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为保障和服务民生,自2015年以来,我市把为全市人民统一购买“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作为一件民生实事来抓,通过公开招标落实投保。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是由“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意外事故公众责任险”、“市政设施公共责任险”、“见义勇为责任险”、“意外溺水身亡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单亲儿童、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蛇咬中毒、家庭煤气中毒或家庭煤气爆炸、家庭房屋烧毁、家庭触电事故、农村作业或儿童误食致农药中毒、遭精神病患者伤害、流浪狗伤害等造成的意外人身伤亡保险”等组合的统称。
序号 |
项目内容 |
最高单价(元/人/年) |
投保人数 |
预算金额(元) |
1 |
2025年度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 |
1.20 |
2565951 |
3,079,141.20 |
采购包1(2025年度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保险期限定为1年(以合同签订服务期限计)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普宁市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支付比例100%,保险费由普宁市政府统一支付,并由普宁市财政局划拨至普宁市民政局,普宁市民政局在保险合同签订20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划至经办保险机构账户。 (2)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 (3)款项支付时,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以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请款材料。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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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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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要求 |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人民币3,079,141.20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中标总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费用的总和,即含税全包价。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须以人民币为单位。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金融服务 |
2025年度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人 |
2,565,951.00 |
1.20 |
3,079,141.2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5年度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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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保险内容 (一)参保对象。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由市政府指定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为参保对象统一投保。参保对象包括: 1、凡属普宁市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居民”)。 2、有居住证的外地务工人员。 3、其他未取得普宁市户籍的人口:①长期居住在普宁市辖区内无户口的原住民;②与普宁市辖区内户籍自然人(不包括有居住证的外地务工人员)结婚,因政策或特殊原因尚未取得户籍的人口;③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普宁市,其结婚后生育的尚未入户的子女。 4、户籍所在地不在普宁市辖区但在普宁市辖区工作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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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保险区域。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揭阳市行政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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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保险责任。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获得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 1、“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被保险人由于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导致直接人身伤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万元。 2、“意外事故公众责任险”:被保险人因突发意外公共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向第三方进行索赔,政府需救援救济而向伤亡者支付的救助金。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万元。 3、“市政设施公共责任险”:被保险人由于市政非营利性质公共设施(包括:市政井盖、路灯、交通指示灯牌、绿化植物、公益广告牌等五类,正处建筑、维修、搬迁等状态中的除外)因为缺失、沉降、坠落、倒塌等原因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万元。 4、“见义勇为责任险”:被保险人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导致自身人身伤亡,政府应承担的给付“见义勇为”救助金的责任,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付。“见义勇为”行为需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25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5万元。 5、“意外溺水身亡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溺水导致身亡,或因意外溺水抢救住院治疗费用。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24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6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6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万元。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单亲儿童、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普宁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单亲儿童、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以及遭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2万元。 7、被保险人因发生蛇咬中毒、家庭煤气中毒或家庭煤气爆炸、家庭房屋烧毁、家庭触电事故、农村作业或儿童误食致农药中毒、遭精神病患者伤害、流浪狗伤害等造成的意外人身伤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致残的按残疾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每人最高限额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万元。 注: (1)儿童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 (2)孤儿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若孤儿为在校读书学生则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受此年龄限制); (3)意外事故指非主观故意,无法向第三方或他人索赔而造成的身故或伤害。 8、下列情况的意外事故发生的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营业性(赢利为目的)场所内发生的人员伤亡; (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 (4)因主观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 9、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意外身故,有法定继承人的,保险赔偿金划拨至法定继承人帐户,由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保险赔偿金划拨至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或委托其近亲属处理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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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投保人数。全市投保人数共2565951人。其中,普宁市户籍人口以上一年度普宁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即2515638人);除户籍人口外,有居住证的外地务工人员及其他参保对象按户籍人口数量增加2%(即50313人)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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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保险期间。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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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由普宁市政府统一出资。按全市参保人数2565951人,预算保费单价为1.2元/人年,预算总保费3,079,141.20元,由市财政拨款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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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免赔额。每人医疗费免赔额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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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承保流程。 1、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与经办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填具投保单(市民政局负责人签名)。 2、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经办保险机构出具保险单,交付至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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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并通过乡镇通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过拨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或直接拨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并通过乡镇通知市民政局。 2、查勘定损。由经办保险机构及市民政局相关人员组建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做好记录,并协助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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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赔偿处理。经办保险机构在理赔资料收集完毕后,应积极处理赔案,及时理赔,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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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险费缴交方式。保险费由普宁市政府统一支付,由市财政局划拨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保险合同签订20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划至经办保险机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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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要求: (一)保险人应和各级民政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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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要做好普宁市承保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保险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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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人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宁市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群众的保险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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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人可委托基层乡镇民政部门协助办理理赔业务,并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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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密要求。招标过程及在执行承保工作期间,中标保险人取得的由普宁市民政局提供的信息及技术资料,保险人有义务进行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普宁市民政局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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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六)保险人与普宁市民政局签订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合同,明确起赔点、计赔方式、理赔程序、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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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随时接听解答客户的保险咨询与查询,受理保险事故报案等事项。 2、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建立专门的“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服务小组”,实行专人责任制,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优先处理政府民生综合责任保险各项赔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勘查结果以《台账》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普宁市民政局备案。简化理赔手续,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额确定的案件,在保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对被保险人兑现赔付。 4、采取重大案件预付赔款办法,提高政府应急救助能力,同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善后事宜,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5、保险人要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每年年终向普宁市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