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 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2、投标人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必须取得总公司的相关授权,投标时提供授权函原件;
3、投标人具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根 据 信 用 中 国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书面承诺);
6、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5〕676 号) 《茂名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茂财农〔2016〕114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0 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9〕220 号)《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统筹部分)的通知》(茂财农〔2020〕28 号)《关于下达 2020 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支出指标的通知》(茂财预〔2020〕38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5〕676 号)《2020-2023 年茂名市台风强降雨巨灾指数保险方案》(省气候中心提供)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茂名市巨灾保险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就茂名市 2020-2023 年度巨灾保险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三年(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00 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20:00 止)
(二)保险期间:以一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费承担比例:2020-2021 年度茂名市投保费为 1300 万元,即省补助 750 万元,市级负担 200 万,其余信宜、高州、化州、电白各负担 70 万元,茂南负担 40 万元,滨海新区负担 20 万元,高新区负担 10 万元。以后年度,根据省下达资金指标和我市财政情况再行请示,市政府批复后签订合同。
★(四)本项目合同一年一签,如本项目绩效考核未达标,采购人有权选择不予签订后继合同,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后两年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有调整, 则执行的赔付方案相应进行调整(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且年内新增气象观测站可作为次年巨灾保险有效观测站。
★(五)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茂名市总保费预算,也不得超过茂名市台风及强降水的分项保费预算金额。
巨灾保险一般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巨灾保险制度是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的制度安排。
(一)保险模式。根据茂名市实际情况及建立具有茂名市特色巨灾保险制度的精神,茂名市选择指数保险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险模式。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茂名市巨灾保险以茂名市财政局为投保人,以茂名市人民政府作为被保险人,按指数保险模式设计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灾害因子。试点期间,茂名市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及各地的经济规模、保险缺口、财政负担等因素,确定当地近年来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涝(强降雨)等作为灾害因子。
——成灾指数。茂名市巨灾指数保险合同中,成灾指数以灾害发生量为基础灾害参数,结合受其影响的人口数量、财产规模、财政责任等保险参量确定。成灾指数超过保险合同规定成灾指数即触发保险赔付。
——保险责任。茂名市签订的巨灾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种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保险保障、投保保费、受灾网格、触发条件、保险赔付结构、理赔程序等要素。
(三)理赔程序。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指数报告机构、指数计算机构公布的灾害指数及预设的触发条件,经茂名市财政局、服务保险公司确认触及巨灾理赔后,保险公司应在1天内将理赔款支付到茂名市财政局。
(四)救助责任。茂名市政府运用理赔资金等迅速开展救灾复产工作,向受灾群众进行救助,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公估公司向受灾群众进行直接救助。
(五)技术支持机构。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指数报告机构、指数计算机构。洪涝(强降雨、外来洪水)暂以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水文局作为指数报告机构(即使用全省地面气象、水文观测站网资料计算强降水成灾指数),台风以中央气象台为指数报告机构(即使用中央气象台的台风定位资料计算台风成灾指数),洪涝(强降雨)和台风均以广东省气候中心为指数计算机构。
保险费率分为纯风险基准费率(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基本费率各级保费见表 1.1。该基本费率下,台风灾害保险承担损失比例为 19%,强降雨保险承担损失比例为 10%。
等级 |
台风级别 |
台 风 基本费率 |
基本保费 (亿元) |
降雨重现期 |
强降雨基本费率 |
基本保费 (亿元) |
0 |
|
0 |
0 |
0 |
0% |
0 |
1 |
|
0 |
0 |
2 |
0.21% |
0.002839 |
2 |
|
0 |
0 |
3 |
1.27% |
0.008377 |
3 |
|
0 |
0 |
5 |
1.12% |
0.006017 |
4 |
|
0 |
0 |
8 |
0.98% |
0.00495 |
5 |
12 级 |
0.92% |
0.014504 |
10 |
2.73% |
0.013404 |
6 |
13 级 |
0.18% |
0.002803 |
20 |
2.85% |
0.0135 |
7 |
14 级 |
0.45% |
0.007063 |
50 |
1.58% |
0.007226 |
8 |
15 级 |
0.40% |
0.006297 |
100 |
2.74% |
0.012388 |
9 |
16 级 |
0.26% |
0.004089 |
200 |
0.71% |
0.003166 |
10 |
17 级 |
0.00% |
0 |
250 |
1.68% |
0.007456 |
合计 |
|
2.21% |
0.034905 |
|
15.88% |
0.079322 |
为保证台风强降雨巨灾指数保险产品持续安全运行,设附加费费率,包括经营成本费率、保险风险资本金占用成本费率、税率、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技术支持服务等费率均放在附加费率中,见表 1.2。
表 1.2 附加费率组成(单位:亿元)
附加费种类 |
运营成本 |
风险资本金 成本 |
增值税及附加 |
