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总则
1.磋商文件中“★”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偏离则导致响应无效。
★2.供应商须承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3.供应商须承诺: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不得转包和不得违法分包。
5.根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要求,建议供应商双面打印响应文件。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表编号:行政(20)0593
2.项目名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8至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追偿法律服务
3.服务期: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项目全部案件追偿工作完成并归档(总服务期不超过3年);
4.预算金额(元):2290000.00
5.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不组织集中答疑会。
二、采购内容简述
1.项目背景(采购服务原因)概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自2008年以来对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和丧葬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垫付给当事人相关救助费用后,应当在事后向事故责任方追回垫付费用,随着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责任人追偿案件的日益增长,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为了完成2008年至2018年积累案件的追偿工作,满足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追偿法律服务需求,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社会购买追偿法律服务。
2.项目服务要求简述:承担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008年至2018年已垫付费用的追偿等工作,并在追偿期间担任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顾问。
★3.供应商须承诺:截止至开标当天,供应商不担任采购人正在涉诉的行政案件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三、服务具体要求
(一)承担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008年至2018年已垫付费用的诉讼追偿工作,并提供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顾问等工作,并担任2020年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顾问,具体内容为:
1.担任中山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机构法律顾问,承担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008年至2018年已垫付费用的诉讼追偿、非诉讼追偿、应诉等工作,诉讼追偿至少需要到当地法院完成立案、开庭、执行申请工作,非必须诉讼追偿案件由中标人采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各种方式开展追偿工作,并对未予以退还垫付款的当事人需要开展调查,对于有能力偿还的当事人应当继续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进行追偿,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提出核销法律意见书。追偿案件共800余宗,其中被告全在广东省外案件约300多宗(其中必须诉讼的省外案件约200宗);另外,该项目还需要增加对2019年完成垫付费案件的进行追偿(约95宗,被告全在广东省外案件约50宗)。如果出现当事人上诉的还需要参加二审应诉开庭、申请执行,要求在服务范围内诉讼时效内案件追偿回款率达到需追款总数的20%以上,超过诉讼时效案件(2015年以前)追偿回款率达到需追款总数的5%以上。
2.协助、辅助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有序开展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咨询、办理、案件调查、催缴、出具法律意见等相关的工作。
3.承担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处理诉讼案件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务工作。
4.对于无力偿还垫付费用的需要开展调查工作,包括到赔偿义务人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调查等,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核销法律意见书。
5.完成2008-2018年全部案件的归档工作,完成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法律工作。
(二)费用说明
本法律服务费为全包形式,在内容上除包含《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8至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追偿法律服务合同书》的全部服务内容外,还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因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的法院受理费、交通费、误餐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诉讼案件必须在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起诉。
(三)人员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民事诉讼经验。投入本项目的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协会的业务处分。由于项目涉及案件量大,时间紧,要求成交供应商组建10名及以上员工为固定法律服务团队,其中要求1名项目负责人执业满15年及以上,2名主办律师执业满8年及以上,3名驻点律师执业满3年及以上(根据实际需要驻点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本部或指定地点),4名及以上辅助人员驻点管理机构指定地点协助处理非诉业务、归档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承诺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书,若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法做到承诺事项,将视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2.驻点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需根据项目的工作量派驻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场所日常办公,并服从采购人的日常管理。驻点人员的劳动法律人事关系由属于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设备要求
采购人在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办公桌等给成交供应商使用,成交供应商在服务现场需自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耗材)等设备,同时成交供应商需自行解决派驻人员的交通问题。成交供应商自备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交通费用已包含于供应商报价中,采购人不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四、付款方式
1.由采购人按下列程序付款:
1.1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完成50%应诉案件的起诉工作,支付合同总价的30%,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应诉案件的起诉工作 ,12月支付合同总价20%,否则成交供应商无权要求支付该20%款项,剩余款项(20%)在案件全部完成办理后支付。(要求:1、完成服务范围内所有案件的程序性工作,诉讼时效内案件按照受理法院审理进度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支付合同总价5%,2、完成超过诉讼时效案件(2015年以前)发出律师函、对未予以退还垫付款的当事人需要开展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付合同总价5%,3、服务范围内诉讼时效内案件追偿回款率达到需追款总数的20%以上,支付合同总价5%,回款率未达到20%的根据回款比例支付,计算公式:合同总价5%*回款金额/(诉讼时效内案件需追款总数*20%)。4、超过诉讼时效案件(2015年以前)追偿回款率达到需追款总数的5%以上, 支付合同总价5%,回款率未达到5%的根据回款比例支付,计算公式:合同总价5%*回款金额/(超出诉讼时效内案件需追款总数*5%)。)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2021年12月10日未完成支付申请的,成交供应商无权要求支付20%余款;
1.2 采购人付款前应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效果进行验收。
2.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2.1成交通知书;
2.2合同;
2.3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投标(或响应)时审慎评估相关事宜,成交后按时完成本项目工作,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本项目未能完成的,采购人将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2.磋商过程中,供应商需进行演讲。演示内容主要为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熟悉程度、自身对于项目的服务定位、如何制定SOP标准化服务流程以及其他供应商认为应当考虑的事项等方面(演示内容以PPT形式存放于U盘或光盘中,并把U盘或光盘密封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中,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交给工作人员,如未密封,工作人员将拒收;U盘或光盘一经提交,不予退还)。演讲环节不得超过5分钟,(进行演讲的人员须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进入评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