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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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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190001601544 发布时间:2025-02-19 文档页数:47页 所需下载券:10
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项目

二、项目预算:本项目不接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项目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90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国有资产的决定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明晰产权、显化价值、高效利用、保值增值,结合徐州铜山区实际,开展徐州市铜山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内容

包括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并对铜山区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质检、汇总,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清查范围及内容

(一)清查范围

徐州市铜山区(不包含高新区、徐庄镇、柳新镇)全民所有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等5类自然资源资产。

(二)清查内容

(1)查清实物量

查清铜山区全域范围内全口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信息。利用国土变更调查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数据、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数据、耕地资源分类成果数据、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数据、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水资源公报等相关成果,全面掌握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补充调查形成实物量清查成果数据。

查清包括储备土地,由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形成专题数据。

(2)核算价值量。

收集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结合基准地价、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更新和完善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形成资产价格空间化成果,核算土地、矿产、森林、草地等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形成价值量核算成果数据。

(3)理清使用权状况。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江苏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全程跟踪管理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形成产权数据。结合正在开展的地籍图编制等工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4)梳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发挥自然资源部门职能和专业优势,协助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系统梳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矿产、林木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等情况,查清空置闲置、低效利用、失管漏管等问题资产,以及权属不清、权证不齐、存在争议等疑难复杂资产,配合建立资产台账清单。

(三)基准时点和更新时点

基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

更新时点: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六、工作任务

(1)完成徐州市铜山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2)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县(市、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利用工作。

(3)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

(4)协助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梳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5)按照基准时点和更新时点,按照文件要求完成更新工作。

七、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

八、质量要求

成果须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及《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确保通过省、国家质检、入库。

九、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项的30%作为预付款,2025年12月前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点的年度更新成果后支付合同款项的40%,完成全部成果提交通过质检入库后支付剩余款项。

十、其它要求

(一)项目安全生产要求

中标人在项目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维护措施不当等因素或不按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人员安全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其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二)数据、资料保密要求

(1)中标人负责对采购人所提供资料及最终成果的保密,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将收集的所有资料、数据等进行泄漏、传播;

(2)项目服务人员需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承担工作中接触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

(三)其他详见招标文件《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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