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151号)、《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甬政办发[2021]18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进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应对重大灾害风险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公共巨灾保险项目,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以共保形式确定承保机构。
2、目的:公共巨灾保险是在财政资金支持下,利用保险市场和资本,充分发挥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有效分散巨灾风险,提高我市灾害风险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
3、投保人及保费安排。市政府为公共巨灾保险投保人。公共巨灾保险由市政府统一购买,所需保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政府委托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与首席承保人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三年(2021年至2023年)。三年保险期限内,保费一年一付,保障期限内每年保费保持不变。本项目合同签署后5个月内支付给承保人本年度保费,以后每年5月底前支付当年保费。当年发生需要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追加保费的情形的,在次年年初支付给承保人。保险责任期限开始后实际付款前,承保人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4、年保费限额:3280万元/年(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年度保费限额)。
5、巨灾风险准备金:市财政按中标价的125%安排公共巨灾保险经费(即4100万元),其中,80%作为保费支付给中标人(支付金额等于中标价),其余20%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当承保人当年赔付金额超过当年中标保费时,超赔付金额由巨灾风险准备金以追加保费的形式支付给中标人,并以本轮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累积总额为限。
二、本次招标拟选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一)承保方式:最多由5家保险公司共保。
(二)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确定:
(三)参加招标的投标人须明确投标意愿,投标人应注明是否参加“首席承保人”竞标,或“共保人”竞标;如果既参加“首席承保人”,又参加“共保人”竞标的必须在投标文书中予以明确。
1、首先确定首席承保人,并采取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审综合得分排名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为本项目的首席承保人。
2、其次确定共保人,按照剔除首席承保人后的商务技术分得分排名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为本项目的第二承保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为第三承保人,依此类推,最多取排名前4名。共保人根据承保机构投标情况,确定共保家数,承保机构投标9家以上的(含9家),取4家;承保机构投标6-8家的(含6家),取3家;承保机构投标3-5家的(含3家),取2家。
(1)共保份额确定。共保各方的承保份额比例见下表:
参与共保机构家数 |
首席承保人 承保份额(%) |
第二承保人 承保份额(%) |
第三承保人 承保份额(%) |
第四承保人 承保份额(%) |
第五承保人 承保份额(%) |
5 |
50 |
20 |
15 |
10 |
5 |
(2)根据有效投标人数量,各中标人的承保份额划分见下表:
有效投标人家数 |
中标人家数 |
首席承保人承保份额(%) |
第二承保人承保份额(%) |
第三承保人承保份额(%) |
第四承保人承保份额(%) |
第五承保人承保份额(%) |
X≧9 |
n=5 |
50 |
20 |
15 |
10 |
5 |
6≦X≦8 |
n=4 |
52 |
24 |
16 |
8 |
-- |
3≦X≦5 |
n=3 |
56 |
29 |
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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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首席承保人承保份额=(n+1-排名)/Σ(n+1-排名)×(1-首席承保人份额)
3、首席承保人代表参与共保的机构,与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
4、首席承保人作为承保机构代表按合同约定,负责处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所有业务事项,其他承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
5、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视为自愿接受共保模式。共保各方与首席承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共保协议作为公共巨灾保险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共保各方应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保原则,以相关保险合同和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共保项目保险责任义务。各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险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责任。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包括自然灾害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和见义勇为保险。
1、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因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暴雪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或衍生灾害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常住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家庭财产损失仅针对住房倒损、进水,下同)。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障范围和责任。因火灾、爆炸、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或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救灾安置救助赔付。
3、见义勇为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在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亡增补抚恤赔付。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基层干部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治工作期间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及参照甲类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赔付。
(二)保障对象。自然灾害保险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为风险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员及临时来我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员)的人身伤亡抚恤(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指拥有我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对象为参与我市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基层干部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见义勇为保险保障对象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
