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概况:
1、抽检范围覆盖梅州市梅江区行政区域,供应商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全部的风险因素。
2、检测周期约为10个工作日,每个周期抽检前安排检测机构的抽检任务。
3、中标人的服务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4、项目需求一览表:
采购包号 |
承检内容 |
预算金额 (人民币元) |
服务期限 |
采购包1 |
流通环节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16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800000.00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采购包2 |
餐饮环节560次(含食用农产品1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8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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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包3 |
专项、应急等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2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8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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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包4 |
生产环节42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7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600000.00 |
备注:
1、本项目共分4个采购包,兼投不兼中。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1个采购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按采购包的顺序进行评审,依次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每采购包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已获得采购包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具有采购包2的候选人推荐资格;采购包2从具有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中,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投标人参与投标应充分考虑到服务期内的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等因素,并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员,中标后除采购人另有规定外,不得转包、分包,不得向采购人收取中标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相关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合同包为单位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以合同包为单位的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关于分包问题:本项目合同包不允许分包。
采购包1(流通环节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16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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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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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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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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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单位组织,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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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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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报价要求,1、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仅针对本项目的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其他费用(抽样费、购样费、税费及其他费用)不进行下浮。 2、投标报价应包括: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抽样费按100元/批计算。 3、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确定该项目检验费的价格,不作任何调整。服务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增加费用。 (二)投标报价风险,投标报价已包含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除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三)采购人配合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其他要求,除采购人同意外,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项目费用: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委托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购样费,抽样费(协助抽样派出交通车辆的交通费、邮寄票证费用、中标人随行抽样人员的人工成本(包括餐饮、食宿)、抽样工具及其损耗费用等)、检验费、销毁费和税费等。 2、费用结算: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1)抽样费100元/批次; (2)购样费按实结算,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相关购样费用清单、发票、收据等; (3)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按照中标人所报下浮率进行结算; (4)税费及其他费用。 3、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抽检费用结算明细表;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合同; (4)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5)中标通知书。 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本合同的费用结算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中标人同意本条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合同或附件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流通环节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16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项 |
1.00 |
800,000.00 |
80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流通环节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16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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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采样地点:梅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每个抽样点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采购人将根据抽检性质和要求,决定是否安排执法人员协助抽样,以及执法人员的数量。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具备单日采样送到实验室,并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5、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6、结果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7、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送达。中标人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三份检验报告报送至采购人。如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梅江区管辖范围内的,必须提供一式四份检验报告,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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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的检测能力,具有参加过国家认监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CNAS认可单位组织的食品相关项目能力验证。 2、中标人具有能满足承检任务的抽样车辆(具备冷藏功能)和持证抽样人员不少于10名。 3、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样品冷藏及冷冻功能的冷库面积;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具备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拟投入检验人员不少于10名(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具有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检验员证,能满足食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4、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检测有关程序文件齐全。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 7、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最新工作规范执行。 8、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9、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及时反馈检验不合格样品的信息。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微信、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半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1、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2、中标人应针对每次任务提供承接项目的质量保障计划、措施和结果,保证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并接受上级组织的专家检查及评估。 13、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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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检验工作的实施要求: 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依照相关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种植业产品检测结果根据GB2763-2021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250号公告》判定,水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公告进行判定)。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如有必要,采购人可在具体项目实施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调整不同环节的采样批次和检测项目。最终结算以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费用不得高于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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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应急抽检要求: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制定本项目完整的食品检测突发事件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夜间紧急抽检、突击抽检、应急管理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抽检快速有效。为确保应急抽检的快速进行,投标人应当具备能快速响应的能力。应急抽检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项目开展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和应急抽样任务,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应拟定相应的采样抽样应急工作方案,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等级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和配合突发的应急抽检工作,承检机构应保证24小时全天待命,接到采购人的应急抽检要求后,30分钟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开展抽检工作,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后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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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考核及违规处罚: 中标人应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服务承诺,按采购人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并接受采购人对其考核。对中标人出现检验质量问题、任务响应超时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对违约中标人按委托协议进行警告、减少委托任务、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1、对出现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罚: (1)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部分检验任务,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警告; (2)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全部检验任务,采购人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对任务响应超时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未能在0.5小时内响应(以电话记录、传真记录、微信对话记录等联系方式),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对中标人减少委托任务,第三次解除委托合同。 3、对任务不响应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拒绝响应的,解除委托合同。 4、违规处罚: (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4)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餐饮环节560次(含食用农产品1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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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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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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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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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单位组织,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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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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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报价要求,1、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仅针对本项目的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其他费用(抽样费、购样费、税费及其他费用)不进行下浮。 2、投标报价应包括: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抽样费按100元/批计算。 3、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确定该项目检验费的价格,不作任何调整。服务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增加费用。 (二)投标报价风险,投标报价已包含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除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三)采购人配合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其他要求,除采购人同意外,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项目费用: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委托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购样费,抽样费(协助抽样派出交通车辆的交通费、邮寄票证费用、中标人随行抽样人员的人工成本(包括餐饮、食宿)、抽样工具及其损耗费用等)、检验费、销毁费和税费等。 2、费用结算: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1)抽样费100元/批次; (2)购样费按实结算,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相关购样费用清单、发票、收据等; (3)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按照中标人所报下浮率进行结算; (4)税费及其他费用。 3、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抽检费用结算明细表;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合同; (4)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5)中标通知书。 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本合同的费用结算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中标人同意本条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合同或附件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餐饮环节560次(含食用农产品1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项 |
