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受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委托,我中心负责六合区地域范围S247淮六线等6条普通国省干线的日常养护相关工作,总计里程约156.618km(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涉及移交和接养,以实际养护线路、里程和养护时限为准)。
★(二)项目建设遵循标准
1.养护工作必须全面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市公路中心关于印发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路养〔2024〕43号)等现行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2.以采购人代表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养护指导意见、国家颁发的养护技术或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要求为依据。
3.每个月度末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养护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见第三章合同附件一。
三、项目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产品类型 |
所属行业类型 |
备注 |
1 |
2025年S247淮六线等干线公路日常养护项目 |
1 |
项 |
公路管理和养护服务 |
交通运输业 |
招标内容主要为本项目范围内国省干线的日常养护相关工作(包含道路和桥梁日常养护及应急养护、隧道日常养护、泵站日常养护、工区运行维护、停车区运行维护、桥梁经常检查、公路技术状况检查、交安设施巡查应急维护、自动化智能辅助巡查、交通量调查等以及冬防、防汛等恶劣天气处置等工作)。 |
日常养护明细表
序号 |
路线名称 |
路线桩号 |
国省道 |
里程(公里) |
1 |
S247淮六线 |
K122+487-K146+629 |
省道 |
24.142 |
2 |
G205山深线(大圣至龙池段) |
K1247+314-K1277+564 |
国道 |
30.25 |
3 |
S002南京三环线 |
K184+496-K229+005 |
省道 |
43.986 |
4 |
S353海滁线 |
K180+441-K191+155 K211+815-K215+276 |
省道 |
14.175 |
5 |
S421长深高速竹镇互通连接线 |
K0+000-K40+069 |
省道 |
40.069 |
6 |
S439南京绕城高速新篁互通连接线 |
K0+000-K3+996 |
省道 |
3.996 |
注:本项目公众责任险供应商包含以上6条普通国省道干线,其余子项以采购清单为准。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涉及移交和接养,以实际养护线路、里程和养护时限为准。
★四、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采购标的
1. 项目名称:2025年S247淮六线等干线公路日常养护项目
2. 项目地点:南京市六合区
3. 项目内容:主要为本项目范围内国省干线的日常养护相关工作(包含道路和桥梁日常养护及应急养护、隧道日常养护、泵站日常养护、工区运行维护、停车区运行维护、桥梁经常检查、公路技术状况检查、交安设施巡查应急维护、自动化智能辅助巡查、交通量调查等;以及冬防、防汛等恶劣天气处置等工作以及冬防、防汛等恶劣天气处置等工作)。
4. 日常保养、小修保养的具体内容参考最新《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养护手册》等。
5.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采购人有权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决定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后续服务合同或另行采购。续签合同中标单价不变,续签期限一次一年,续签不超过两次。)
6. 缺陷责任期:基价类:无;单价类:6个月。
7. 质量要求:养护工作达到《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市公路中心关于印发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路养〔2024〕43号)、《六合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项目管理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标准及采购人要求;日常维修:交工验收的质量等级合格。
(二)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500万元,其中基价类最高限价为656万元,单价类最高限价为712万元,基价类最高限价和单价类最高限价均不包含8%的暂列金额和1.5%的安全生产费。
(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采购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单列险种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3)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供应商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4)有关保险的规定如下:
①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苏人社规〔2023〕2号),中标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采购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②本项目公众责任险由中标人以中标人和采购人(南京市六合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名义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投保费率由供应商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其费用在采购清单中列支。
③供应商应在整个养护期间为参加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本合同工程的设备、车辆购买财产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保险费由供应商承担并支付,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表各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南京市污染防治等现行文件的规定执行,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6)对于维修现场管理(文明施工),供应商应按照《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01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理的通知》以及施工安全、文明、环保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表各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采购人不另计列。并应保证采购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事宜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它开支。
(7)本项目借土填筑土方的土源(如涉及)由供应商自行调查落实,供应商应保证其土源的合法性,且供应商所提供的土方的使用须事先征得采购人的同意。该部分土方的土源费、运距、运费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应包含在相应支付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含资源使用费等)。
(8)养护期间,供应商在保证不中断现有公路交通的同时,还要对原结构物的安全、交通标志、标牌、情报板等设置,紧急电话系统的可靠使用、各类地下预埋管线、迁移后绿化的保护,服务区的正常营运等采取相应的措施,供应商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采购人将不另行支付,项目实施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由于自身养护等原因而对其他路段或项目造成污染、损坏、损失等,均应立即免费修复或足额赔偿。
(9)本项目采购人不提供弃土(石)场及环卫绿化垃圾等材料的堆放场地,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道路养护、维修产生的废料、垃圾等由供应商自行规范处置,并符合相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表各细目单价或总额价中。因上述场地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他开支由供应商全部承担。但是如果采购人对于拆除后材料另行他用或产权单位需要回收的,服从采购人安排。
(10)本项目现场须对维修区段做好围挡警示工作,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围挡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采购人将对其进行处罚或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违约处理。
