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
采购包1(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1))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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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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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咨询费用按照单个任务支付。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注: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形式。如因中标供应商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采购人不以违约论,中标供应商不得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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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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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依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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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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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1.以招标文件中的《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下浮率报价,投标下浮率在服务期内固定不变。(投标下浮率固定且唯一,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2.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3.投标人应当响应本项目的合同文本。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咨询服务 |
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1) |
项 |
1.00 |
450,000.00 |
45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1)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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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2、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提供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客观、公正开展服务工作;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提供成果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配合完成工程概(预)算、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结算等造价咨询项目的审核或稽核; (3)提交通过验收的成果应包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 (4)对工作内容保密。中标供应商必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审核业务,不得将审核任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第三方完成,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审核有关情况,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和经济责任。 3、在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4、投标人可以投任意一包或多包并投,但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5 、中标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效率的提供本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 6、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编制企业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情况,服务方案,服务实施的资源支持,服务质量和进度的保证、承诺,后期服务方案等。 (二)采购基本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按采购人及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报告,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负责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有上述错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3、供应商负责审核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建议。 4、供应商应坚持科学准确、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属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5、供应商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要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及时跟委托单位及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6、供应商要做好编审依据的收集及取证工作,所有的审核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整个项目的档案要完整,不能缺损。 7、供应商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采购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建设单位、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如出现该情况,供应商应告知采购人主动回避。 8、工程项目的结果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供应商不得泄露给他人。中标供应商对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的有关资料、内容、成果以及结论,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9、对一些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驻场服务的项目,供应商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采购人提供。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员还应执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或可提供更优的条件。 10.1.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能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2.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编审经验和有资质(或职称)的各类工程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熟悉一般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和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外,还包括对交通公路、水利、桥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具备编审能力和经验,并具备相应专业的专业人员或专家。 10.3.具有丰富的基建工程概(预)结算审核业绩(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10.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的较好的社会信誉。 10.5.应熟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0.6.中标供应商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咨询工作质量,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 10.7.中标后拟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需更换时应征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资格。如没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将取消其在二次接受分配任务的资格,且不接受替换人员参与服务。拟派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三)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
注:1、上表所列专业和人员基本要求是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要求且不得兼任,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 2、上述人员必须附上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社保证明应为距开标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一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限: 每个项目的服务期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采购人交付给中标供应商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至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日止。 (五)违约责任: (1)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具体咨询项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害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2)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具体咨询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责任。 (3)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各自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在履约期内,如属采购人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如属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造成采购人及服务部门其他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并应予以赔偿。 ②中标供应商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2天,中标供应商应按委托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后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服务费。 ③若中标供应商逾期10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该项目咨询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因此给采购人及服务部门造成的其他损失。 ④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接受采购人合理分配的任务,采购人将同时给予中标供应商警告、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从下一轮次委托项目的款项中扣减)。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拒绝接受分配任务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六)考核及处理: 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实行扣分制度,以服务期内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期,底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当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停止任务分配半年,且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整改措施。下一个半年度考核分值还达不到60分,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扣分规则如下: (1)采购人稽核过程中发现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存在主观差错, 1%<差错率≤3%每项目扣5分;差错率大于3%每项目扣10分。 (2)考核当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造价咨询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每次扣15分。 (3)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拟定审核人员与实际审核人员不一致或实际审核人员与成果文件签章人员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无故缺席采购人组织的培训或会议的,每次扣10分。 (5)未经采购人同意,私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6)没有按时限约定时间完成造价咨询服务每延误二个工作日扣2分。 (7)遗漏或丢失资料,每次扣5分。 (8)未按采购人复审意见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9)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邮寄的评审资料,无及时响应即超过二个工作日未联系项目采购人每出现一次扣2分。 (10)中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项目资料后,如存在问题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相关负责人,不存在问题的部分应按服务计划进行,如没做到,每出现一次扣2分。 (11)在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有关人员的,中标供应商不配合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 (七)酬金支付: 1、委托咨询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委托咨询服务费用=计费基数(审定金额)×计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计费标准”依据《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3、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采购人认可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除采购人书面同意外,供应商及其专业人员不可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6、在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7、造价咨询计价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收取。 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注: 1.本计费标准均未考虑各供应商的投标下浮,具体的咨询服务费用应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计算。 2.计算咨询服务费用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一个造价咨询合同含有多个成果文件的,计算咨询服务费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每项单独成果文件出具后,可根据该项单独成果文件按标准计算费用的60%支付合同进度款。结算时以合同所有成果文件累计数作为基数计算总费用。 3.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按照编制费乘以0.9系数计算。 4.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单独编制预算收费标准的60%和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两项相加计算,其他情况预算编制费按照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上述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费按照相对应的编制费乘以0.9的系数计算。另外房屋建筑抽钢筋费另计。 5.实行驻场审核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6.除房屋建筑外,以上编审预、结算的咨询费用已含编审项目的抽审钢筋实际用量的费用。 7.根据委托,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的概算及预算(最高报价值)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则按以下原则计算: (1)如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则第一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费用,第二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第二次委托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60%的咨询费用。 (2)如同时委托编审概算及预算(投标控制价)的,则按预算咨询费的120%的计算。 (3)如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范围与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的范围明显不同的,则第二次委托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范围部分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造价计算额外的咨询费用。 8.属于结算二次审核的项目,咨询费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9. 变更工程预算编制可委托原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咨询费参照编制预算的计费标准计算。 10. 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另外,效益收费的基数为净核减(或净核增)。 1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基数“结算价”的定义,在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 12.收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收。 13.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商议。 14.按以上内容计算咨询费后,不另行计算其他一切费用(如现场查勘、外出考察、外聘专家等)。 15. 以上咨询费为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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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2))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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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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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咨询费用按照单个任务支付。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注: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形式。如因中标供应商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采购人不以违约论,中标供应商不得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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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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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依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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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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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1.以招标文件中的《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下浮率报价,投标下浮率在服务期内固定不变。(投标下浮率固定且唯一,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2.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3.投标人应当响应本项目的合同文本。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咨询服务 |
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2) |
项 |
1.00 |
450,000.00 |
45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2)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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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2、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提供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客观、公正开展服务工作;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提供成果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配合完成工程概(预)算、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结算等造价咨询项目的审核或稽核; (3)提交通过验收的成果应包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 (4)对工作内容保密。中标供应商必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审核业务,不得将审核任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第三方完成,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审核有关情况,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和经济责任。 3、在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4、投标人可以投任意一包或多包并投,但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5 、中标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效率的提供本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 6、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编制企业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情况,服务方案,服务实施的资源支持,服务质量和进度的保证、承诺,后期服务方案等。 (二)采购基本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按采购人及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报告,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负责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有上述错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3、供应商负责审核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建议。 4、供应商应坚持科学准确、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属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5、供应商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要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及时跟委托单位及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6、供应商要做好编审依据的收集及取证工作,所有的审核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整个项目的档案要完整,不能缺损。 7、供应商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采购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建设单位、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如出现该情况,供应商应告知采购人主动回避。 8、工程项目的结果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供应商不得泄露给他人。中标供应商对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的有关资料、内容、成果以及结论,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9、对一些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驻场服务的项目,供应商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采购人提供。