(三)赔付标准及责任限额
1、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及限额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伤亡的,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亿元。人身伤亡抚恤按照下表规定的伤残赔付比例列明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进行赔付(详见:伤亡赔偿比例表)。
伤亡赔付比例对照表
项目 |
伤害程度 |
赔偿处理 (按责任限额的%)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三) |
二级伤残 |
90% |
(四) |
三级伤残 |
80% |
(五) |
四级伤残 |
70% |
(六) |
五级伤残 |
60% |
(七) |
六级伤残 |
50% |
(八) |
七级伤残 |
40% |
(九) |
八级伤残 |
30% |
(十) |
九级伤残 |
20% |
(十一) |
十级伤残 |
10% |
注:上表伤残等级鉴定执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住房倒损或进水的,按以下标准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亿元。
住房倒损赔付标准为:造成一间住房倒塌或四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2000元;造成一间以上住房倒塌或二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3000元。住房倒损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6000元。
住房进水赔付标准为:20cm<住房进水水位线≤50cm,每户赔付金额500元;50cm<住房进水水位线≤100cm,每户赔付金额1000元;100cm<住房进水水位线≤150cm,每户赔付金额2000元;住房进水水位线>150cm,每户赔付金额3000元。住房进水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5000元。居民有多套住房的,以一套自住房为保障标的。住房出租给他人的,住房进水赔付给承租人。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及责任限额: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付时,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亿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与自然灾害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一致(详见:自然灾害保险伤亡赔付比例对照表)。
(2)救灾安置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需要政府另行安置的,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付时,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最多90天的标准赔付给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用于补偿政府安置灾民救助费用。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00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包含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内。
3、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及责任限额:保障对象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的1倍增发抚恤赔付金,年度累计赔付限额分别包含在自然灾害保险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内。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及责任限额:保障对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造成人身伤亡的,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3000万元。
(四)理赔条件
1、发生以下任何一个情形时,启动自然灾害保险理赔:
(1)宁波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防台、防汛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2)雷击、龙卷风造成人身伤亡和住房倒损的;
(3)宁波市气象局认定区域降雨(雪)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宁波市巨灾级别的区域降雨(雪)量标准;
其中,强降雨量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启动理赔:宁波全市致灾过程面雨量达到180毫米及以上,或区县(市)致灾过程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及以上,或县域50%以上区域气象观测站测得的过程雨量达到200毫米及以上,或受灾区域(受灾点15公里范围内)有3个及以上气象观测站测得1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及以上。
强降雪量满足以下条件即启动理赔:区县(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测得积雪深度达到3厘米及以上。
2、发生以下任何一个情形时,启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理赔:(1)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2)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含死亡)的;
3、见义勇为保险理赔条件。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抢险救灾、应急处置或疫情防控造成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追认为见义勇为,或评为烈士的;
4、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启动公共巨灾保险理赔工作由宁波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决定,承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理赔。
(五)理赔服务要求
1、首席承保人应牵头成立由共保各方人员参加的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服务专业团队,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2、承保人应制定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细则和重大灾害应急理赔预案,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应急勘险理赔队伍,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报灾、勘险、理赔网络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机制。
3、承保人应设立全天候不中断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听解答居民有关巨灾保险的咨询与查询,受理保险事故报案。建设理赔服务平台,充分利用App、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提供7×24小时理赔服务,引导客户线上办理。简化优化理赔流程,完善查勘理赔工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理赔服务。
4、承保人在接到宁波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公共巨灾保险理赔的决定后,应在案发或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前往案发现场或与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取得联系,开展勘查、理赔服务,并严格执行24小时接报案制度。
涉及人身伤亡(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抚恤理赔的,保障对象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当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向承保人报案,也可直接向承保人报案,并提供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证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事故确认证明,属见义勇为或烈士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保人核实后支付赔付金。