(11)中标人为响应评标办法4.2款所投入的养护工区,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采购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2)道路养护修复工程的项目较多,但每次的养护修复量可能较小,因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设备、人力及其他因素的高成本。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3)本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南京市污染防治等现行文件的规定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应当包含施工围挡的设置、临时道路及“三场”的硬化、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的覆盖、洒水、清扫、保洁等降尘控尘措施的内容,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14)本项目养护所需供电、电讯、供水等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供水、排污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5)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协调问题,由供应商与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采购人协助。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采购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6)本项目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期间采购人按现行相关要求对投入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法查处,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采购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17)中标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由于路面抛洒、油污、病害等原因造成任何交通、生产事故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任何责任和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采购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8)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工作内容、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最终投标报价。
(19)供应商不得修改采购清单中任一项内容,采购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0)本招标文件所附有关考核管理办法,在合同履行期间,若考核管理办法有修订或修改后重新印发;或采购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且不得因此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
(三)合同条款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名词的含义如下:
(1)采购人
是指本项目的采购主体。本项目采购人是南京市六合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又称为“业主”)。
(2)供应商
是指接到采购人中标通知,并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的投标单位。
(3)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供应商委派、全面负责按合同规定提供本项目服务的技术和经济的代理人,本合同中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4)工作
是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作(包括临时工程以及由符合程序而签署变更通知和额外工作)。
(5)养护设备
是指供应商为实施完成本合同项目以及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维护项目所必须的全部机械、器具等。
(6)合同价款
是指按本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经双方确认认可、据实结算的总金额。
(7)合同
是业主和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之间正式签订的相互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列入合同价的一项款额,作为项目不可预见的预备费用,按投标报价表中清单小计的8%计列。
(9)“年”“月”和“日”
都应按公历计算。“天”:是指日历天。
(10)“元”
是指人民币元,是本合同中的货币单位。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A.采购人主要义务
(1)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
(2)制定本合同项目的管理制度、技术要求等。
(3)协助供应商办理养护所需有关证件和批件,并配合协调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地方等关系。
(4)检查和监督供应商的养护管理及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审查供应商上报且经审核的计量支付申请,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养护款项。
(6)依据相关养护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7)本项目的道路路灯、信号灯、监控、平山隧道照明所需电力由采购人提供,相应费用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电力公司。
(8)双方约定采购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B.供应商主要义务
(1)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以及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养护管理工作。养护期间服从采购人的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养护任务,并保证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等级。
(2)供应商不得随意拖延维修时间(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完成一般病害的养护修复任务,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应及时处理,对严重病害以及技术有特殊性要求的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若供应商未能响应,采购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办理养护所需有关证件和批件,并协调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地方等关系。
(4)供应商应加强养护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类台账,及时进行养护维护,对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采购人代表。
(5)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协助采购人编制合同范围内的年度养护计划,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根据养护情况及时完善补充相关数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养护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报告等资料。
同时应具有完备的原材料及维修、养护自检资料,报验资料和计量资料及时报采购人或其代表审核。工作结束后按采购人要求提交相关的养护资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并配合采购人进行工程验收。
(6)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
供应商上路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按要求设置标志标牌、隔离、围挡等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作业封闭区内作业,严禁随意穿越车道;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运输车辆进出作业封闭区应遵守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严禁私自开启中央分隔带开口调头;白天滞留在公路上的养护设备应整齐地停放,不得侵占行车道,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和隔离标志。
供应商在养护工作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诉讼或事故,任何责任和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路面维修、绿化修剪、路缘石维修、中分带清理等作业时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备防撞车。
供应商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由于路面抛洒、油污、病害等原因造成任何交通、生产事故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任何责任和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供应商应遵守《江苏省公路条例》等现行有关规定,服从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自觉保护养护公路路产;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养护场地交通和作业噪音等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权部门的处罚。
(8)供应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养护作业现场应干净整齐。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现场的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等物料、应当定点存放。禁止在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保持随时履行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能力,配备固定的、具有类似养护施工经验的养护队伍、人员、机械。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擅自改变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进行养护作业。
