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黑龙江华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理工大厦825房间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红星佳奕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3936号银泰城F座1701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黑龙江省红星佳奕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园艺分院科研温室水肥一体化、灌溉、物联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SC〔2020〕7003)第一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为:
(一)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第47和48页“物联网软件系统和智能中央气象站系统关于提供投标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参数设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二)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第33页商务技术综合评分中的“供货保证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第33页商务技术综合评分中“类似业绩评分”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多处关于“提供投标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原件现场审核)”的设置对非生产厂家的投标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保证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多处使用完整全面、明确详细、条理清晰、合理可行等模糊表述,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类似业绩”的评分项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针对投诉成立的事项修改采购文件,并根据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