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投保条款

保险金额

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人事故责任限额

特别约定

卫生院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45万元

45万元

22万元

22万元

1.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4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2万元。
2.医疗纠纷累计赔偿限额为45万元,每次纠纷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
3.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4.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10%。
5.免赔额:医疗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核定赔偿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医疗纠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核定赔偿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6.每家乡镇卫生院年赔偿限额为45万元,全县年累计赔偿限额89.28万元。

卫生室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18万元

18万元

15万元

15万元

1、每案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适用的赔偿处理标准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每家卫生室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8万元,全县年累计赔偿限额52.92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责任限额13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
4、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或协商赔付案件,其赔款打入相应的村卫室(由村卫室提供银行帐号)
5、卫生室数量:详见清单

第二节技术要求

招标及服务范围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

第三节商务要求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承保服务

承保公司要切实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做到承保公开、查勘透明、理赔及时,确保受损居民及时得到赔付,最大限度维护居民利益。同时承保公司应在新田县市有服务网点,可以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查勘和调查服务。承保公司应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可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

二、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约定。

三、其它重要说明:

1、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承保制度,加强保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

(3)对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及本身收集及经办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成交供应商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采购人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合同方案变更

(1)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或保险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补充方案。

(2)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3、争议处理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及被保险人之间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它未明确事宜均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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