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保险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年度预算金额 |
项目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丽水市巨灾保险项目 |
3 |
年 |
1600万元 |
4800万元 |
/ |
二、技术需求
2.1内容
丽水市巨灾保险聚焦巨灾风险相对集中、民生关注度高的致灾因子,重点关注人员伤亡、房屋财产和应急费用损失保障,具体分为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应急响应费用损失补偿三部分,内容如下:
2.1.1人身伤亡赔偿部分。
1.保险范围(触发条件)。
因台风、洪水、龙卷风、暴风、雷击、暴雨、暴雪、森林火灾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洪涝、泥石流、滑坡、崩塌、触电等次生或衍生灾害造成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员及临时来我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员、参与救援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
2.保障金额。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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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累计赔付限额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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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次事故赔付限额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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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付限额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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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设定的十级伤残等级标准予以赔付。 |
2.1.2居民房屋财产损失部分。
1.保险责任(触发条件)。
1保险责任。因台风、洪水、龙卷风、暴风、雷击、暴雨、暴雪、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洪涝、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或衍生灾害,导致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居住房屋倒塌形成的房屋财产损失。
2触发条件。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由于标的房屋遭受保险责任的损失,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保险人负责赔付:
a.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都存在1/2以上面积倒塌的;
b.1/2以上(含)房屋屋顶坍塌的;
c.1/2以上(含)楼板坍塌的;
d.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因洪涝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e.墙基严重冲毁,或无显性损毁,经住建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2.保障金额。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累计事故赔付限额 |
6500 |
2 |
每次事故赔付限额 |
1000 |
3 |
居民住房:每户房屋赔付限额 |
1.5 |
2.1.3应急响应费用损失补偿部分。
1.保险责任(触发条件)。
当任一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时,在救灾响应过程中产生的需征用人员、物资、场地,以及救援队伍响应期间救援人员的备勤等应急救援费用、救灾安置费用(转移安置人员不含建筑及工业企业负责转移的雇员)。
2.保障金额。
响应级别 |
项目 |
每次事故赔付限额 |
累计赔付限额 |
Ⅰ级响应 |
应急救援费用 |
每天赔付限额8万元 最高赔付4天 |
1000万元
|
救灾安置费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多赔付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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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响应 |
应急救援费用 |
每天赔付限额6万元 最高赔付4天 |
|
救灾安置费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多赔付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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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响应 |
应急救援费用 |
每天赔付限额5万元 最高赔付5天 |
|
救灾安置费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赔付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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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响应 |
应急救援费用 |
每天赔付限额2万元 最高赔付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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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安置费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赔付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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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等级:如遇响应等级提高或降低,赔付根据实际响应天数分段累计。 |
2.2保费报价
保费包括采购需求和后续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投标人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保费外的其他费用。
2.3“保险+服务”要求
每年据实列支年度总保费的5%,作为丽水市巨灾保险的风险减量服务费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巨灾保险风险减量服务工作,在推广的基础上选取一个风险减量服务工作试点乡镇,试点乡镇要充分挖掘整合现有各类资源,积极推动制度协同互补,充分发挥当地机构合力,指导承保机构加强与政府减灾救灾工作的配合,并以经验推广、现场展示等形式,对风险减量服务工作成果进行展示。
2.3.1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分阶段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常普常新工作,加强普查成果应用力度,结合普查绘制市、县灾害综合风险图、综合风险区划图、综合防治区划图绘制。通过开展普查,摸清辖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辖区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2.3.2宣传教育。承保机构配合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基层政府针对各地灾害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保险宣传活动;结合巨灾保险实际,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日”等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次现场咨询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制作防灾减灾宣传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学习观看。
2.3.3应急救灾演练。保险机构选派防灾防损专家,或外聘专业机构,对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进行现场防灾演习、应急救助演练,普及防灾防损、汛期救援知识,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可靠合理、组织规范高效,最大限度的减少受损范围。
2.3.4应急物资储备。保险机构在当前各地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补充应急物资储备,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应急物资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及时补充各县(市、区)物资缺口,并在救灾时灵活调配以保障物资供应。
2.3.5应急人力支持。保险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际需求,积极配合推动当地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通过诸如聘请第三方救援队伍等方式,扩充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参与应急救援中心综合服务、热线咨询、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发挥其在应急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2.4服务标准
2.4.1本项目适用保险条款需经中国银保监会或浙江银保监局备案。
2.4.2服务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内容描述完整的承保方案,并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该方案的服务承诺书。
2.4.3服务标准:投标人提供必要的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理赔服务措施满足采购基本要求;明确并落实“保险+服务”中服务的内容。
2.4.4服务方案:投标人的投保设计、保险条款、服务方案应满足项目需要。
2.4.5再保险支持:投标人须就本项目提供再保险支持。
2.4.6服务费用要求:每年据实列支每年总保费的5%;若当年赔付支出低于50%,根据承保机构的盈余统计,在扣除当年赔付金额、税费、运营费用和风险减量服务费用,投标人承诺额外提供保费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的补充。
2.5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配备理赔勘查车辆,在各县(市、区)组建一支以上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需项目负责人、承保服务小组以及理赔服务小组,所投标项目负责人由县级网点班子成员担任,并保证人员、车辆以及设备服务本项目。
为保险服务储备专业人才,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水平,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理赔服务,简化优化理赔流程,完善查勘理赔工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理赔服务。接到报案后,承保机构应立即启动巨灾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及时与主管部门、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联系,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对象公示和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
序号 |
项目 |
赔付程序 |
备注 |
1 |
人身伤亡赔偿 |
保障对象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当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向承保机构报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需提供受害人因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的死亡证明或伤残等级证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自然灾害及其引起次生或衍生灾害的基本事实做出证明,承保机构核实后支付赔付款,对于资料齐全无争议的案件在48小时内支付赔付款。 |
/ |
2 |
居民房屋财产损失部分 |
保障对象可以委托当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向承保机构报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自然灾害及其引起次生或衍生灾害,导致本辖区保障对象的生活居住房屋倒塌基本事实作出证明,承保机构核实后支付赔付款,对于资料齐全且无争议的案件在48小时内支付赔付款。 |
/ |
3 |
应急响应费用损失补偿部分 |
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文件,承保机构核实后支付赔付款,对于资料齐全且无争议的案件在48小时内支付赔付款。 |
/ |
三、商务需求
3.1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3.2合同签订时间:中标后,1个月内正式签订合同并签发保单,此后每年一签。
3.3付款条件:每个保险年度分二期付款,第一期合同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第二期合同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第7个月经采购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如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合同续签,则付款条件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