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五合一”市场化运营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市场化规范化市场运营管理,形成市场化、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和城市形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体制,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县城形象与品位,为广大市民创造舒适、干净、整洁、有序、优美的人居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氛围。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市场化运营”的城市管理体系,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统一纳入城市管理市场化运营内容,采取“统一招标、统一管理”的方式,选择有资质、服务态度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节约市场化管理资金投入,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推动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市场化运营模式
(一)运营内容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
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将县住建局负责管护(含即将移交)的道路绿化、公园、景观带、花坛等纳入市场化运营范围,主要包括:23个公园绿地,约228895平方米(含绿地内的广场、游路、水体景观);51条道路附属绿地行道树约8418株(树池连成带的不再单独统计行道树)、灌木地被约81792平方米(独立树池只统计行道树不再统计树池内地被)。最终养护数量待公开招标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标人在养护交接单中具体确定。
2.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县城城区及博南镇部分坝区村(社区)约1013120.76平方米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垃圾中转站运行;36座公共厕所、26座洗手台日常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及环卫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县城规划区内排水沟渠保洁疏通等。最终保洁面积和项目数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考核结果确定。
3.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县城区的宾馆、饭店、餐馆、小吃店、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理。具体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量以日常称重记录和考核结果为准。
4.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县城区(除工业园区)内的2万余盏路灯及各类景观灯、58条市政道路、12座桥梁、26座洗手台、18个公园广场、285千米雨污管道等所有市政设施及依附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类设施的管理、维护。日常维护数量待公开招标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标人在养护交接单中具体确定。
5.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县城规划区内博南路、博南东路等15条道路路段、2个停车场约3000个车位的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管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后续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商定。如遇上级党委、政府相关政策变动,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运营标准及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按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养护标准进行区域划分,园林绿化用水不单独测算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其中绿化用水中水回收利用率不低于15%(使用永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并实行考核管理,相关管理的内容、范围、标准及考核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具体要求如下:
(1)管养期内,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类型、标准、范围、工作内容制定具体质量标准、工作要求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详附件),精心组织、精心管护,保质保量完成管护任务。包括松土除草、修剪、抹芽、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抗旱防涝、缺株补植、清除枯枝、卫生保洁、树木绑扎、树干刷白、草坪切边、加土扶正、立架加固、抗灾抢险、设施维护、安全保护措施等一切养管工作(含养管所需材料)总承包。
(2)管养期内,如遇大风、大雨、果树果实采摘等造成的安全责任及管养过程中其他所有的安全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
(3)管养期内,因养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的绿化项目减少及毁损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补齐到位。
(4)管养期内,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管的未列入养管范围的新建及扩建绿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标单位签订养护交接单后,由中标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养护费用按中标单位的中标单价进行计算,新增养护费用。
(5)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养护管理单位有义务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养护工作。
2.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保洁按主干道(一级道路)、次干道(二级道路)、背街小巷(三级道路)三种类型三个标准划分,根据类型、标准、范围、工作内容制定具体质量标准、工作要求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详附件),总体以提高清扫保洁管理质量,实现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优化城市居住和投资环境。如遇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环境保洁单位有义务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3. 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
运营范围辖区内餐厨垃圾做到应收尽收、统一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整洁、运行正常,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将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建立好清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运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具体质量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详附件)。
4.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
及时发现并修复破损的市政设施设备,发现并留证和举报破坏市政设施设备的行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市政设施维修,建立真实、规范、完整的维护管理技术档案。运营期内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永平县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内容、范围、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接受考核管理,如遇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管理单位有义务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具体维护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详附件)。
5.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机动车辆的规范停放及费用收取。
(1)管理单位应按照《永平县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管理标准》规范永平县县城规划区内机动车辆停放,对永平县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管理内容、范围、标准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相关考核,如遇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管理单位有义务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2)车辆规范停放费用收取由中标人负责,扣除税费后全部投入“五合”项目运营费用,中标人应将“停车位划线、车辆标识、市政管理设备购置、收费系统、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列入直接或间接成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管理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详附件)。