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员还应执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或可提供更优的条件。 10.1.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能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2.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编审经验和有资质(或职称)的各类工程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熟悉一般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和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外,还包括对交通公路、水利、桥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具备编审能力和经验,并具备相应专业的专业人员或专家。 10.3.具有丰富的基建工程概(预)结算审核业绩(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10.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的较好的社会信誉。 10.5.应熟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0.6.中标供应商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咨询工作质量,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 10.7.中标后拟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需更换时应征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资格。如没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将取消其在二次接受分配任务的资格,且不接受替换人员参与服务。拟派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三)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
注:1、上表所列专业和人员基本要求是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要求且不得兼任,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 2、上述人员必须附上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社保证明应为距开标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一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限: 每个项目的服务期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采购人交付给中标供应商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至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日止。 (五)违约责任: (1)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具体咨询项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害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2)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具体咨询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责任。 (3)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各自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在履约期内,如属采购人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如属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造成采购人及服务部门其他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并应予以赔偿。 ②中标供应商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2天,中标供应商应按委托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后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服务费。 ③若中标供应商逾期10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该项目咨询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因此给采购人及服务部门造成的其他损失。 ④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接受采购人合理分配的任务,采购人将同时给予中标供应商警告、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从下一轮次委托项目的款项中扣减)。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拒绝接受分配任务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六)考核及处理: 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实行扣分制度,以服务期内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期,底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当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停止任务分配半年,且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整改措施。下一个半年度考核分值还达不到60分,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扣分规则如下: (1)采购人稽核过程中发现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存在主观差错, 1%<差错率≤3%每项目扣5分;差错率大于3%每项目扣10分。 (2)考核当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造价咨询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每次扣15分。 (3)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拟定审核人员与实际审核人员不一致或实际审核人员与成果文件签章人员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无故缺席采购人组织的培训或会议的,每次扣10分。 (5)未经采购人同意,私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6)没有按时限约定时间完成造价咨询服务每延误二个工作日扣2分。 (7)遗漏或丢失资料,每次扣5分。 (8)未按采购人复审意见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9)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邮寄的评审资料,无及时响应即超过二个工作日未联系项目采购人每出现一次扣2分。 (10)中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项目资料后,如存在问题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相关负责人,不存在问题的部分应按服务计划进行,如没做到,每出现一次扣2分。 (11)在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有关人员的,中标供应商不配合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 (七)酬金支付: 1、委托咨询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委托咨询服务费用=计费基数(审定金额)×计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计费标准”依据《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3、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采购人认可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除采购人书面同意外,供应商及其专业人员不可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6、在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7、造价咨询计价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收取。 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注: 1.本计费标准均未考虑各供应商的投标下浮,具体的咨询服务费用应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计算。 2.计算咨询服务费用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一个造价咨询合同含有多个成果文件的,计算咨询服务费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每项单独成果文件出具后,可根据该项单独成果文件按标准计算费用的60%支付合同进度款。结算时以合同所有成果文件累计数作为基数计算总费用。 3.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按照编制费乘以0.9系数计算。 4.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单独编制预算收费标准的60%和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两项相加计算,其他情况预算编制费按照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上述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费按照相对应的编制费乘以0.9的系数计算。另外房屋建筑抽钢筋费另计。 5.实行驻场审核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6.除房屋建筑外,以上编审预、结算的咨询费用已含编审项目的抽审钢筋实际用量的费用。 7.根据委托,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的概算及预算(最高报价值)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则按以下原则计算: (1)如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则第一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费用,第二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第二次委托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60%的咨询费用。 (2)如同时委托编审概算及预算(投标控制价)的,则按预算咨询费的120%的计算。 (3)如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范围与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的范围明显不同的,则第二次委托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范围部分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造价计算额外的咨询费用。 8.属于结算二次审核的项目,咨询费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9. 变更工程预算编制可委托原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咨询费参照编制预算的计费标准计算。 10. 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另外,效益收费的基数为净核减(或净核增)。 1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基数“结算价”的定义,在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 12.收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收。 13.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商议。 14.按以上内容计算咨询费后,不另行计算其他一切费用(如现场查勘、外出考察、外聘专家等)。 15. 以上咨询费为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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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3(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3))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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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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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咨询费用按照单个任务支付。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注: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形式。如因中标供应商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采购人不以违约论,中标供应商不得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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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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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依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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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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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1.以招标文件中的《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下浮率报价,投标下浮率在服务期内固定不变。(投标下浮率固定且唯一,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2.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3.投标人应当响应本项目的合同文本。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咨询服务 |
