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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2024年度耕地恢复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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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0220001574018 发布时间:2024-10-22 文档页数:86页 所需下载券:10
城厢区2024年度耕地恢复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1)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4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恢复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城厢区自然资源局在莆田市城厢区范围内有序开展耕地恢复工作,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具体工作包含开展可恢复耕地图斑的摸排,协调、指导乡镇开展复耕工作,及时外业举证上报、数据统计、建立数据库,编写相关报告报表,确保完成2024年度上级下发的耕地恢复任务。

(2)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为全面掌握全区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持续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监测,更新年度变更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数据现势性,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不断夯实“以图管地”工作基础,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决定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城厢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莆田市城厢区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2、报价及结算要求

(1)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

本项目中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的结算采用据实结算的方式进行,即“最终结算金额=结算单价×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单价”为“成交人所投报的投标单价”。本项目按据实结算,报价面积暂时按3518亩进行报价,结算工作量以实际工作量为准(实际工作量是指以纳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耕地的面积作为本年度耕地恢复的实际面积),单价不超过230元/亩

(2)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本项目中的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结算方式按照包干制,项目包干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3、合同期限

(1)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

根据项目最新的政策要求,履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当年度耕地恢复地块纳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上报国家审查通过后下发,合同期满结束。

(2)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根据项目最新的政策要求,履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为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上报国家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最终成果启用后,合同期满结束。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范围及目标

(1)工作范围(评审指标项1)

城厢区辖区范围辖4个镇、3个街道,面积约505.07平方公里。

(2)工作目标(评审指标项2)

1)2024年度耕地恢复的目标任务:以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与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差值,作为我区及各镇(街道)耕地恢复总任务,2023年到2027年每年应完成10%,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考核;2024年全区耕地恢复总任务为7036亩。

2)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上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逐级核查,掌握2024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同时根据部、省、市工作要求开展2024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城厢区范围内有序开展耕地恢复工作,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完成全区的耕地恢复总任务。最终将审核通过的耕地恢复成果纳入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

(二)引用依据

(1)政策依据(评审指标项3)

1)《土地调査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土地调査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技术规程》

5)《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

6)《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

7)《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

8)《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林地管理禁止在林地管理范围开垦耕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4号);

9)《福建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问答》;

10)《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常态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3〕358号);

1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

13)《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1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15)《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78号);

16)《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29号);

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 1057号);

18)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问题解答(二)》的函;

19)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问题解答(一)》的函;

20)《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21)《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2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2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24)《福建省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年工作方案》;

25)《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8号);

26)《福建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技术方案》;

27)《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耕地恢复工作的提示函》。

28)《福建省国土变更调查技术问答》

2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

(2)技术依据(评审指标项4)

1)《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4)《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GB 35650—2017);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7)《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TD/T 1057-2020);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0)《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23);

11)《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

1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13)《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

1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1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16)《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10—2015);

17)《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 9009.2—2010);

18)《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TD/T 1058—2020);

19)《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20)《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

21)《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变更规则》;

22)《国土变更调查县级数据库质量检查规则》;

23)《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8601:2000,IDT)》(GB/T 7408-2005)

24)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4年度适用)

25)省市下发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三)技术要求

(1)数学基础(评审指标项5)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横坐标加带号;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度分带;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最小调查图斑面积(评审指标项6)

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平方米;

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平方米;

其余地类实地面积600平方米;

(3)分幅及编号(评审指标项7)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4)计量单位(评审指标项8)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一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二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保留二位小数。

(5)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评审指标项9)

采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城厢区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

(6)调查单元(评审指标项10)

现状调查以图斑为基本调查单元,权属调查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

(7)设备要求(评审指标项11)

设备包含了:外业调查软件、互联网举证设备;计算机、平板电脑、数据建库与处理等专业软件;移动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以上内容均需满足项目的开展需求,各项性能正常,且都在有效使用期内。

(8)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要求(评审指标项12)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满足《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四)工作内容

(1)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评审指标项13)