1.00 |
800,000.00 |
80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餐饮环节560次(含食用农产品1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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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采样地点:梅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每个抽样点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采购人将根据抽检性质和要求,决定是否安排执法人员协助抽样,以及执法人员的数量。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具备单日采样送到实验室,并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5、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6、结果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7、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送达。中标人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三份检验报告报送至采购人。如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梅江区管辖范围内的,必须提供一式四份检验报告,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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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的检测能力,具有参加过国家认监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CNAS认可单位组织的食品相关项目能力验证。 2、中标人具有能满足承检任务的抽样车辆(具备冷藏功能)和持证抽样人员不少于10名。 3、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样品冷藏及冷冻功能的冷库面积;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具备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拟投入检验人员不少于10名(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具有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检验员证,能满足食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4、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检测有关程序文件齐全。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 7、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最新工作规范执行。 8、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9、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及时反馈检验不合格样品的信息。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微信、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半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1、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2、中标人应针对每次任务提供承接项目的质量保障计划、措施和结果,保证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并接受上级组织的专家检查及评估。 13、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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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检验工作的实施要求: 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依照相关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种植业产品检测结果根据GB2763-2021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250号公告》判定,水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公告进行判定)。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如有必要,采购人可在具体项目实施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调整不同环节的采样批次和检测项目。最终结算以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费用不得高于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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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应急抽检要求: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制定本项目完整的食品检测突发事件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夜间紧急抽检、突击抽检、应急管理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抽检快速有效。为确保应急抽检的快速进行,投标人应当具备能快速响应的能力。应急抽检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项目开展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和应急抽样任务,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应拟定相应的采样抽样应急工作方案,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等级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和配合突发的应急抽检工作,承检机构应保证24小时全天待命,接到采购人的应急抽检要求后,30分钟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开展抽检工作,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后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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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考核及违规处罚: 中标人应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服务承诺,按采购人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并接受采购人对其考核。对中标人出现检验质量问题、任务响应超时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对违约中标人按委托协议进行警告、减少委托任务、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1、对出现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罚: (1)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部分检验任务,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警告; (2)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全部检验任务,采购人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对任务响应超时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未能在0.5小时内响应(以电话记录、传真记录、微信对话记录等联系方式),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对中标人减少委托任务,第三次解除委托合同。 3、对任务不响应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拒绝响应的,解除委托合同。 4、违规处罚: (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4)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3(专项、应急等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2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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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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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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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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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单位组织,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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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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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报价要求,1、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仅针对本项目的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其他费用(抽样费、购样费、税费及其他费用)不进行下浮。 2、投标报价应包括: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抽样费按100元/批计算。 3、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确定该项目检验费的价格,不作任何调整。服务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增加费用。 (二)投标报价风险,投标报价已包含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除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三)采购人配合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其他要求,除采购人同意外,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项目费用: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委托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购样费,抽样费(协助抽样派出交通车辆的交通费、邮寄票证费用、中标人随行抽样人员的人工成本(包括餐饮、食宿)、抽样工具及其损耗费用等)、检验费、销毁费和税费等。 2、费用结算: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1)抽样费100元/批次; (2)购样费按实结算,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相关购样费用清单、发票、收据等; (3)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按照中标人所报下浮率进行结算; (4)税费及其他费用。 3、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抽检费用结算明细表;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合同; (4)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5)中标通知书。 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本合同的费用结算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中标人同意本条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合同或附件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专项、应急等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2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项 |
1.00 |
800,000.00 |
80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专项、应急等56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21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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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采样地点:梅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每个抽样点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采购人将根据抽检性质和要求,决定是否安排执法人员协助抽样,以及执法人员的数量。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具备单日采样送到实验室,并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5、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6、结果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7、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送达。中标人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三份检验报告报送至采购人。如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梅江区管辖范围内的,必须提供一式四份检验报告,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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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的检测能力,具有参加过国家认监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CNAS认可单位组织的食品相关项目能力验证。 2、中标人具有能满足承检任务的抽样车辆(具备冷藏功能)和持证抽样人员不少于10名。 3、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样品冷藏及冷冻功能的冷库面积;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具备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拟投入检验人员不少于10名(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具有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检验员证,能满足食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4、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检测有关程序文件齐全。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 7、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最新工作规范执行。 8、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9、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及时反馈检验不合格样品的信息。