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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教体局作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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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0 所需下载券:10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教体局作业本)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兵

电话:13980383613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

联系人:曾先生

电话:028-26232221

被投诉人:四川亚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东风明大大厦7楼

联系人:浦先生

电话:13980833129

投诉人因不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秋季-2023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防近视作业本采购项目(第二次)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0年8月25日就其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0年9月4日向雁江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查明,现根据有关事实依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系二选一的选项,依据是《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但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一、本《招标文件范本》属于示范性文本,不具有强制性。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体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作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合理、更公平公正的调整。”

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应该严格按照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承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顿号4.5.1定义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的定义,即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该项资格条件设置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一、查询的对象和内容(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供应商报名后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十五、无行贿犯罪承诺函”给出的格式中没有将“主要负责人”囊括进去,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的瑕疵,也给投标人埋下了一定的投标隐患。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提出的“主要负责人”是对非法人企业的无行贿犯罪要求,在前述规章中没有体现,故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及“十五、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文本,招标文件未明确将“十五、无行贿犯罪承诺函”作为不可修改的“实质性要求”固定格式,即要求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具体资格条件设置进行修改,故投诉人认为“‘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格式内容系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企业不得更改该固定格式及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该承诺函属于资格条件要求故不属于“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的情形,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答复过程中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相关明确事实将投标人的无效投标理由及事实解释清楚,片面复制粘贴招标文件相关条款,造成投诉人理解困难。根据本项目评标报告资格审查表,投诉人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一般性资格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为“财务报表未签字”和“行贿承诺无主要负责人”,即因投标人未提供包含“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无行贿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质疑答复第二条即告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承诺函”不是招标文件不可修改的固定格式,投标人可以进行修改;质疑答复第三条即告知投标人应全面理解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根据要求进行投标响应,并不是告知投诉人无效投标的具体理由为“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具体的无效投标理由前述已告知,两者并不矛盾,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对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和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不足和瑕疵,将另行实施政府采购监督。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财政局或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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