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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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2 所需下载券:10
资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004)

投诉人:四川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

被投诉人: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12

采购人:资阳市人民医院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576

投诉人因不满意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资阳市人民医院采购电视机一批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20012020000185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730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202083日,本局向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资阳市人民医院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02086日本局收到资阳市人民医院《情况说明》, 87日收到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资阳市人民医院采购电视机一批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

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202071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的“四川省资阳市人民医院采购电视机一批公开招标废标、流标公告”所公示的本项目废标、流标原因为“供应商未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条相关证明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属错误的评审,应按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质疑答复已认定本项目“资格性评审结果属错误评审”,但未提及对涉案人员错误评审行为的处理办法。

投诉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并没有在第四章要求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条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扫描件(即第三章第三节)”,而供应商按第三章第三节提供了针对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条要求等内容的“承诺函”,即供应商已响应了第五章要求,不应该判定为“供应商未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条相关证明材料”

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称: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明确要求了供应商参加此次采购活动需符合的资格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单位也未对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进行细化。第五章也明确要求了印证第四章资格要求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证明材料里包括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

2、我中心认为既然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印证第四章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要求的证明材料,只要供应商提供了第五章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就应该认同符合资格要求。而资格性审查小组以招标文件里未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资格性审查的评审依据是不妥的,鉴此,中心在处理质疑时做出了资格性审查错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意见。

资阳市人民医院称:

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在“投标前须知附表”中明确要求根据第四章和第五章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的理解应为: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

2、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部分投标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前须知附表”及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相关证明材料,部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全部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小组讨论认定该招标文件在“投标前须知附表”及第四章和第五章相关资格性要求描述上存在一定歧义,造成以上各投标人理解出现了偏差。为保证公平、公正原则,资格审查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资格要求的条款均需满足进行审查,按此标准经审查后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造成了废标、流标。

审查查明:

2020622日,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采购公告,2020716日因资格审查小组认为有3家供应商未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条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最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当日发布废标、流标公告。2020719日,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向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0725日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条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规定“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资阳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第四章“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规定“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规定:“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扫描件(授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扫描件(即第三章第三节);(五)其他。二、特别提请注意:(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资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投标文件。(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本局认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但并未明确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资格审查小组以“供应商未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条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判定投诉人等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判定理由不充分,作出的废标决定不恰当。

因此,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废标行为无效。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者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财政局

                                                                                                                                  2020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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