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主要养护、保洁人员和机械;根据养护工程的特点,供应商须提供现场养护人员名单,养护机械应能满足工作要求,且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附近设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并从开工之日起即能投入使用。
(10)供应商应按照相关养护应急预案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和材料,并做好在雨雪天、台风、冰冻、水毁、事故等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公路运营的安全和畅通。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创卫、各级视察等各类应急迎检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11)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在遇到特大暴雨、洪水、冰雪、台风、地震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时,措施到位,处置得当。
(12)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采购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投标人“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限价的1.5%计取并计入投标报价表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如投标人须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采购清单其它相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按采购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支付。
投标人中标后,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并按《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采购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时所报的安全生产费进行详细的安全生产采购清单报价编制。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按《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费进行计量支付。由养护单位上报,最终经审计确认后支付,总额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5%。
(13)日常保养、小修作业和应急抢修作业过程中不能封闭交通(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除外),供应商应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设计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须经采购人同意且通过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本项目实施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包括围挡等现场隔离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上述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采购人将不另行支付,项目实施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供应商还应充分考虑养护过程中受行车干扰的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采购人将不另行支付。
(14)供应商应对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并应保证采购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15)投标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投标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计列。
(16)供应商必须加强对地下管线等相关隐蔽设施的保护,供应商必须事先查明情况,办理相关施工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对隐蔽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项目施工,否则造成后果,除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外,采购人还将严肃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7)中标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中标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8)供应商必须按照公路养护特点,组织制定养护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因日常保养及特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有碍公路安全畅通事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19)供应商所属的检测机构如果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由供应商自行完成。供应商所属的检测机构如果未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给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各结构层及路面面层等应进行不少于一次配合比试验。
(20)双方约定供应商应做的其他工作。
3.分包和转包
(1)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日常保养、日常小修工作等,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本项目严禁转包、分包(劳务分包除外,下同),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2)转包、分包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经核查,发现供应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分包情形的,采购人应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供应商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的,视同供应商存在违约责任,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供应商存在转包、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供应商仍须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供应商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书面通知
凡根据合同规定,由采购人、供应商发出的或送达的任何通知、指示、建议、意见、决定及申请等均应是书面的,并应作出相应解释,任何这类书面通知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贻误。
5.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除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及设施,均应由供应商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6.服务进度控制
(1)供应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合理安排好养护进度计划,并及时向采购人递交各养护项目的月度进度表。
(2)为保证服务质量,并按时实现养护、维修进度的要求,采购人有权审核并评议供应商递交的计划。这些审核和评议,不能免除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所担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单价类项目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完成养护维修,经初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进入供应商的缺陷责任期。如果供应商的某个日常维修和应急抢修工作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养护数量
本项目具体工程数量见采购清单。其中路基、路面、桥涵、交安设施、绿化养护类型工程数量是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估算的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涉及移交和接养,以实际养护线路、里程和养护时限为准。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以按采购人及供应商两方签认的完成的工程数量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数量作为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数量。
8.合同金额、形式及结算方式
(1)合同金额、形式
①单价类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按实结算的方式,最终合同价格按采购人与供应商两方签认完成的工程数量及本合同采购清单单价确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发生单价类清单以外的小修项目,应重新核定单价,核价原则为:在《公路桥梁养护工程预算定额》JTG/T 5612-2020测算预算单价(材料价格按投标当月材料指导价)的基础上,按照供应商中标单价类项目总价与单价类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率,同比例调整。
②基价类项目采用“总价承包、缺陷扣减”的方式,按季度并结合考核情况等比例计量。具体考评办法见合同附件。
③未列入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但为完成维护工程所必需的相关辅助工作(含材料及服务等),其费用视为已计入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
