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说明:
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省两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和市五部门《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司〔2020〕4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启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1、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购买主体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人民调解服务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
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事南浔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南浔区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南浔区信访类纠纷调解以及其他人民调解业务,并承担南浔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人民调解窗口咨询等服务。
二、采购需求
1、服务场所
南浔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分中心。
2、服务内容
1)提供调解服务
为南浔区相关调委会以及下属调解工作室提供人民调解等相关服务。
2)组织专业培训
(1)组织开展南浔区人民调解员的交流、培训、表彰等工作;
(2)制定南浔区人民调解员培养计划,定期开展法务常识、社会工作、调解技能等专业培训;
(3)组建南浔区人民调解员储备库,通过以老带新、以优带新建立调解员帮带制度。
3)进行顾问督导
(1)为南浔区人民调解员的发展提供专业的顾问服务;
(2)对南浔区人民调解员处理的案件按类别、按比例进行回访。
三、服务要求
1、调解工作
(1)提供调解服务的调解员总数不少于8人;
(2)选派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或从事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调解员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
(3)调解服务全年案件调解成功率:区镇级矛调中心受理调解案件全年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5%;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受理调解案件全年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以上数据来源于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
(4)调解员及时按要求将调解案件规范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案件完整录入率要达100%。
2、专业培训
(1)制定南浔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并根据调解员队伍实际,有针对性开展相关培训;
(2)通过培训、评选等形式建成南浔区人民调解员储备库;培养不少于10名懂专业、擅调解的调解员组建南浔区人民调解员专家库;
(3)指导提供服务的调解员进行典型案例的梳理,每年度提交案例不少于8篇,每年组织1次优秀典型调解案例的评比,相关成果及时报南浔区司法局;
(4)培育不少于1名业务精通、调解成功率高的“金牌人民调解员”,并通过“金牌人民调解员”以老带新、以优带新的形式结对帮带,并形成帮带制度。
3、顾问督导
(1)结合南浔区实际制定符合南浔区特点的人民调解员考评制度;
(2)对提供服务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按要求进行回访,每半年度形成回访情况报告,通报本人并报南浔区司法分局。
4、参访展示
注重南浔区司法局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成果展示,对优秀成果梳理总结,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外宣不少于1次;通过政府、专业性组织的微信公众号或其他自媒体推送重大活动组织、典型案例分析等不少于3次。
四、商务条款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付款方式:
(1)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2)剩余款项在项目完成经采购人考核通过后付清。
五、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六、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