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3) |
项 |
1.00 |
450,000.00 |
45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3)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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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2、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提供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客观、公正开展服务工作;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提供成果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配合完成工程概(预)算、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结算等造价咨询项目的审核或稽核; (3)提交通过验收的成果应包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 (4)对工作内容保密。中标供应商必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审核业务,不得将审核任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第三方完成,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审核有关情况,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和经济责任。 3、在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4、投标人可以投任意一包或多包并投,但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5 、中标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效率的提供本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 6、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编制企业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情况,服务方案,服务实施的资源支持,服务质量和进度的保证、承诺,后期服务方案等。 (二)采购基本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按采购人及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报告,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负责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有上述错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3、供应商负责审核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建议。 4、供应商应坚持科学准确、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属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5、供应商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要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及时跟委托单位及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6、供应商要做好编审依据的收集及取证工作,所有的审核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整个项目的档案要完整,不能缺损。 7、供应商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采购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建设单位、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如出现该情况,供应商应告知采购人主动回避。 8、工程项目的结果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供应商不得泄露给他人。中标供应商对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的有关资料、内容、成果以及结论,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9、对一些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驻场服务的项目,供应商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采购人提供。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员还应执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或可提供更优的条件。 10.1.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能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2.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编审经验和有资质(或职称)的各类工程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熟悉一般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和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外,还包括对交通公路、水利、桥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具备编审能力和经验,并具备相应专业的专业人员或专家。 10.3.具有丰富的基建工程概(预)结算审核业绩(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10.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的较好的社会信誉。 10.5.应熟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0.6.中标供应商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咨询工作质量,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 10.7.中标后拟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需更换时应征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资格。如没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将取消其在二次接受分配任务的资格,且不接受替换人员参与服务。拟派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三)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
注:1、上表所列专业和人员基本要求是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要求且不得兼任,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 2、上述人员必须附上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社保证明应为距开标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一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限: 每个项目的服务期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采购人交付给中标供应商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至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日止。 (五)违约责任: (1)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具体咨询项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害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2)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具体咨询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责任。 (3)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各自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在履约期内,如属采购人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如属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造成采购人及服务部门其他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并应予以赔偿。 ②中标供应商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2天,中标供应商应按委托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后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服务费。 ③若中标供应商逾期10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该项目咨询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因此给采购人及服务部门造成的其他损失。 ④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接受采购人合理分配的任务,采购人将同时给予中标供应商警告、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从下一轮次委托项目的款项中扣减)。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拒绝接受分配任务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六)考核及处理: 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实行扣分制度,以服务期内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期,底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当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停止任务分配半年,且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整改措施。下一个半年度考核分值还达不到60分,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扣分规则如下: (1)采购人稽核过程中发现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存在主观差错, 1%<差错率≤3%每项目扣5分;差错率大于3%每项目扣10分。 (2)考核当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造价咨询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每次扣15分。 (3)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拟定审核人员与实际审核人员不一致或实际审核人员与成果文件签章人员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无故缺席采购人组织的培训或会议的,每次扣10分。 (5)未经采购人同意,私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6)没有按时限约定时间完成造价咨询服务每延误二个工作日扣2分。 (7)遗漏或丢失资料,每次扣5分。 (8)未按采购人复审意见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9)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邮寄的评审资料,无及时响应即超过二个工作日未联系项目采购人每出现一次扣2分。 (10)中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项目资料后,如存在问题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相关负责人,不存在问题的部分应按服务计划进行,如没做到,每出现一次扣2分。 (11)在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有关人员的,中标供应商不配合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 (七)酬金支付: 1、委托咨询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委托咨询服务费用=计费基数(审定金额)×计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计费标准”依据《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3、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采购人认可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除采购人书面同意外,供应商及其专业人员不可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6、在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7、造价咨询计价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收取。 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注: 1.本计费标准均未考虑各供应商的投标下浮,具体的咨询服务费用应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计算。 2.计算咨询服务费用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一个造价咨询合同含有多个成果文件的,计算咨询服务费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每项单独成果文件出具后,可根据该项单独成果文件按标准计算费用的60%支付合同进度款。结算时以合同所有成果文件累计数作为基数计算总费用。 3.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按照编制费乘以0.9系数计算。 4.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单独编制预算收费标准的60%和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两项相加计算,其他情况预算编制费按照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上述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费按照相对应的编制费乘以0.9的系数计算。另外房屋建筑抽钢筋费另计。 5.实行驻场审核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6.除房屋建筑外,以上编审预、结算的咨询费用已含编审项目的抽审钢筋实际用量的费用。 7.根据委托,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的概算及预算(最高报价值)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则按以下原则计算: (1)如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则第一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费用,第二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第二次委托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60%的咨询费用。 (2)如同时委托编审概算及预算(投标控制价)的,则按预算咨询费的120%的计算。 (3)如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范围与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的范围明显不同的,则第二次委托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范围部分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造价计算额外的咨询费用。 8.属于结算二次审核的项目,咨询费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9. 变更工程预算编制可委托原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咨询费参照编制预算的计费标准计算。 10. 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另外,效益收费的基数为净核减(或净核增)。 1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基数“结算价”的定义,在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 12.收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收。 13.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商议。 14.按以上内容计算咨询费后,不另行计算其他一切费用(如现场查勘、外出考察、外聘专家等)。 15. 以上咨询费为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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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4(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4))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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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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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咨询费用按照单个任务支付。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注: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形式。如因中标供应商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采购人不以违约论,中标供应商不得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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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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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依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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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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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1.以招标文件中的《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下浮率报价,投标下浮率在服务期内固定不变。(投标下浮率固定且唯一,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2.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3.投标人应当响应本项目的合同文本。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咨询服务 |
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4) |
项 |
1.00 |
450,000.00 |
45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黄江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第三方评审服务)(包4)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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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或各采购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该采购包采购预算金额时,该采购包合同服务期限随之终止。服务期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的,须按原合同要求继续服务至项目完成为止。 2、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提供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客观、公正开展服务工作;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提供成果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配合完成工程概(预)算、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结算等造价咨询项目的审核或稽核; (3)提交通过验收的成果应包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 (4)对工作内容保密。中标供应商必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审核业务,不得将审核任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第三方完成,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审核有关情况,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和经济责任。 3、在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4、投标人可以投任意一包或多包并投,但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5 、中标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效率的提供本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 6、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编制企业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情况,服务方案,服务实施的资源支持,服务质量和进度的保证、承诺,后期服务方案等。 (二)采购基本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按采购人及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报告,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负责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有上述错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3、供应商负责审核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建议。 4、供应商应坚持科学准确、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属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5、供应商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要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及时跟委托单位及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6、供应商要做好编审依据的收集及取证工作,所有的审核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整个项目的档案要完整,不能缺损。 7、供应商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采购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建设单位、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如出现该情况,供应商应告知采购人主动回避。 8、工程项目的结果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供应商不得泄露给他人。中标供应商对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的有关资料、内容、成果以及结论,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9、对一些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驻场服务的项目,供应商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采购人提供。