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西宁市2019年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促进西宁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蔬菜生产和市场菜价,保障市场供应,保护本市蔬菜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维护蔬菜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促进蔬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通过制度改革创新引入保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和上年试点工作开展经验,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现制定西宁市2018年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好引导作用,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协同农牧、财政、保险监管、发改、统计、气象等部门,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参加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市场运作。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保险经办机构等参与的有关各方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财政、保监、农牧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工作合力。
依法合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的合规要求,要做到“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切实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一)投保对象
西宁市2019年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在我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开展,投保对象以集中连片种植蔬菜面积在1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为主。
2019年试点工作在选择种植面积较大,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胡萝卜、甘蓝、大白菜、大葱、鸡腿葱、青蒜苗共6种蔬菜作为保险品种。
2019年拟定试点投保面积为20000亩,以三县实际上报投保面积为准。
(四)投保期限及保险责任期
投保期限:蔬菜从种植或移植到露地大田起可参加投保,但不能超过当年6月10日前。保险责任期为20天:考虑到我市胡萝卜、甘蓝、大白菜的种植日期存在不同的时间段,收获时期也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以及当年气候的影响,投保人可根据以上情况提出在集中上市期内与保险人约定其中的20天为保险责任期。如保险产品上市时间段有变动,需调整保险责任期,投保人必须在初次约定保险责任期限开始的前5个工作日向保险机构书面提出修改保险责任期,重新修订的保险责任期限也必须在保险产品集中上市期限内。
不在投保期限种植的不接受投保;在保险责任期的20天内,蔬菜种植户要将保险蔬菜采摘上市,不在保险责任期采摘上市的蔬菜均不接受保险理赔。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在做到保险品种上市的前提下,由发改、农牧、商务、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联合成立的价格监测委员会授权发布的,发布密度不低于2天(含)一次的保险品种地头收购日每公斤平均价格低于当年约定每公斤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根据对我市上述三种蔬菜种植及销售情况的调查,拟定的约定保险价格、单位保险金额如下:
保险品种 |
约定保险价格(元/公斤) |
保险金额(元/亩) |
胡萝卜 |
0.8 |
1800 |
甘蓝 |
0.5 |
1600 |
大白菜 |
0.5 |
1600 |
大葱 |
1.0 |
2800 |
鸡腿葱 |
1.4 |
3000 |
蒜苗 |
1.2 |
3000 |
保险费率控制在20%以内。
(七)保费补贴标准
2019年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保费预计为828.6万元;保费由市财政补贴70%预计为580万元,县财政补贴20%预计为165.7万元,投保人自缴10%预计为82.9万元,最终财政补贴金额,由实际发生的保险面积、品种核算确定。
(八)理赔流程
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拨打承包单位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或直接到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案。
2.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价格监测委员会授权发布的保险责任期20天内离地平均价格作为理赔标准的保单约定价。若当年20天的保险责任期内的平均离地价低于当年保单约定生产成本价格,则按其跌幅同比例进行相应赔付;高于保单约定价的则不发生赔付。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1-(保险责任期间蔬菜离地平均价格)/保单约定平均价格]×保险亩数。
(九)承办机构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承保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十)承办时间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露地蔬菜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6月31日前结束。
(十一)保费结算
市财政根据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经营的省级机构;各县按照实施方案下达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各地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坚持“见费出单”的原则,蔬菜种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承保。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各级财政部门或结转下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安排使用。
(十二)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发生理赔时,保险理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保障措施
开展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是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我市“菜篮子”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蔬菜价格波动风险防范机制,参与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蔬菜价格指数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价格监测,公开发布价格
为了做好全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发改委、农牧、商务、保险和统计等部门组成的价格监测委员会,作为价格的监测和发布部门,负责在保险责任期间按日对蔬菜地头收购价进行调查。为了保障保险双方权益的公平、公正、公开,在集中上市期的45天内由价格监测委员会在公开的媒体按日公布保险蔬菜的每公斤地头收购价。
(二)明确任务责任,严格抽查核实
按照“均衡种植、均衡投保、均衡上市”的原则,保险公司需在保单上注明约定蔬菜上市日期,切实做到按时段、按计划均衡投保,并坚持做到“见菜承保、上市理赔”,从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中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严禁出具不实保单。各级农牧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承保信息抽查核实,审核工作完成后,由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将所在地区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投保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确保投保任务目标的完成。
(三)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承保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市、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做好蔬菜种植计划及参保蔬菜的GPS定位核实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方针、政策、投保流程、理赔流程的宣传工作及投保人信息、投保品种、面积、所在地区、账号、开户行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积极参保;各级保险机构要做好投保信息的核实,对承保信息进行公示,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录入,同时缮制保险凭证,对保险档案进行管理。
(四)规范保险活动,做好理赔服务
为了保护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蔬菜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蔬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坚持尊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民统一、集中投保;二是有关部门会同承保机构要研究建立打击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骗保等行为的督查机制。三是大力推行保单通俗化、客户回访制度以及保险理赔资金纳入“一卡通”支付结算方式,优化操作流程,使理赔工作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坚决防止赔付资金被侵占挪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特别约定
1.参保品种、面积、保险责任期由参保者根据自身种植情况,自主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计划不得变更。
2.参保合同要做到真实性,如保险合同中保险品种、面积等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经核实后,视为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3.保险产量和保险成本价,是确定保额的依据,出险后按此保险产量和保险成本价计算理赔。实际生产过程中,实际产量超出保险产量、或实际生产成本超过保险成本的,仍按保险产量和保险成本价计算理赔。
4.因自然灾害造成蔬菜商品性差,价格低,产量低的情况,应由自然灾害类保险给予理赔,此价格保险不予理赔。
5.因投保户不按照蔬菜标准化生产,减少化肥、农药投入等投入,造成蔬菜品质低,产量低的,经请专家勘验核实后,此价格保险不予理赔。
6.投保户投保的蔬菜,必须保证在20天保险责任期内上市,不上市的不享受本保险理赔权,未全部上市的按照实际上市产量比例计算理赔比例。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