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司法局购买调解社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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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3485 发布时间:2020-03-13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佛山市司法局购买调解社工服务

采购项目内容

 

一、采购项目供应商准入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单位法定登记证书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8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本年度

 

任意 1 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网站查询本单位信用记录的结果页面打印件,查询时间不能早于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一、采购人具体用工需求(10 人)

(一)调解社工的岗位类别及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佛山市群众诉求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规范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做好检调、警调、访调对接,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采购人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社会机构购买调解社工服务,由中标人选派人员组建调解社工队伍,经佛山市司法局培训考核后派到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市医调委,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 33 号百花广场 19 楼)和佛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调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11 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提供 10 名专职调解社工服务人员,具体岗位配置要求为:

  1. 市医调委人员: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专职调解社工 4 人,须为大专或以上学历,

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1 年以上优先;

  1. 市调委会:专职调解社工 4 人,须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优先。

3.其他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违法犯罪前科;

(2)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 身体健康,年齡在 50 周岁以下;
  • 要求熟练电脑办公软件,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能力及专业技术的要求;

(5)与第三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二)调解社工的人员确定、提供劳务的方式、具体工作内容要求、派遣期限和试用

  1. 人员确定: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业务需要的用工条件和人数组织招聘工作,向采购人推荐初选合格的候选人,采购人对中标人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选拔,并将合格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中标人;也可由采购人进行推荐,按照业务实际需求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调解社工。
  2. 提供劳务的方式:中标人与确定的派遣调解社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中标人员工(专

 

 

指派往采购人工作的,下同)派往采购人工作,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中标人员工的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

3.具体工作内容要求:

  • 派驻的专职调解社工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提供服务,遵守采购人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工作机制、制度;
  • 派驻的专职调解社工须参加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岗前培训,经核发人民调解员证后持证上岗;
  • 派驻的专职调解社工须服从采购人的调配,调解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 派驻的专职调解社工须对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积极与采购人沟通,调解完结后应将案件及时归档备查;

(5)派驻的专职调社工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提供调解服务。

  1. 中标人员工的派遣期限:经采购人确认的用工期限为中标人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用工期限至 2021 年2月 28 日止。工作期限届满,由采购人退回中标人,中标人与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依法需支付中标人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由采购人负责。
  2. 中标人员工试用期:中标人新招收派往采购人工作的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调解社工,直到调解社工能达到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为止。

二、调解社工的劳动报酬

(一)劳动报酬标准

调解社工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办案补贴(岗位补贴)、年度绩效、其他福利待遇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根据聘用的调解社工已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不同工作年限,参照《佛山市司法局关于购买服务人员(岗位)的实施办法》的行政辅助类人员薪酬标准发放;年度绩效在局绩效考评结束后发放;其他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体检、意外险等费用。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佛山市社会保险局的参保规定,中标人应当从与中标人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依法给中标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在中标人员工本人劳动报酬中扣缴,单位缴交部分由中标人承担。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规定,中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在中标人员工本人工资中扣缴,单位缴交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三、中标人基本职责

(一)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和条件招聘员工,协助采购人做好招聘工作,并办理招用工手续,审核员工有关证件真实性,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并及时做好个人资料的更新和归档。

(二)协助采购人共同做好中标人员工的考核及劳动事务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中标人员工毕业生的档案接收、人事档案的建立和接转等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三)与中标人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负责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与中标人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为新入职的中标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交社会保险费用;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标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金转移、结算等相关手续。

(五)为新入职的中标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费用; 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标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等相关手续。同时,协助中标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手续。

(六)若中标人已经设立集体户口,对符合办理入户条件的中标人员工,根据佛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制度和中标人员工的实际需求,办理入户手续和户口管理工作。

(七)建立中标人员工派遣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协助采购人及时更新有关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对派遣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采购人沟通。

(八)根据采购人需求,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方面的咨询解答, 当产生劳动争议时,及时协调、解决采购人与中标人员工的争议。

(九)建立培训制度,教育新入职的中标人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有关协税员的规章制度,保守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的商业秘密等,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合采购人定期组织中标人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岗位知识及安全教育等培训,并对中标人员工进行测评和考核。

(十)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中标人员工的工资。

 

 

(十一)协助怀孕中标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有关手续,负责为分娩中标人员工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生育津贴费用到账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中标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工伤申报认定、费用报销、工伤评残等手续。

中标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待遇,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中标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至残或死亡,除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外, 由中标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中标人员工在服务期内发生各种事故,包括安全、交通和劳资纠纷等事件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三)中标人已经成立工会组织,吸收中标人员工参加工会,并与采购人协调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中标人已经建立党、团、妇女组织,负责中标人员工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等党团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党、团、妇女等活动。

(十五)中标人根据《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中标人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采购人要求,组织中标人已婚已育女员工进行孕检和男员工的函调,对于中标人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中标人员工办理职称评定、商调、干部转正等手续。

(十七)中标人员工在工作期间,违章作业或损坏、遗失工作物品等,或给采购人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由采购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中标人协助采购人追究当事人责任及索赔。

(十八)因中标人或中标人员工原因导致采购人、中标人、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的, 由中标人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做好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在中标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及享受相应待遇有关手续。

(二十)根据有关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

(二十一)中标人对于采购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退回的中标人员工,予以接收并负责与中标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离职管理工作,重新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到采购人

 

 

工作,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对由中标人原因造成的人员退回重新招聘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二十二)中标人员工工作由采购人进行分配、管理,中标人对中标人员工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

(二十三)对本协议条款及相关内容、派遣员工的各类信息和基本情况以及依法获知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 投标报价最高上限:113.6 万元,且劳务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 00 元;
  2. 报价要求:总价应包括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包含但不限于代收代付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办案补贴、年度绩效、体检和意外险费用等福利待遇)、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标人的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标人的办公成本、合同价全额税费、利润及中标代理服务费、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合同价为含税价,中标人的管理费按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数量收取。采购人除上述报价费用外,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给中标人。
    • 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由采购人按实际招聘人员人数、岗位、具体工作情况每季发放, 专门用于发放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中标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占用作为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开支。
    •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款项采购人按实际发生支出,中标人需如期按实际发生金额足额缴交。
  3. 服务期自 2020年3月1 日起至 2021年2月 28 日止,合同期一年。

4.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并中标人开始履行义务后按季度支付项目费用,具体为:

  • 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由中标人提供专职调解社工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票据

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个季度的费用;

  • 第二个季度服务费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四个月内,由中标人提供专职调解社工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票据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个季度的费用;

(3)第三、第四个季度以此类推。

如因请款手续或中标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付款或付款迟延的,不以违约论,中标人应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票据凭证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5.保密条款

中标人须与用工人员签订关于采购人相关业务的保密条款。

以上采购项目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商务条款,即等同于带“★”不可负偏离的关键性要求。供应商如不响应,将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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