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太原市是山西省的省会,西、北、东三面环山,中、南部为河谷平原,整个地形北高南低呈簸箕形,处华北地震区的汾渭地震带(山西地震带),地质灾害频繁,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较大。为切实提升我市对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保体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二、执行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金办非银〔2021〕3号)
(四)《太原市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并金发〔2022〕20号)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金规〔2024〕2号)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
三、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内容
1.承保范围
太原市区及所属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包括:
(1)太原市的脱贫户与边缘易致贫户(包括突发严重困难户);军属、烈属和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两属两户”)等特殊群体。
(2)太原市的普通城市、农村居民户,上述城乡居民是指拥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临时居民(指临时来我市就学、出差、旅游、务工以及国家抢险救灾人员)。
2.保险标的
(1)居民每户1套常住住房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禽畜间等。
(2)城乡居民人身伤亡救助。
3.保险责任及保额
(1)财产损失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城乡居民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VI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
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暴雨、洪水、暴风、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
(2)人身伤亡救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巨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的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进行救助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见附件保险责任释义)。
(3)财产损失保险金,保险金额5万元/户;
(4)城乡居民巨灾人身伤亡救助金,赔偿限额5万元/人。
(5)参照山西省《实施方案》,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30亿元,保额为30亿元。
4.保险期限:一年(对应承保份额承担自2024年6月30日0点到2025年6月29日24点的保险责任)。
5.保险费
每户投保一份且只能投保一套常住住房,保险费用53.76元/户。
四、承保模式
本项目采用“主承保人+共保体成员”的承保模式进行承保。采购人根据评标结果,选定1家主承保人,7家共保体成员组成1+7形式的共保体,得分最高者为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负责包括承保、宣传、培训、查勘、理赔、信息化平台建设及运维、投诉处理、日常咨询等一切服务,具体实施由主承保人代表共保体执行完成。主承保人应与其他成员公司签订《共保协议》,成员公司要协助配合主承保人完成相关工作。
主承保人和共保体成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山西金融监管局报备巨灾保险产品等相关工作。
五、投保及承保
1.投保:按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专班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为我市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投保主体;市农业农村局为我市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脱贫户和边缘易贫户(包括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投保主体;市退役军人局为我市军属和烈属的投保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所属辖区的农村居民户(剔除农村居民户中特殊群体)投保主体。采购人负责统筹协调以上部门统计各类群体投保信息数据,推动投保工作。
其他普通城市居民(除以上群体之外)按照自愿原则自行投保。
2.承保:主承保人为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普通城市居民提供承保服务,及时出具保单,并主动告知被保险人享受的权益保障。
居住在农村区域范围的临时居民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承保范围,享受普通农村居民户同等权益保障,不单独统计人员信息。
国家抢险救灾人员享受巨灾保险权益保障,不单独统计人员信息。
3.保费支付:采购人统筹普通农村居民户40%的保费,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投保数据进行统一汇总,核算市级保费向主承保人支付。其他省、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主承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请。
4.受益人:财产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标的物所有人,人身伤亡救助金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保险理赔
1.报案:发生巨灾保险事故,造成城乡居民住房遭受损失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确认启动巨灾保险理赔后,主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房屋进行赔偿。
2.理赔:发生巨灾保险事故,造成城乡居民受伤的,主承保人按照下表所附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赔偿。发生居民死亡的,主承保人按照每人伤亡赔偿限额赔偿。
人体损伤程度 |
赔偿比例标准 |
轻微伤以下(不包含不受伤) |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10% |
轻微伤 |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30% |
轻伤 |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50% |
重伤 |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70% |
死亡 |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100% |
人体损伤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司发通〔2013〕146号)。
3.主承保人要组织共保体成员公司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主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排查承保房屋潜在风险、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承保房屋防灾防损工作;依托太原市现有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演练;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理赔义务,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主承保人接到出险报案后,要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现场勘察需完成事故原因调查、损失程度确认、照片采集、资料收集等工作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并经被保险人签章确认。
主承保人在收到赔偿申请后,要及时做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出具拒赔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