1)资料收集、数据分析

收集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最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2023年度遥感影像图、坡度图、河湖管理范围、林地管理边界、“三区三线”、生态修复以及最新用地管理信息等项目所需资料,分析提取非耕农用地可以用于恢复的潜力矢量数据。

2)配合乡镇做好选址技术指导

 本次耕地后备资源的选取范围来源于2020~2023年度变更成果数据中带恢复属性的农用地总和,扣除2023年度已变更为建设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裸土地、裸岩石砺地等不适宜恢复的地块。同时需考虑扣除相关不宜纳入恢复的范围线,最终筛选出适合用于耕地恢复的地块。要求作业单位及时配合做好各乡镇的技术培训和地块选址的指导工作。

3)开展耕地恢复地块调查举证

及时跟踪各乡镇耕地恢复的进度,对已完成施工的地块,并达到新增耕地的认定标准。作业单位及时利用外业调查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在平台内填写图斑对应的举证信息,确认举证成果后,上传至举证平台。通过举证平台,外业人员实地拍照核实并在工作平台中填写外业调查信息。

4)举证成果审核

举证成果需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内容包括举证信息填写的完整性、逻辑正确性、举证材料充分性、图斑分割合理性。

5)逐级提交审查

根据外业的调查举证情况,及时将举证信息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对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城厢区自然资源局及各镇(街道)。及时做好整改完善,确保拟选地块达到审核标准,及时纳入日常变更。对于未通过上级审查图斑分析原因,需现场重新整治的,整治后现场重新举证、内业处理、成果上报。

6)统计分析

根据各乡镇的恢复进度,整改成效,以及纳入日常变更的完成情况,及时统计分析上报城厢区自然资源局并反馈各镇(街道)。指导各镇(街道)对不合格图斑的继续恢复,同时对各镇(街道)的原地恢复图斑面积进行统计,并协助各镇(街道)核对确认复耕图斑面积。

7)纳入日常变更及年度变更

将审核通过的地块,按照年度变更的要求,及时将耕地恢复地块纳入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对于备注“2024未种植”的恢复图斑,后续配合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补充证明信息。

(2)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评审指标项14)

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领取部下发2024年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和国家监测图斑,同时叠加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上报省级、国家级核查。

1)获取遥感监测资料

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获取遥感影像资料以及国家下发的监测图斑。

2)接收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备案

接收部组织整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2024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辅助开展调查。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3)变化信息提取相关工作

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主动排查发现并更新或纠正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问题,开展地方自主提取工作。

4)开展2024年度变更调查实地调查和建库工作

以2024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以部下发的202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省级及以下2024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2024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

坚持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经2024年度遥感监测一致性核实确认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再次实地举证;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与202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不一致的,需再次实地举证;在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结合林草湿等专项调查监测工作移交的变化图斑及举证成果,对涉及地类变更的,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对2024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5)完成2024年度日常国土变更调查

根据国土监测、耕地保护、督查执法、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日常变更、结果核实与报送工作,经市级、省级全面核查后报部。

6)配合做好2024年度日常变更(补充耕地项目)的内业对接入库工作

对已通过审核完成日常变更的耕地项目进行内业核实,并在年度数据更新时予以对接更新。

7)做好2024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逐级核查

通过省级平台上报监测成果开展逐级核查,对核查不通过的图斑,开展内外业整改工作,确保上报的图斑通过逐级审查。

8)做好集体所有权更新工作

收集各类报批数据,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变化情况,按照统一的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4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保持年度变更调查的所有权权属边界与确权登记成果一致。

9)做好国家下发疑似永农非耕图斑核查工作

国家下发疑似永农非耕图斑已推送到“一体化作业平台”2024日常变更的调查监测业务模块,及时开展外业调查核实,完成县级审核并报市级、省级检查,省级检查通过的纳入2024年日常变更。

10)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纳入年度变更

配合开展林草湿不一致图斑与林业部门的线下对接,并在省级“一体化作业平台”上进行填报,并对市级、省级审查反馈的审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开展的地类对接成果,对地类已发生变化且通过审核的图斑纳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11)其他工作

完成自然资源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的2024年度变更调查其他工作。

(五)主要成果

(1)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主要成果(评审指标项15)