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微信、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半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1、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2、中标人应针对每次任务提供承接项目的质量保障计划、措施和结果,保证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并接受上级组织的专家检查及评估。 13、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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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检验工作的实施要求: 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依照相关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种植业产品检测结果根据GB2763-2021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250号公告》判定,水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公告进行判定)。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如有必要,采购人可在具体项目实施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调整不同环节的采样批次和检测项目。最终结算以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费用不得高于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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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应急抽检要求: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制定本项目完整的食品检测突发事件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夜间紧急抽检、突击抽检、应急管理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抽检快速有效。为确保应急抽检的快速进行,投标人应当具备能快速响应的能力。应急抽检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项目开展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和应急抽样任务,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应拟定相应的采样抽样应急工作方案,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等级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和配合突发的应急抽检工作,承检机构应保证24小时全天待命,接到采购人的应急抽检要求后,30分钟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开展抽检工作,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后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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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考核及违规处罚: 中标人应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服务承诺,按采购人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并接受采购人对其考核。对中标人出现检验质量问题、任务响应超时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对违约中标人按委托协议进行警告、减少委托任务、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1、对出现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罚: (1)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部分检验任务,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警告; (2)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全部检验任务,采购人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对任务响应超时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未能在0.5小时内响应(以电话记录、传真记录、微信对话记录等联系方式),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对中标人减少委托任务,第三次解除委托合同。 3、对任务不响应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拒绝响应的,解除委托合同。 4、违规处罚: (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4)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4(生产环节42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7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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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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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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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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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单位组织,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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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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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报价要求,1、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仅针对本项目的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其他费用(抽样费、购样费、税费及其他费用)不进行下浮。 2、投标报价应包括: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抽样费按100元/批计算。 3、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确定该项目检验费的价格,不作任何调整。服务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增加费用。 (二)投标报价风险,投标报价已包含检验品的抽取与运送、分析、检测、报告撰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除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三)采购人配合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其他要求,除采购人同意外,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项目费用: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委托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购样费,抽样费(协助抽样派出交通车辆的交通费、邮寄票证费用、中标人随行抽样人员的人工成本(包括餐饮、食宿)、抽样工具及其损耗费用等)、检验费、销毁费和税费等。 2、费用结算:按实际抽检工作任务,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实际抽检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1)抽样费100元/批次; (2)购样费按实结算,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相关购样费用清单、发票、收据等; (3)检验费(依据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粤价〔2002〕170号文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参考表》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2〕133号)执行,或以采购人市场调查价格为准)按照中标人所报下浮率进行结算; (4)税费及其他费用。 3、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抽检费用结算明细表;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合同; (4)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5)中标通知书。 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本合同的费用结算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中标人同意本条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合同或附件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生产环节42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7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
项 |
1.00 |
600,000.00 |
60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生产环节42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7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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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1、采样地点:梅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每个抽样点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采购人将根据抽检性质和要求,决定是否安排执法人员协助抽样,以及执法人员的数量。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具备单日采样送到实验室,并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5、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6、结果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7、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送达。中标人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三份检验报告报送至采购人。如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梅江区管辖范围内的,必须提供一式四份检验报告,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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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的检测能力,具有参加过国家认监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CNAS认可单位组织的食品相关项目能力验证。 2、中标人具有能满足承检任务的抽样车辆(具备冷藏功能)和持证抽样人员不少于10名。 3、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样品冷藏及冷冻功能的冷库面积;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具备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拟投入检验人员不少于10名(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具有食品或药学或化学或生物或质量或检测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检验员证,能满足食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4、中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检测有关程序文件齐全。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 7、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最新工作规范执行。 8、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9、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及时反馈检验不合格样品的信息。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微信、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半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1、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2、中标人应针对每次任务提供承接项目的质量保障计划、措施和结果,保证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并接受上级组织的专家检查及评估。 13、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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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检验工作的实施要求: 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依照相关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种植业产品检测结果根据GB2763-2021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250号公告》判定,水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公告进行判定)。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如有必要,采购人可在具体项目实施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调整不同环节的采样批次和检测项目。最终结算以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费用不得高于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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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应急抽检要求: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制定本项目完整的食品检测突发事件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夜间紧急抽检、突击抽检、应急管理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抽检快速有效。为确保应急抽检的快速进行,投标人应当具备能快速响应的能力。应急抽检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项目开展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和应急抽样任务,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应拟定相应的采样抽样应急工作方案,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等级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和配合突发的应急抽检工作,承检机构应保证24小时全天待命,接到采购人的应急抽检要求后,30分钟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开展抽检工作,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后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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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考核及违规处罚: 中标人应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服务承诺,按采购人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并接受采购人对其考核。对中标人出现检验质量问题、任务响应超时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对违约中标人按委托协议进行警告、减少委托任务、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1、对出现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罚: (1)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部分检验任务,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警告; (2)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全部检验任务,采购人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对任务响应超时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未能在0.5小时内响应(以电话记录、传真记录、微信对话记录等联系方式),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对中标人减少委托任务,第三次解除委托合同。 3、对任务不响应的处罚: 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任务需求拒绝响应的,解除委托合同。 4、违规处罚: (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4)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