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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专调中心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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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230000409027 发布时间:2023-02-23 文档页数:39页 所需下载券:10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专调中心购买服务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为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提升和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金山司法行政工作需要,金山区司法局拟采购专调中心购买服务,充实我区专业人民调解工作。

二、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提供不少于 24 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派驻到我区调解中心所属各调委会、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等,开展专职人民调解工作,具体内容

2.1调解传统民间纠纷和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并制作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文书;

2.2分析研究新型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2.3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2.4做好报表统计、信息案例撰写和文书档案工作。

三、服务的要求

3.1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3.2及时向有关单位或政府部门反映矛盾纠纷、群众意见建议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3.3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解意见。

3.4发现重大矛盾纠纷或治安、刑事、涉稳案件,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3.5负责受理、审查、登记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纠纷;对不能受理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单位、部门申请解决。

3.6询问、调查纠纷相关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3.7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达成协议后反悔或拒不履行以及不愿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合法渠道解决。

3.8做好调解回访工作,听取当事人对案件调解情况的反馈和相关意见建议,预防纠纷再次发生。

3.9依法调解党委政府交办、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

3.10接受人民法院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邀请,参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和有关政府部门调处矛盾纠纷。

3.11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3.12协调、配合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矛盾纠纷。

3.13积极参与或协助建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

3.14分析研究新型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3.15做好报表统计、信息案例撰写和文书档案工作。

3.16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3.17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3.18完成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19对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

3.20每年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专题等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积极参与区司法局有关人民调解的宣传稿件、新闻稿件撰写编辑工作。

3.21组织聘用专业人员,对疑难调解案件进行联合调解。

3.22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人民调解的其它职责。

四、员工劳动保障要求

4.1中标人必须与所有专职调解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准时发放薪酬。

4.2中标人必须接纳现有15名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聘。

4.3中标人须根据工作需要,招录符合条件的调解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五、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5.1一名负责人,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8年及以上调解工作经验证明。承担日常管理、联系、沟通、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各项工作。

5.2不少于24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派驻到我区调解中心所属各调委会、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等,开展专职人民调解工作。

5.3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熟悉金山本地语言,具有调解及相关工作经验;能根据区司法局工作安排适应不同岗位,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和电脑文字速录能力、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抗压能力。

5.4根据对专职调解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从“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信用,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等”方面对专职调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管理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上岗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清退处理。

六、商务要求

6.1服务期限:2023年度。

6.2支付方式:本专调中心购买服务项目服务费由区司法局支付

6.3付款方法:

(1)专调中心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按季支付,每季支付合同总价25%。其中,服务经费为20%,考核经费为5%,考核合格后支付(以财政支付日期为准)

(2)业主按季进行服务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实行季考核支付,达不到考核目标的按本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的服务经费。

(3)服务检查,季度考核分高于80分的(含80分)实得服务检查考核经费,低于80分将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季考核经费为:(季度考核分/80)*服务检查考核经费。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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