保险事故发生后,主承保人对整体损失情况做出评估,年度总保险损失超过直接保险、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准备金余额总和时,按流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保险公司需做好赔付总额、赔付比例、赔付流程等内容的测算和解释工作。
主承保人要将保险事故发生的集中区域的基层服务机构设置为临时报案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案件,开辟理赔通道,确保赔款及时支付。
七、其他要求
1.出具保单:保险机构在投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情况下,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承保手续,按照投保类型分别出具保单,保单正本送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采购人等部门备案。
2.推动普通城市居民投保积极性:畅通普通城市居民的投保路径,搭建科学合理的线上线下投保渠道。加强城市范围中易受灾地区的宣传活动,调动城市居民投保积极性。
3.加强宣传: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地震等区灾保险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进行保险条款现场讲解等方式,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巨灾保险意识,推动巨灾保险业务开展,逐年提高投保率。
4.定期总结汇报:强化服务职能,提升居民满意度;做好灾后损失预案,及时开展查勘理赔服务,协助政府建立防灾预警机制、储备救灾物资,由事后赔偿拓展到事前预防;做好灾后损失预案,及时开展查勘理赔服务,总结抗灾经验协助政府建立防灾预警机制、储备救灾物资,由事后赔偿拓展到事前预防。主承保机构对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经营情况实行手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工作专班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落实巨灾保险准备金计提工作:共保体成员单位需研究制定巨灾保险准备金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准备金的提取、托管、投资管理和使用行为。共保体应按时足额计提巨灾保险准备金,计提工作应于上年度保险责任到期后的3个月内完成。巨灾保险准备金单独立账,逐年滚存,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若全市年度总保险赔款超过直接保险、再保险、巨灾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总和,经工作专班审议并逐级上报省、市政府批准,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按照巨灾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总偿付能力与总保险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6.搭建巨灾保险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具有投保信息数据的录入和查询功能,便于查看保障方案,进行投保申请、理赔、投诉、保全等功能版块。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可通过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档案管理等目标。
7.对于全市普通城乡居民投保户:承保公司在收到居民自缴保险费后,根据居民缴费清单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生成正式保单,并打印保险费发票送交财政部门作为账务处理凭证并存档备查,在上年度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内据实办理当年度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及时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任何机构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截留或挪用保险金等任何方式骗取巨灾保险保费补贴。
8.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示范条款。根据地区风险状况、建筑结构、城乡差别等情况,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范围内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设置风险集中度调整系数。
9.主承保机构应牵头制定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营实施细则,规范机构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费用管理等,细化承保、理赔等服务内容,不断优化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行机制和服务水平。会同巨灾保险共保体成员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制定损失分层分担方案和再保险方案。
10.承保机构应于每年保险合同到期前完成续保出单工作。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保险责任中断,无法按期完成续保前招投标程序的,投保人可与承保机构协商按上一年度承保条件先行续保。待新一年度招投标程序完成后,如需变更,可依法重新签订保险合同,或办理保险合同解除及合同变更手续。
1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分摊标准,据实列支经管费用,不得将其他险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业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保险机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和报表,并上报太原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时抄报各成员单位。
12.保险期间内出现重大矛盾纠纷或其他不可预见事件时,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协助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化解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城乡居民地震等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3.依法依规选取基层网点健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具有地方政策性地震巨灾保险主承保经验、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备案条款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组建巨灾保险共保体。
综合得分排名入列的共保体成员须完全响应主承保人保险方案进行承保。
八、本项目招共保体。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主承保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二至第八名为共保体成员。具体承保份额如下表:
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 |
对应承保份额 |
第一名(主承保人) |
60% |
第二名(共保体成员) |
10% |
第三名(共保体成员) |
5% |
第四名(共保体成员) |
5% |
第五名(共保体成员) |
5% |
第六名(共保体成员) |
5% |
第七名(共保体成员) |
5% |
第八名(共保体成员) |
5% |
1.若截止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投标人数量少于8家,或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8家时,余下的份额由除主承保人之外的共保体成员平均承担,如平均后仍有余数,余数由主承保人承担。
2.投标人有权放弃综合得分排名后入列共保体成员的资格,如投标人放弃排名入列共保体成员资格后由下一位排名成员递进替补该放弃排名入列共保体成员资格,以此类推。
九、支付方式
保单生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保费(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十、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