④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有权对投标报价中出现的不平衡报价(单价类项目综合单价)要求中标人进行澄清、调整,但不变更总报价,如中标人拒绝调整,则视为拒绝中标。
(2)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
①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支付比例: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在前两次支付中等额扣回。
②支付方式:月计量,每三个月进行支付一次,最后一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进行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当期计量款的95%(提供跟踪审计联系单)。业主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当月度检查考核达90分以上,正常拨付月度养护经费,90-85分,按95%拨付月度养护经费,85分-80分,按90%拨付月度养护经费,80分以下,按80%拨付月度养护经费,连接2个月考核在80分以下,区公路中心将对养护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注:采购人根据财政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支付。
③每次支付周期实际支付的款项=经验收确定的项目费用+经采购人批准使用的暂列金额-按合同约定由采购人作出的处罚金。
④在日常养护工作范围以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污染或积雪清扫等突发事件,应采购人要求需要供应商及时派遣临时人工及车辆提供应急服务,这种突击任务发生的人工按政策文件结算、机械台班按养护定额的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算。
9.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包括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服务(项目)质量的工艺。采购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出具通知,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指令立即更换、更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0.防护
(1)合同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安全养护,供应商应对各项养护和维修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2)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环境,并避免由其养护方面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3)在服务期内,供应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处置好供应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交工验收
本项目服务期结束时即是工程完工,供应商在完成日常保养作业后由监理及时组织验收。
12.违约
(1)采购人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所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所维修的质量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验鉴定,如不符要求供应商应立即重修,且修复时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时间,否则采购人按拖延维修时间予以确认。
(2)施工过程中,因供应商养护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或事故,采购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供应商原因致使项目养护及维修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进度滞后的事实或可能,采购人根据总体服务期要求以及单价类项目的进度要求有权强制分割合同,并指定第三方完成。
(5)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每月在岗天数不低于22天,每少1天课以1000元违约金。
(6)项目需要根据道路养护范围和里程,储备充足数量的应急物资和材料,以保障道路在应对降雨、降雪、冰冻、水毁、事故等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时的安全和畅通,采购人可根据应急物资和材料的储备情况以及对道路安全畅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酌情扣减合同价款。
(7)供应商应做好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将此项内容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或造成信访不稳定,或产生恶劣影响的,采购人可根据情况酌情扣减养护经费。
(8)供应商应按照“分工专业化、养护精细化、作业规范化、效果精致化”的养护要求组建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等专业养护队,在项目所在地区附近设置养护作业区,且至少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4.5吨以上(含4.5吨)清扫车、8吨以上(含8吨)洒水车、灌缝机、环保型切缝机(带吸尘功能)、公路防撞缓冲车、1m以上(含1m)铣刨机、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自行式绿篱修剪机、沥青拌和设备、融雪撒布机、巡查车、雪铲及其他常用养护、应急设备。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不满足上述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9)如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随意拖延维修时间,供应商如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供应商24小时内完成一般病害的养护修复任务,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应及时处理)进行修复,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书面警告。如供应商累计三次被采购人书面警告,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10)采购人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所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所维修的质量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验鉴定,如不符要求供应商应立即重修,且修复时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时间,否则采购人按拖延维修时间予以确认。
(11)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对损失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损失方有权终止合同。
(12)合同条款其他章节规定的违约情形。
13.变更
(1)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购人可通过相关变更程序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采购人有权指示供应商进行下述工作: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②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实施者除外);
③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类型;
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
(2)采购人认为适当的所有变更,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单价,则应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进行测算。如工程数量的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减少,不论减少程度有多大,供应商都不得向采购人提出费用补偿。
(3)本合同价格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双方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①采购人或其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②采购人或其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③采购人或其代表同意的其他价格调整。
供应商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其代表,采购人或其代表批准后通知供应商。
14.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结束后7天内提供有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由双方协商确定)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合同。本项目中供应商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主要是指以下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合同路段的交通量非正常性增长,对道路造成结构性损坏的;
(2)合同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道路造成较大损坏的;
(3)合同路段发生水毁的;
(4)合同路段区域内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道路造成损坏的。
15.争议的解决
(1)供应商与采购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且结算款全部支付后失效。
17.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