涉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理赔的,受灾居民向当地村(社区)报告受灾情况,村(社区)巨灾保险联络员统一登记汇总,并向承保人报案。承保人接到报案后,负责派人进行查勘定损。当发生大面积住宅进水理赔时,已建立巨灾保险水灾远程定损管理系统的地方,承保人应充分发挥管理系统的作用,做好查勘定损工作。未建立管理系统的村(社区),当报案户数超过100户及以上时,承保人可委托村(社区)协助进行损失查勘,并根据合理随机抽检的原则,对村(社区)查勘后提供的报损居民家庭名册中按10%且不少于50户进行入户抽检,抽检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承保人按抽检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的村(社区)提交的报损家庭名单纳入赔付对象。承保人委托村(社区)协助进行损失查勘、理赔资料收集、理赔对象公示等工作,应给予村(社区)有关工作人员一定的劳务补助,补助经费不得从防灾防损及服务网络建设费用支出。。
涉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救灾安置理赔的,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向承保人提供救灾安置费用明细表,包括安置人数和安置期限等,承保人与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或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的机构支付赔付金。
5、承保人支付赔付金(除救灾安置救助赔付金外)前,应将获得赔付的对象在当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赔付金原则上直接赔付到户,并在索赔单证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付金。
6、承保人应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水灾远程定损系统,改进查勘定损方式,促进理赔服务更加精准高效。
(六)其它服务要求
1、承保人应承诺每年安排防灾减灾专项经费不低于中标保险费的5%,专项经费用于全市灾害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宣传和演练、防灾减灾课题研究、巨灾保险联络员通讯费补贴、共保机构和巨灾保险联络员培训、编印巨灾保险工作手册和宣传册子以及巨灾保险网站建设或维护等。
2、承保人应推出与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内容相匹配、赔付标准加成、保费相对低廉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满足广大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承保人应根据宁波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全面的出险理赔情况,并每年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报告,做好巨灾风险数据积累,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和灾害风险管理平台,编制巨灾风险地图,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为我市灾害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专业意见,为全社会提供风险隐患排查、灾前预警防范、灾时避险转移、灾后救助理赔等专业服务。
4、承保人不得将本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承保人赔偿相应损失。
(七)项目保障措施
1、完善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拓展巨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渠道,在财政注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鼓励推动慈善组织和社会捐助筹资。巨灾保险基金(不包括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补偿超过公共巨灾保险赔付限额范围以外的人员伤亡抚恤(包括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以巨灾保险基金累积额度为限,且优先补偿人身伤亡抚恤的超额部分。
2、建立回调机制。
当巨灾灾害损失金额超过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或自然灾害人身伤亡抚恤或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人身伤亡抚恤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与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之和时,启动按照总赔付能力(保险合同分项责任赔付限额加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部分补偿的回调机制。回调后的赔付计算标准为按照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乘以回调比例。
回调后赔付计算标准=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回调比例
回调比例=总赔付能力(保险合同分项责任赔付限额+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总损失
3、 优化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公共巨灾保险经费时,其中20%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在每3年一个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期内,按年计提、逐年滚存,用于应对本轮巨灾风险的赔付。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保机构当年赔付金额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时,可以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超额部分由巨灾风险准备金支付,并以本轮承保期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为限,不得动用前轮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如当年发生需要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情形的,应先动用盈余计提部分的风险准备金,如仍有不足,再申请动用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负责保管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以承保期内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为限,追加部分应在次年年初支付。承保机构承保期满后,如巨灾风险准备金有结余,结余部分在准备金账户中累积,统筹用于巨灾救灾支出。
4、巨灾保险盈余调整机制。当当年赔付支出低于保费的20%时,根据承保机构盈余统计(扣除当年赔付金额、税费、运营费用和防灾防损服务费用),预提盈余的20%作为防灾防损服务费用和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补充,其中,30%计入防灾防损服务费用,70%计入巨灾风险准备金。盈余计提每年核定,分年预提,三年为一个周期;留存经费滚入下一轮防灾防损服务费用和巨灾风险准备金,经费由首席承保机构代管,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监督使用。如当年发生需要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情形的,先动用盈余计提部分的风险准备金,如仍有不足,再申请动用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负责保管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以本轮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为限。
5、项目保障。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公共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共巨灾保险不能作为承保机构个人业务业绩纳入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