(三)运营方式及要求
1.运营方式。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五合一”市场化运营企业。
2.运营单位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运营期限
运营总期限为3年,分年度签订合同(合同签署有效期一年,含试运行期)。企业中标后需进行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后签订第一年合同(含试运行期);第二年、第三年合同视上年度考核成绩和管理成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是否中止或续签合同。
(五)资金来源保障
1.资金构成。县城停车费+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费+县级财政缺口性补助。
2.保障方式。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县城停车收费(约3000个泊车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费”三个授权委托经营权委托授权给中标人,由中标人负责收取,3项综合收费率第一年不低于70%、第二年不低于75%、第三年不低于80%,费用收取基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做到应收尽收,收费标准以县发改部门的定价为准,所收取的费用抵扣“五合一”市场化运营费用,缺口部分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
(六)运营费用测算
经初步测算,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3年运营费用最高限价为42669228.93元,每年费用最高限价为14223076.31元。其中:园林绿化养护管理3年运营费用最高限价为13525374.33元,每年费用最高限价为4508458.11元;环境卫生清扫保洁3年运营费用最高限价为21684426.60元,每年费用最高限价为7228142.20元;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3年运营费用最高限价为5959428.00元,每年费用最高限价为1986476.00元;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3年运营费用最高限价为1500000.00元,每年费用最高限价为500000.00元(按暂列金计入);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3年运营费用暂不作测算,运营期内按照《永平县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管理标准、管理范围及费用测算、考核办法》(另附)执行。
最终招标采购上限总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后确定,最终年费用根据中标结果和双方认定的管理范围确定。
四、三个授权委托收费经营权相关要求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县城停车收费、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费”的经营收费权授权委托给“五合一”中标人,由中标人负责收取相关费用(三个授权委托收费经营权在五合一项目合同签订后即生效,采购人不再另行授权委托,合同履约期满,授权委托自然终止),“五合一”中标人应制定强有力可行的相关收费方案和保障措施,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收费率。三项综合收费率第一年不低于70%、第二年不低于75%、第三年不低于80%。如采购方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1、 车辆规范停放
收费依据:依据《关于永平县城区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工作方案的函》(永发改价【2014】8号)执行。
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内博南路、博南东路等15条道路路段、2个停车场约3000个车位的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管理。
收费标准:
车型 |
时 间 |
标 准(元) |
时 间 |
标 准(元) |
时间 |
标准(元) |
时 间 |
标准(元) |
|
小车、农用货车 |
15分钟至1小时 |
2 |
2小时以内 |
3 |
3小时以内 |
5 |
3小时以上 |
10 |
|
大车 |
4 |
6 |
10 |
20 |
|||||
二轮、三轮摩托车 |
对县城城区内的二轮、三轮摩托挤占收费停车泊位收费,按小车、农用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
||||||||
说明: 1、收费时间从每天8:00-20:00。 2、停车在15分钟以内,实行免费停放。 3、跨时段停放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小车10元∕24小时、大车20元∕24小时。 5、超大型车必须在停车场停靠,收费标准以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准。 6、车型分类:小车指货车载重1吨(含1吨)以下或核载8人以内(含8人)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核载20人以下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或核载20人(含20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
征收方式:由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收费。
减免措施:车辆规范停放暂无减免措施。
停车收费收益资金使用:
本次采购委托授权的停车收费提供委托授权约3000个泊车位,收取的资金扣除税后成本占30%,剩余70%的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停车收费基数为180万元/年,该基数按合同第一年不低于70%计算,第二年75%计算,第三年80%计算,中标人达不到收取的基数要求,则应承担不足部分用于抵扣运营费。中标人应对提供的泊车位按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超出考核标准的按以上计算方法用于支付运营资金。
费用收取时间:停车收费的费用收取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至合同结束之日止。
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费(餐厨垃圾、生活垃圾)
收费依据: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费依据《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05号)执行;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收费标准依据县级职能部门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
(1)生活垃圾:城市建成区(包括曲硐小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区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区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2)餐厨垃圾:县城区的宾馆、饭店、餐馆、小吃店、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收费标准依据县级职能部门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城乡居民:5人以下8元/户·月,5人以上(含5人) 10元/户·月;
2.暂住人口:参照城乡居民标准,不足5人,以2元/人·月;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部队等单位办公地垃圾处理 费:4元/人·月;
4.医疗机构:(1)医院3元/床·月;(2)诊所500元/年;
5.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2.5元/床·月;
6.酒楼、饭店、饮食店:30平方米以下按15元/月征收(含 30平方米);30-60平方米按20元/月征收(含60平方米);60-100 平方米按25元/月征收(含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按30 元/月征收;娱乐业、浴室、室内烧烤店50元/月;
7.经营服务: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金融保险营业厅 等经营场所:按0.5元/平方米·月征收;
8.集贸市场:固定摊点20元/摊·月;家禽屠宰点45元/摊·月,临时摊点,蔬菜1元/摊·天,水果2元/摊·天,其他2元/摊·天;
9.家畜屠宰场200—300元/月;
10. 室外烧烤、水果等摊点:50元/摊 · 月;室外流动摊点1元/摊· 天;
11.其他:(1)广告、装璜、花店、美容美发等,1元/平方米·月;(2)客运站、经营性停车场:0.15元/平方米·月; (3)废品收购店、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1.5 元/ 平方米·月;(4)客事办理场地:1200元/年;
12. 垃圾清运费:(1)600元/桶·年;(2)小型箱3000元/箱·年;(3)大型箱8000元/箱·年;
13.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60元/吨;
14.粪便清运:150元/吨;
征收方式:由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收费。
减免措施:经认定的五保户、残疾人、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减半或全免征收。五保户凭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烈属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收费收益资金使用:
生活垃圾收取的资金扣除税后成本占5%,剩余95%的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生活垃圾收费基数为120万元/年,该基数按合同第一年不低于70%计算,第二年75%计算,第三年80%计算,超过收取基数的,收取成本占10%,剩余90%用于支付运营资金,若中标人无法收取到考核基数,则应承担未达到收取基数部分的费用,该费用抵扣运营费。
