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哈尔滨军诚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182号海富山水文园CG2栋1单元6层2号(写字楼)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21〕0025)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更改后的评审标准未量化打分规则及标准,未详细说明具备哪些内容属于“针对性” “全面性”“合理性”“良好”的方案,也未说明如方案不全面,根据什么标准扣0.5-1分,主观性极强,不具有公平性。
(二)从2019年末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减少聚集,市公安局已停止办理保安证,导致我公司已录用并上社保的保安人员无法办理保安证,故我公司认为更改后的招标文件仍要求供应上提供保安证,具有排他性和不公平性。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存在表述模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