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员还应执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或可提供更优的条件。 10.1.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能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2.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编审经验和有资质(或职称)的各类工程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熟悉一般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和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外,还包括对交通公路、水利、桥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具备编审能力和经验,并具备相应专业的专业人员或专家。 10.3.具有丰富的基建工程概(预)结算审核业绩(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10.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的较好的社会信誉。 10.5.应熟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0.6.中标供应商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咨询工作质量,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 10.7.中标后拟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需更换时应征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资格。如没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将取消其在二次接受分配任务的资格,且不接受替换人员参与服务。拟派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三)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
注:1、上表所列专业和人员基本要求是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要求且不得兼任,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 2、上述人员必须附上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社保证明应为距开标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一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限: 每个项目的服务期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采购人交付给中标供应商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至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日止。 (五)违约责任: (1)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具体咨询项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害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2)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具体咨询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责任。 (3)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各自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在履约期内,如属采购人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如属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终止合作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该委托项目30%的咨询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造成采购人及服务部门其他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并应予以赔偿。 ②中标供应商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2天,中标供应商应按委托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后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服务费。 ③若中标供应商逾期10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该项目咨询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因此给采购人及服务部门造成的其他损失。 ④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一次委托。此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接受采购人合理分配的任务,采购人将同时给予中标供应商警告、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从下一轮次委托项目的款项中扣减)。在每个年度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拒绝接受分配任务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六)考核及处理: 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实行扣分制度,以服务期内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期,底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当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停止任务分配半年,且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整改措施。下一个半年度考核分值还达不到60分,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扣分规则如下: (1)采购人稽核过程中发现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存在主观差错, 1%<差错率≤3%每项目扣5分;差错率大于3%每项目扣10分。 (2)考核当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造价咨询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每次扣15分。 (3)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要求表》拟定审核人员与实际审核人员不一致或实际审核人员与成果文件签章人员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无故缺席采购人组织的培训或会议的,每次扣10分。 (5)未经采购人同意,私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6)没有按时限约定时间完成造价咨询服务每延误二个工作日扣2分。 (7)遗漏或丢失资料,每次扣5分。 (8)未按采购人复审意见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9)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邮寄的评审资料,无及时响应即超过二个工作日未联系项目采购人每出现一次扣2分。 (10)中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项目资料后,如存在问题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相关负责人,不存在问题的部分应按服务计划进行,如没做到,每出现一次扣2分。 (11)在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有关人员的,中标供应商不配合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 (七)酬金支付: 1、委托咨询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委托咨询服务费用=计费基数(审定金额)×计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计费标准”依据《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书面报告3份、电子报告1套),采购人将按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待成果文件经东莞市黄江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审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审定表,双方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说明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 3、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采购人认可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除采购人书面同意外,供应商及其专业人员不可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6、在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7、造价咨询计价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收取。 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注: 1.本计费标准均未考虑各供应商的投标下浮,具体的咨询服务费用应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计算。 2.计算咨询服务费用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一个造价咨询合同含有多个成果文件的,计算咨询服务费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每项单独成果文件出具后,可根据该项单独成果文件按标准计算费用的60%支付合同进度款。结算时以合同所有成果文件累计数作为基数计算总费用。 3.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按照编制费乘以0.9系数计算。 4.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单独编制预算收费标准的60%和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两项相加计算,其他情况预算编制费按照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上述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费按照相对应的编制费乘以0.9的系数计算。另外房屋建筑抽钢筋费另计。 5.实行驻场审核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6.除房屋建筑外,以上编审预、结算的咨询费用已含编审项目的抽审钢筋实际用量的费用。 7.根据委托,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的概算及预算(最高报价值)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则按以下原则计算: (1)如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则第一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费用,第二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第二次委托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60%的咨询费用。 (2)如同时委托编审概算及预算(投标控制价)的,则按预算咨询费的120%的计算。 (3)如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范围与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的范围明显不同的,则第二次委托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范围部分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造价计算额外的咨询费用。 8.属于结算二次审核的项目,咨询费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9. 变更工程预算编制可委托原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咨询费参照编制预算的计费标准计算。 10. 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另外,效益收费的基数为净核减(或净核增)。 1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基数“结算价”的定义,在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 12.收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收。 13.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商议。 14.按以上内容计算咨询费后,不另行计算其他一切费用(如现场查勘、外出考察、外聘专家等)。 15. 以上咨询费为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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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