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采投处〔2023〕121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层2155房间
被投诉人1:黑龙江易顺睿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也河办公楼东侧也河街19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节9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后勤处学生寝室床(项目编号:〔230001〕YSRJ〔CS〕20230049)(包1)投诉事宜本机关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中标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新春天产品经销处)与投标单位(牡丹江市飞云防盗门经销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无效。
(二)中标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新春天产品经销处)与投标单位(牡丹江市飞云防盗门经销处)两家公司电话一致,都曾是"牡丹江市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有围标、串标行为。
(三)中标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新春天产品经销处)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判定该公司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向牡丹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牡丹江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询,其反馈了“牡丹江市西安区新春天产品经销处”相关缴费明细,能够证明“牡丹江市西安区新春天产品经销处“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牡丹江市飞云防盗门经销处“提供了证明材料,证实其为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经营者王淑萍巳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强制要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具备的相关条件。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牡丹江市西安区新春天产品经销处)与牡丹江市飞云防盗门经销处电话号码不一致,且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具体数据以上一年度企业自主上报至统计局的数据为准,与投诉人通过网上获取的参保人数、从业人员无直接关系。经向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其复函内容为“经我局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并与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联系确认,相关部门证实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