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括: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运费、保险费、培训费、资料、质保期 等相关的全部费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项目说明
1、本次采购的内容为: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中心城区10条河涌)工程一 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
2、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承保金额为84119.38万元,承保金额最终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建安工程结算总造 价的金额为准。
3、最高限价:本项目以保险费率形式报价,费率上限价为0.235%。
4、保险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区、石岐区、南区、港口镇。
5、本项目由保险人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保险人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二、被保险人和保险工程范围
1、被保险人为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运营单位、监理单 位、供应商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
2、保险工程范围:中心组团10条河涌水环境提升工程包括中山市中心城区上报的10条黑臭河涌,分别为大滘涌、渡头涌、马恒河、员峰新涌、横涌、洋角涌、白沙湾工业明渠、莲兴涌、称沟湾涌、情景路北 侧河。
三、保险标的
1、物质损失部分(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截污工程、调蓄工程、清淤工程、管道检测与修复工程、人工湿 地工程、水系循环和补水工程、生态护岸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管线迁移、绿化迁改、智慧水务等。
2、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二部分)
建设期间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开始及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施工期12个月及运营期60个月。
2、缺陷责任保证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五、保险费付款方式
1、保险费结算金额=经市财政局最终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中标保险费率。
2、保险费付款原则上按以下方式支付,当工程工期发生重大调整或延误时,双方可协商调整支付进度和 支付比例。
①第一次支付:合同签定后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 20%,计算公式:工程承保金额*中标保险费率
*20%;
②第二次支付:建安工程中介预算报告审定后支付至保险费 60%,保险费计算公式=经市财政局审定的建安工程中介预算*中标保险费率*60%,并减去第一次已支付部分费用;
③余款支付:根据建安工程结算价计算的保险费结算金额减去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费用后剩余部分保费。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保费进行结算,保费计算基价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的建安工程结算价的金额为准; 如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结算价高于 84119.38 万元,则以 84119.38 万元为计价基数*中标保险费率结算;如
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结算价低于 84119.38 万元,则以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结算价为计价基数*中标保险费率结算。
六、理赔时限
1、发生赔案时,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报案并按中标人要求提供完备的理赔资料;中标人自理赔资料齐 全之日起28天内完成理赔手续(包括确认赔偿金额)。
2、保险合同双方确认赔偿金额后30天内,中标人须支付赔偿金额。如逾期,被保险人将按获赔金额的
5‰/天计违约金。违约金须由中标人支付给被保险人,或由中标人从保费中予以扣回。
七、保证期责任
中标人保证期责任是负责在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内,由于被保险人的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与设备供应厂商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缺陷修复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以及在 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或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与设备缺陷及工艺不善等导致 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
(一)保险方案
主险 |
标的名称 |
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 |
免赔额 |
赔偿限额 |
物质损失部分 |
1) 总保额: 84119.38 万元; 2) 地震、海啸、暴风、暴雨、台 风、洪水限额:总保额的 80% |
1) 除外责任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损或灭失; 2) 为减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 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
1) 地震、海啸免赔 40 万或 5%,以高者为准; 2) 台风、暴雨、暴风、洪水免赔 20 万或 10%,以高者为准; 3) 其他物损免赔 2 万元或 5%,以高者为准; |
1)清淤工程回淤损失累计限额 1000 万,每次 事故限额 150 万;绿化工程累计限额 500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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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
1) 累计赔偿限 额:20000 万元; 2)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 万元; 3)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 万元(含医疗); |
1)因发生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1) 其他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3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人身伤亡:无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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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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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
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的损 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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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 |
清除、拆除、支撑受损财产、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清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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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赔偿限额:RMB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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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 万元) |
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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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 万元) |
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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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 万元) |
承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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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
从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时起,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且保险费用不予追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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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24 个月) |
保证期内维修保养造成的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 安装期内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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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 RMB1000 万元) |
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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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
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境内供货地点到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引起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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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
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 分摊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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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
为避免保险事故,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 产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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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
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发生的物质损失和损 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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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
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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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
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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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 |
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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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
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84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 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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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
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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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 万元) |
扩展承保空运费,但须与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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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 万元) |
(一)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二)清理费用; (三)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四)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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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
由于自燃、鼠咬、虫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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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
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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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费条款 |
负责赔偿受损财产在修复、修理、重置等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相关税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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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
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因他人恶意破坏所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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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不能取消保单条款 |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保险人不能取消本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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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预防措施条款 |
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 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26.错误和遗漏条款 |
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或其他重要事 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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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不受控制条款 |
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 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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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违反条件条款 |
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 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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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
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 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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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
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工程整体完工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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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
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 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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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
扩展承保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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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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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0 万元) |
保证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 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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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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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
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 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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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工地访问条款 |
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或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人员,皆属于本保 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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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 万元) |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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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 |
车辆/船舶在进行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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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
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 产损失及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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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
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 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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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重大过失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 万元) |
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 由此引发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
(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特别约定
1、物质损失部分(第一部分):
1)保险金额:人民币 84119.38 万元;
特种风险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 80%。备注:特种风险指地震、海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
2、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二部分):
3、免赔条款
适用于第一部分项下物质损失部分:
清淤工程回淤损失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万;绿化工程累计赔偿限额500万。
适用于第二部分项下第三者责任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 2000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0 万,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20 万(含医疗)。
注:以上“每次事故”指每一次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 系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