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 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 号) 精神,依据《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潍坊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结合安丘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重要基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
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村规民约,保证行政区范围内应保持政策相对一致。
根据山东省及潍坊市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 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在保证能够完成省厅、市局规定工作,保证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数据精度的前提下,立足当地实际情况及相关工作开展的需要,针对数据采集、权属调查等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3S”、数据库平台应用等技术,提高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实现一测多用。
(一)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 11 月底,完成我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等数据建库的前期工作),承担 总项目牵头工作
B 包:新安街道(新安、开发区、大汶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等数据建库的前期工作)
C 包:兴安街道、吾山镇、柘山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等数据建库的前期工作)
D 包:石堆镇、石埠子镇、官庄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等数据建库的前期工
作)
E 包:景芝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等数据建库的前期工作)
F 包:辉渠镇、金冢子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等数据建库的前期工作)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土地数据进行复核、修正,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 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
(构)筑物落宗。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
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2020 年 11 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目前,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主要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查封等业务,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只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而未开展房屋测量、确权,以及房地一体整合工作,导致当前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无法正常进展,且存在的一户多宅现象无法掌握具体情况。因此需要全面实施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标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保障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最终实现向省级平台的数据汇交。
(一)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数据库建设、复核审查、登记颁证等作业,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主要技术方法
权属调查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 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测算等。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测算等,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调查测绘工作。
权籍调查结果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将农
村房地一体确权形成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影像数据整合到不动产数据库,满足登记颁证的要求。主要包括数据预处理、图形拓扑关系建立、属性数据录入、图形与属性挂接、数据检查等数据库建设前期工作。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根据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 依托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进行登记颁证。证书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到指定部门按程序购买,供应商负责证书购买、打印、颁发等所有工作及费用。
将本次调查形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建档立卷、扫描、上传、归档。
(三)主要技术要求
地籍图采用 1:500,房产分户图一般为 1:200,其他情况根据地物大小确定。
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RTK 平面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
测量点的点位中 误差/cm |
起始点等级 |
流动站到基准站 距离/km |
观测次数 |
一级 |
≤±5.0 |
D 级及其以上的点 |
≤5 |
≥3 |
图根 |
≤±5.0 |
E 级、一级及其以上 |
≤5 |
≥2 |
界址点一般地区采用二级精度,隐蔽地区采用三级精度。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 50m 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下表规定。
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界址点等级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 差 |
|
限 差 |
中误差 |
|
二 |
±0.10 |
±0.05 |
三 |
±0.20 |
±0.10 |
间距未超过 50m 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D=± (mj+0.02mjD)计算结果。(式中:mj—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 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本次作业采用二级精度要求,特殊困难地区采用三级精度要求。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 2 计算的结果。
表 2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 |
限差 |
中误差 |
二 |
0.04 |
S +0.002S |
0.02 |
S +0.001S |
三 |
0.08 |
S +0.006S |
0.04 |
S +0.003S |
注:S 为房产面积,m2。 |
地类认定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一级类12 个,二级类 73 个。
长度单位为米,保留 2 位小数;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保留
2 位小数;汇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保留 2 位小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 依法确权,规范登记,颁发不动产证书。证书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到指定部门按程序购买,供应商负责证书购买、打印、颁发等所有工作及费用。
(一)作业单位检查
作业单位严格执行两级检查制度,即作业单位过程检查、专检。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查,专检一般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的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专检要审核过程检查的记录, 审核发现的问题作为资料质量错漏处理;各级检查工作应独立完、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① 自查。作业组对作业成果内业进行 100%自检,根据内业检查情况进行外业检查,自查后上交项目部互查。
② 互查。作业组互检是在作业组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作业组长对各作业组完成的资料成果进行抽查,内业检查 60%, 外业抽查 30%,发现问题交相应作业组整改。
③ 阶段性成果检查。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通
过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2.专检
① 在项目部过程检查合格后的基础上,由作业单位技术科组织的专检。专检内业检查 40%,外业抽查 20%,对发现的问题通报项目部整改。
② 专检应评定成果质量等级,编写检查报告。
(二)县级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确权登记成果质量负总责,在作业过程中技术组要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数据质量及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执行作业过程中的自查-互查-专查等检查程序。