餐厨垃圾收取的资金扣除税后成本占5%,剩余95%的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餐厨垃圾收费基数为60万元/年,该基数按合同第一年不低于70%计算,第二年75%计算,第三年80%计算,超过收取基数的,收取成本占10%,剩余90%用于支付运营资金,若中标人无法收取到考核基数,则应承担未达到收取基数部分的费用,该费用抵扣运营费。
费用收取时间:生活垃圾费用收取时间为采购人出具年度收费授权委托及收费标准文件之日起,分别收取年度生活垃圾费用,收费年度从2024年起。餐厨垃圾费用收取时间待相关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文件下发后,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五、相关要求
运营经费年初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按月拨付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拨付给中标单位。管理期内,新增或减少的管理范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中标单位的中标单价新增或减少管理费用。
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五合一”市场化运营方案、标准、考核办法等由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如有需要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8%,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如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出现违约情形的,在合同履约结束后30日后失效。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每月扣除5%的运营费用,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每月扣除10%的运营费用,年度综合考核合格的,一次性无息返还当年扣除的运营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返还当年扣除的运营费。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中任一单项连续三个月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采购方无条件解除运营合同。
附件一:
1、《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范围及养护等级登记表(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
3、《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管理范围及费用测算》
4、《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5、《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精细化管理考核月、日考核细则(扣分表)》
6、《城市园林绿化主要设备及人员要求情况表》
附件二:
1、《永平县城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背街小巷)统计表》
2、《永平县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管理范围及费用测算》
3、《永平县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管理标准》
4、《永平县环境卫生考核办法》
6、《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安全生产方案》
7、《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主要设备及人员要求情况表》
1、《永平县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管理标准》
2、《永平县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管理范围及费用测算》
3、《永平县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考核办法》
4、《永平县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考核扣分表》
5、《餐厨垃圾收集清运主要设备及人员要求情况表》
1、《永平县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标准》
2、《永平县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用测算》
3、《永平县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4、《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主要设备要求情况表》
附件五:
2、《永平县辆规范停放及收费考核办法》
3、《永平县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管理扣分表》
4、《车辆规范停放及收费主要设备及人员要求情况表》
附件一:
1、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范围及养护等级登记表(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
永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范围及养护等级登记表(公园绿地) |
|||||||
单位:平方米 |
|||||||
序号 |
名称 |
占地面积 |
绿地面积 |
广场、游路、水体等面积 |
养护等级 |
备注 |
|
1 |
永平会堂 |
7689.9 |
6669.9 |
102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2 |
曲硐名族文化广场 |
7900 |
2786 |
5114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3 |
博南公园(中屯河—摇头河段) |
44574.35 |
22634.35 |
2194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4 |
荷花公园 |
12885 |
8765 |
412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5 |
银江河滨河公园(银江大桥—新华桥) |
13386.6 |
6729.9 |
6656.7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6 |
博南郡城小游园 |
1785 |
1080 |
705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7 |
梨花公园 |
4932.76 |
3152.07 |
1780.69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8 |
绿趣苑 |
11445.12 |
6704.63 |
4740.49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9 |
美食街西侧小游园(核桃交易市场-博达驿站) |
8827 |
6930 |
1897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0 |
龙坡公园(市政广场段) |
9400 |
3495 |
5905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1 |
荷花小区小游园 |
2140 |
960 |
118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2 |
老公安路片区景观绿化 |
5065 |
1120 |
3945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3 |
摇头河口袋公园(曲硐红绿灯) |
5985 |
5175 |
81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4 |
博丰路西侧景观绿化(思源学校段) |
4744.4 |
1995.6 |
2748.8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5 |
观音河滨河公园(观音河南侧博丰路至银河东路段) |
7111.45 |
4390.09 |
2721.36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6 |
滇朴公园 |
2834 |
2294 |
54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7 |
曲硐民族团结主题公园 |
31639.15 |
17140.42 |
14498.73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
|
18 |
博南路西侧30米绿带(高平段) |
11108.57 |
5703.45 |
5405.12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即将移交 |
|
19 |
永乐公园(博南路至龙阳路段) |
16378.00 |
6421 |
9957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即将移交 |
|
20 |
新河停车场东侧11米绿带 |
1674.00 |
1586 |
88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即将移交 |
|
21 |
中屯河滨河公园(大公鸡至麦则山红绿灯段) |
11840.00 |
7854.05 |
3985.95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即将移交 |
|
22 |
观音河滨河公园(观音河北侧博丰桥至银河东路段) |
2350.00 |
2287 |
63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即将移交 |
|
23 |
博丰路西侧绿带 |
3200.00 |
3200 |
0 |
城市公园养护二级标准 |
即将移交 |
|
合计 |
228895.3 |
129073.46 |
99821.84 |
|
|
具体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