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按照中共滨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司【2020】1 号关于《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措施 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服务建设,有力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确保在各镇街原有已配备的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再配备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市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配备 7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结合我市实际,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一家服务机构,承担此项服务工作。
1、采购预算:1404000.00 元
2、计划派遣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39 人,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能够基本掌握计算机操作,女性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男性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其中:市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原 7 名调解人员整体纳入,不再实施招聘, 执行原工资标准。
3、服务期限:一年。(采购人与承接主体的履约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采购方可与承接主体续签服务合同,总服务期不超过 3 年。合同履约期限内如承接主体服务经考核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续签合同,另行确定服务单位。)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力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
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三、主要服务要求
①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②有较强的的组织纪律性和高度的保密意识,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本职工作;
③高中及以上学历,能简单操作计算机、具有一定文字功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聘:
①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
②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③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单位辞退的;
④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⑥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发生;
②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的管理由司法局负责,其中:市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由市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各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司法所办公, 由司法所进行日常管理,并遵守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③做好纠纷处理登记、调解和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④对经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承接主体与其解除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重新安排上岗人员。
①承接主体根据采购人选聘条件面向社会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
②承接主体与被招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办理入用手续后, 采购人按每月/次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
③承接主体拟派遣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
①承接主体根据采购方的用人需求,为其派遣达到体检合格和法定要求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②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录用、档案管理、劳务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单位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
③专职人民调解员给采购方造成经济损失,承接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①招聘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②负责与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每月一次发放基本报酬,申报绩效工资。
如在服务期内发生劳务纠纷、意外事故或违反合同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由承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③因采购人资金批复或资金落实时间与承接主体支付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保险等日期存在时间差,承接主体应先预付相关费用。
①采购人支付的费用包括: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404000.00 元(包含 39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工资、“五险”中“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以案定补”和日常考核的绩效费用及承接主体服务费等费用;每人按月支付)。
★②投标单位按人员提成服务费报价不得超过 200 元/人/月,若超过此报价的则报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