邀请相关专家对最终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技术组负责县级自查, 编制检查报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完成各项调查与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完成相关验收材料。待验收合格后,无偿服务期限为 2 年。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应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2012 年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以往地籍调查成果等做好衔接。将不动产数据库、已有地籍数据库、房产数据库进行整合,在充分分析利用以往确权登记成果、房产档案等成果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
负责技术设计编写、协调组织全标段过程和最终质检、成果汇总验收等工作;牵头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确权流程,配合业主检查、监督、指导土地权属指界、资料查询、验收宗地成果、登记发证等事项。
主要任务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建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建库内容、数据的分层与编码规则、库体结构等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经准备工作、入库前质检、数据入库、数据维护与提取几个步骤建成能够支撑农房登记的数据库。
①准备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人员准备、软硬件准备、管理制度建立以及其他工作准备。合理安排数据库建设技术人员,并配备项目开展所需的设备,建立数据保密机制。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要求制定数据库建设方案。定制统一的数据提交要求,各数据处理单位(机构)按要求提交,将各数据处理单位(机构)的外业测量数据、内业矢量化数据、权属调查数据、档案材料数据等成果数据统一接收,检查各单位数据自检报
告,减少数据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②入库前质检。对数据处理单位(机构)提交的空间数据、权属调查数据、档案材料数据进行入库前检查,包括图层名称规范性、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代码一致性、数值范围符合性、空间要素拓扑关系检查等;非空间信息检查包括属性完整性、代码一致性、数值范围符合性、不动产单元号检查、逻辑关系检查,对数据关联关系的正确性检查。在质检发现错误后进行包括检查评价与处理、对问题修改,最后生成检查报告。
③数据入库。对检查无误的基础地理、宗地数据、自然幢数据、权利、权利人数据、档案数据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
④数据维护与提取。通过农村房地一体建库软件将空间数据、权属数据构建楼盘表,包括自然幢、逻辑幢、层、户信息按照适应不动产登记的要求进行构建,形成整套信息完成、逻辑正确的楼盘表,并能批量生成登记流程信息、登簿信息和证书信息,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现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衔接、相互融合。
按国家《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的要求,完善农村不动产数据库,直至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协助采购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属地登记的原则,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做好登记申请的审查确认,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能够支持农村房地一体批量登记发证需要,提供农村房地一体建库软件工具,具有如下软件功能。
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以下简称《图式》;
4、《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5、《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7、《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8、《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0、《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B/T24356-2009);
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5〕41号(附件));
1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附录A);
1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5、《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 土资发〔2014〕101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5〕41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 发〔2016〕191号)
18、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中标方应免费提供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并负责提供培训资料的准备, 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的培训内容和计划。
项目验收合格后,对本项目成果提供 2 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库日常维护; 数据更新修复。
中标人应提供 7*24 小时技术支持,在用户遇到技术问题时,应在 1 小时内响应,如需现场服务的,需要确定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完成项目中全部建设内容。
安丘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工作技术报告; 数据库质检报告;
承担本项目整体验收、宣传等工作,报价时综合考虑所涉及的所有风险及费用。
H 包: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项目监理: 1、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项目实施标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审核、签署开工令等,项目质量管控、工期管理、项目成果检查和验收准备等。
2、监理工作内容
在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阶段,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提供客观的监理意见。并根据项目进度,按照采购人认可的技术方案、实施要求、验收标准,进行全过程监理、不定期的阶段性检查、集中检查等方式,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本监理项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门组织的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帮助采购人划分或澄清实施单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监督实施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监理工作依据
5)《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6)《1:500、1:1000、1:2000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93)
1354 号)
103 号)
2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4、监理成果
1、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项目由于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的相关调查内容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报价时综合 考虑风险。
2、本项目A 包-F 包招标控制总价 380 万元,招标控制单价 95 元/ 户(其中调查等费用招标控制单价 85 元/户,颁证费招标控制单价 10 元
/户);G 包招标控制总价 384 万元,招标控制单价 16 元/户;H 包招标控制总价 120 万元,招标控制单价 5 元/户。报价时超控制价做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受增减挂钩、村居合并等影响,具体户数按实际结算,但 A 包-F 包结算金额最高不超过 395 万元,报价时数量暂定户数 40000 户; G 包结算金额最高不超过 385 万元,报价时数量暂定户数 240000 户;H
包结算金额最高不超过 125 万元,报价时数量暂定户数 240000 户;投标人必须按暂定户数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不可预见的风险。
4、供应商要做好所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采购人根据要求等实际情况可对内容酌情进行指导调整。
6、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7、供应商提供的一切有关资料均不得使用侵权的版本。若发生版权纠纷等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成果等相关资料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供应商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提供的资料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产权纠纷, 否则由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