成果提交需包含纸质文件1份,纸质文件的尺寸须适应文件内容,保证清晰可见。电子文件1份,存储介质采用U盘或光盘,图件应采用JPG或JPEG格式,文件采用WORD或PDF格式。

1)数据库成果:2024年度耕地恢复矢量数据库。

2)表格成果:2024年度耕地恢复台账表。

3)图件成果:2024年度耕地恢复图斑分布图。

(2)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主要成果(评审指标项16)

按照《实施方案》及《技术规程》要求,2024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应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

1)遥感监测成果:遥感正射影像图、国家级监测图斑、县级补充提取年度国土利用疑似变化图斑、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MDB格式,根据遥感监测图斑的变更情况逐图斑填写)等。

2)外业调查成果:年度变更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地物补测资料、外业调查记录表、证明材料等。

3)数据库成果: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 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

4)“互联网+”举证成果:图斑举证数据包(DB格式,含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信息)、举证信息表(MDB格式)。

5)国家级核查整改成果:问题图斑矢量、补充举证成果、整改说明等。

6)各类统计汇总表。

7)文字成果: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

8)其他资料成果。

同时,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提供日常变更服务,日常成果应应包括矢量数据和举证信息等。

1)矢量数据:日常变更地类图斑层以及相关单独图层(MDB格式,DLTB图层属性字段参照年度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更新层并增加相关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编号等)。

2)举证信息:举证成果包(DB格式)、举证信息表(MDB格式)。

(六)进度安排(评审指标项17)

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和年度遥感监测图斑举证工作,开展地类核查,并将已通过省级审核的耕地恢复图斑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在此基础上更新数据库并逐级上报全面检查。

2025年2月15日前,配合省厅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整改。

2025年5月15日前,根据部组织的国家级内业核查,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核实、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修改工作和更新入库级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同时,配合省级完成相应整改和完善工作。

各个阶段的项目时间要求以国家、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为准。

(七)保密要求(评审指标项18)

(1)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以及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调查测绘的成果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成交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非工作需要复制、存储涉密信息。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事件,成交供应商负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安全文明作业要求(评审指标项19)

(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负责制。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认真负责,严格管理,遵章守纪,安全作业”的管理要求。

(3)加强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现场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充分关注和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必须保证在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相关作业,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置,使其安全得到保证。

(5)在作业中如遇到环境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如遇交通拥堵、恶劣气候条件等等),则应在得到业主的同意后停止作业。

(6)野外作业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等安全防范做事,以保证作业及过往人的安全,并尽量不影响过往车辆及行人的通行。

(7)户外、野外作业期间,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并把要求和措施落实到现场每位作业人员。

(8)在作业完成后,应全面清理现场的环境,以保证现场的清洁。不得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及国家自然资源。

(9)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行政处罚,或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责。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1、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合同期限为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上报国家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最终成果启用后,合同期满结束。 2、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间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上报合格成果,合同期限为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上报国家审查通过后下发,合同期满结束。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部、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本年度最新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和成果提交要求。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完整齐全。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调查数据成果通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或上级通知启用成果。

6

合同支付方式

1、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成果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8

其他

(1)成交供应商要对调查材料负全部责任,对弄虚作假者,采购人有权拒绝让其继续承担调查工作,发生一切费用自行承担,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进行追责。 (2)成交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随时接受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各级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能整改,造成成果材料不能按时提交,不能按省进度要求完成工作,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处置未支付的合同款。

9

其他

因合同支付方式为系统固定格式无法修改,现以此支付方式为准。1、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1)项目最终成果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核查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上报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经国家核查后下发,成交人向采购人移交全部合格成果资料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中标金额的80%。(成交人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2)项目最终成果启用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中标金额的20%。(成交人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2、2024年度耕地恢复技术服务:(1)当年度耕地恢复地块纳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核查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上报最终成果,按实际完成亩数×每亩中标单价,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0%。(成交人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2)当年度调查变更成果通过经国家核查后下发并启用,成交人向采购人移交全部合格成果资料后,按实际完成亩数×每亩中标单价,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0%。(成交人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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