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现状
本项目26个乡镇空气站分两期建成:第一期两参数设备(SO2分析仪、PM2.5分析仪)于2018年7月份建成,第二期两参数增至六参数设备(PM10分析仪、N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于2019年9月份建成。工业园区空气站于2018年8月底建成。
1.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
空气站所需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三部分。其中,监测仪器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硬件、钢瓶气、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子站站房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安防设施等。
2.监测项目
各站点均监测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
3.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向采购人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空气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及数据标识等。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二、服务内容
*1.服务内容:运维单位须对易县26个乡镇空气站和1个工业园区空气站进行运行维
护,运行维护期限为1年
2.运行维护范围:负责各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维护、站房内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并负担相应费用,并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确保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
*3.运行维护主要工作内容
1)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空气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空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空气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5)空气站其他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维修。
6)空气站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空气站与采购人的通讯正常;
7)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8)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根据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处罚。
9)对于仪器使用超过6年以后出现报废,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机构须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
10)空气站站房的电费和通讯费,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运维费用中。
11)运行维护期内:运维单位须完成空气站臭氧监测设备的至少一次量值溯源工作。
*4.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各项指标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各项指标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5.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三、运维主要要求
1.主要技术要求
1)运维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至少设立1个技术支持机构。
*2)运维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
3)运维单位2名工作人员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驻场,负责空气质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4)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与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
5)运维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全部运维人员须参加过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或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承
诺在中标后运维工作开展之前保证所有运维人员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培训合格证书。)
6)运维单位须为空气站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标准气体等。
7)运维单位应在签订中标合同后1个月内配齐所涉及监测设备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
8)运维单位应以技术支持机构为单位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9)运维单位须至少为每4个空气站配置一套备机(备机监测原理须与原机一致),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须提供备机配置情况清单、适用性检测证书。
2.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空气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出台新的空气站运行管理规定,运维单位需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按最新规定重新确定实施方案,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①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②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③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④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⑤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⑥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⑦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空气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①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②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8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③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④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⑤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是否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⑥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视频审核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解决,并将审核结果报送采购人。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个空气站每周至少巡检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①查看空气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②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③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④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⑤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⑥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⑦检查空气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⑧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⑨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空气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每周检查采样支管是否存在冷凝水,如果存在冷凝水应及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
⑩应及时清除空气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⑪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空气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
能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
⑫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⑬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⑭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⑮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⑯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检测仪器中的紫外灯、光电倍增管、制冷装置、转换炉、发射光源(氙灯)和抽气泵膜等关键零部件;更换后应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并进行仪器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重污染天气后应及时检查和清洗。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①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每月至少清洁一次采样头,若遇到重污染过程或沙尘天气,还应在污染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洁采样头;在受到植物飞絮、飞虫影响季节,应增加采样头的检查和清洁频次。清洁时应完全拆开采样头和PM2.5切割器,用蒸馏水或者无水乙醇清洁,完全晾干或者风机吹干后重新组装,组装时应检查密封圈的密封情况;
②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③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④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内容如下:
①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②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③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
①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②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7)每半年工作内容如下:
①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②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③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超过规定范围的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④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空气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⑤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⑥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8)每年工作内容如下: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9)运维单位应建立站点维护档案:
将空气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国控站运维记录同意样式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①空气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②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③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④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⑤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⑥空气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⑦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⑧空气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⑨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⑩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10)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②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③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空气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空气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8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④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⑤对于使用超过6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上级部门视情况酌情处理;
⑥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⑦备品备件的更换应详细记录并保留每次更换下来的部件。
11)质量控制要求: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①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每个运维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或认可的有证标准物质,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气体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维单位应每年将空气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溯源到省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的标准设备,每半年将空气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省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空气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
对需要检定和校准的其他仪器设备按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检定费包括在本项目运维费中。
②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a.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b.安装时;
c.移动位置时;
d.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e.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f.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g.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③异常数据的审核和检验
运维单位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采购人。
④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①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包含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②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3.其他要求
1.运维单位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因运维单位原因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运维单位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运维单位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并保证效果质量。
3.采购需求未尽事宜按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及《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相关要求执行。
注:“*”号项条款为实质性技术要求,该类条款不得出现未明确响应或负偏离的情况,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四、验收
1.考核
运行维护期内,由采购人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单次考核分值低于90分,运维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分值低于80分采购人视评分情况扣除运维单位运维费用,运维期内两次低于80分或运维期内出现重大事故,如:①未按要求进行运维,②出现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③未按要求发布数据或未执行相应规定、规范,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责任。
考核内容及评分(满分 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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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评分内容 |
评分 |
有效监测数据(10 分) |
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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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捕获率(10 分) |
数据捕获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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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任务(15 分) |
运维任务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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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15 分) |
异常情况处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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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规范(20 分) |
规定规范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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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10 分) |
人员到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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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10 分) |
设备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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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总体评价(10 分) |
服务是否及时、质量是否满足采购人要求 |
2.验收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进行验收。
服务完成后,安排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结合考核情况、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项目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对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格式后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知识产权
供应商基于本次所投的产品或者服务,须保证在采购人使用等活动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发生上述情况,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供应商所投产品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对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随时向供应商提出赔偿要求。
2.索赔
如果合同产品在质保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日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7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3.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发生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