保险保障基金 |
费率(%) |
10% |
3% |
6.72% |
0.8% |
台风附加费 |
0.003475542 |
0.001043 |
0.000304 |
3.61456E-05 |
强降雨附加费 |
0.007879816 |
0.002364 |
0.000688 |
8.19501E-05 |
计入附加费后,最终年保费列于表 1.3。表 1.3 巨灾保险保费
台风巨灾框中心位置:东经 111.040 度,北纬 21.900 度,半径 105 公里(图 3.1)。
图 3.1 茂名台风巨灾框位置
2、保险费:400 万元。
表 1 茂名市台风巨灾保险赔付结构方案
巨灾框内台风 2 分钟平均近中心最大风速(A) |
赔付金额(万元) |
32.7 米/秒≤A<37.0 米/秒(12 级) |
960 |
37.0 米/秒≤A<41.5 米/秒(13 级) |
1,440 |
41.5 米/秒≤A<46.2 米/秒(14 级) |
2,400 |
46.2 米/秒≤A<51.0 米/秒(15 级) |
5,280 |
51.0 米/秒≤A<56.1 米/秒(16 级) |
10,560 |
A≥56.1 米/秒(17 级) |
14,400 |
1.强降雨有效观测站
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选定 132 个气象地面观测站点作为本方案有效观测站,涵盖茂名市辖区。
2.强降雨事件定义
在投保区域内任意一个选定的有效观测站,如果其任意一天累计降雨量(按照气象资料统计标准,统计时段为 20~20 时或 08~08 时)大于或等于 50 毫米, 则可以定义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的开始。当所有有效观测站日降雨量均小于 50 毫米时,则定义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
3.最大降雨量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中,每个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等于在该强降雨事件中,该观测站监测到的最大的连续三天累计降雨量。选取县区内 1/5 降雨量最大的有效观测站(见表 3.2,有效站数小于等于 5 个取 1)参与计算,用算术平均法计算最大降雨量的均值表征该县区的最大降雨量。
表 2 茂名市各县(市、区)最大降雨量有效观测站数
县(市、区) |
总有效观测站数 |
参与计算的有效观测站数 |
茂南区(含市区) |
11 |
2 |
电白区(含滨海、高新) |
25 |
5 |
高州市 |
39 |
8 |
化州市 |
28 |
6 |
信宜市 |
29 |
6 |
4.受灾事件
如果在强降雨事件中的任何时点,任意一个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大于或等于受灾阈值时,该强降雨事件定义为受灾事件。强降雨事件中最大降雨量大于或等于受灾阈值的第一天,受灾事件起始。当该强降雨事件结束时受灾事件结束。
5.受灾阈值
茂名市强降雨受灾事件的最大降雨量阈值:160 毫米。
6.受灾因子表
根据最大降雨量重现期和灾害损失的相关性分析,建立受灾因子表如下:
表 3 茂名市受灾因子
三日最大降雨量(A) (单位:毫米) |
受灾因子 |
0≤A<160 |
0 |
160≤A<190 |
10% |
190≤A<230 |
20% |
230≤A<260 |
30% |
260≤A<280 |
40% |
280≤A<320 |
50% |
320≤A<380 |
60% |
380≤A<420 |
70% |
420≤A<460 |
80% |
460≤A<480 |
90% |
A≥480 |
100% |
7.保险参量权重表
综合考虑各县区灾害发生频次、致灾因子危险性和灾损,结合受其影响的人口数量、财产规模、财政责任等,建立县区保险参量权重(表 3.4),如下:
表 4 茂名市县区保险参量权重
县(市、区) |
权重(W) |
茂南区(含茂名市区) |
15.32% |
电白区(含滨海、高新) |
17.51% |
高州市 |
29.23% |
化州市 |
18.21% |
信宜市 |
19.72% |
8.成灾指数
发生强降雨事件时,成灾指数(H)通过以下方法计算:
(1)每个县区的最大降雨量对应的受灾因子 A,乘以该县区的保险参量权重 W;
(2)将所有县区在第(1)项中的乘积相加。
9.保险费和赔付方案
1)保险费:900 万元。
2)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人民币 1.38 亿元。
表 5 茂名市强降雨赔付结构表
成灾指数(x)(起赔点<成灾指数≤赔付上限点) |
保险分段赔付金额(单位:万元)(起赔额~赔付额上限) |
0% < x ≤ 15%(每年限赔付一次) |
220 |
15% < x ≤ 30% |
220~720 |
30% < x ≤ 60% |
720~2,220 |
60% < x ≤ 90% |
2,220~6,400 |
90% < x ≤ 100% |
6,400~12,800 |
局地超强降雨保障层(有效观测站的日降雨量≥300 毫米) |
50 万/站(可累加,每年限 20 站次) |
每次事故及年度累计赔付限额 |
13,800 |
10.事件赔付算法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中:
(1)若成灾指数小于或等于15%,每年限赔付一次,定额赔付220万。
(2)若成灾指数大于15%且小于或等于100%,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赔付金额。如之前已发生上述第(1)项下定额赔付,则本次赔付金额计算应扣减220万元;但该扣减项仅计算一次,下一次本层赔付金额计算时不再扣减。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 = (成灾指数–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点)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赔付上限点–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点)×(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赔付额上限-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额)+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额。
(3)若有效观测站的日降雨量≥300 毫米,则附加赔付 50 万/站,可以与(1)或(2)累加赔付,每年限 20 站次。
保费的管理和拨付按照要求执行。茂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巨灾保险情况对后两年的采购预算调整,执行的赔付方案相应进行调整。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承保机构)根据合同出具保单,保单及保费发票及时报送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在收到保单及保费发票 15 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承保机构账户。
附评价考核表
评价考核表
服务供应商 |
承保机构(中标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
评价考核年度 |
年 |
||
评价考核内容 |
评价 |
分值 |
评分 |
基层服务网点设置 |
满意:15-20 分;一般:5-14 分;不满意:1-4 |
20 |
|
基层服务网点服务团队 |
满意:15-20 分;一般:5-14 分;不满意:1-4 |
20 |
|
定损理赔及赔付款到位时间 |
满意:20-30 分;一般:10-19 分;不满意:1-9 |
30 |
|
服务人员态度 |
满意:8-10 分;一般:4-7 分;不满意:1-3 |
10 |
|
服务培训计划 |
满意:4-5 分;一般:2-3 分;不满意:0-1 |
5 |
|
服务响应时间 |
满意:10-15 分;一般:5-9 分;不满意:1-4 |
15 |
|
合计 |
100 |
|
|
使用单位评价 |
用户单位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