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包1(广州市司法局2023年度专职人民调解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0%,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全额经费的50%。
2期:支付比例30%,中期评估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全额经费的30%。
3期:支付比例20%,实际期末评估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全额经费的20%。 (一)因财政部门财政预算或审核原因导致迟延的并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二)绩效评估通过后,供应商请携带以下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1、采购合同; 2、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绩效考评材料(加盖第三方评估机构公章); 4、确认供应商通知书。 (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采购人提出的评估要求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必须包括书面资料、案件审核和实地考核等内容。(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均每年度调解案件不少于65件。(二)调解案件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三)人均调解成功率不低于70%。(四)案件调解率达到100%。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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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人民调解服务 |
广州市司法局2023年度专职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
项 |
1.00 |
4,550,000.00 |
4,55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司法局2023年度专职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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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概况 确定一家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向采购人提供专职人民调解服务,如供应商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项目拟定服务点共21个,拟派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共65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广州市司法局进行统一调配,服务地点以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为准。供应商必须承诺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到岗。 二、总体要求 (一)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中标供应商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中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二)供应商必须将项目总金额的90%,用于按规定给广州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月发放薪资待遇(包含服务人员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人身意外保险、福利、加班费、绩效奖金、按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报价必须包含10万元的项目绩效评估费用,广州市司法局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本项目进行评估并支付费用。 (四)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时间:服务人员的服务时间为每周5日,每日8小时,按法律法规安排的假期除外。 三、服务岗位人员要求 (一)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涵义 本项目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列支保障,经广州市司法局统一调配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广州市调解协会(暂时定名)等调解机构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岗位任职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3、2022年度广州市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应优先接收录用。 4、2年(含)以上政法工作经历者优先。 5、1年(含)以上人民调解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本项目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及时疏导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所属调解组织汇报疑难重大纠纷信息。 2、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3、做好纠纷调解案件的立卷归档和调解回访工作。 4、做好人民调解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 5、接受被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做好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指标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采购人提出的评估要求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必须包括书面资料、案件审核和实地考核等内容。 (一)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均每年度调解案件不少于65件。 (二)调解案件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 (三)人均调解成功率不低于70%。 (四)案件调解率达到100%。 五、其他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服务人员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二)供应商要确保队伍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采购人,并且得到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于工作达不到要求或认为不适合的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更换或退回。供应商接通知后须在三天内予以更换。如供应商不能在三天内及时按采购人要求更换服务人员,则按照需要更换服务人员人数*700元进行扣减服务费用。供应商一个月内必须按采购人要求更换到位,如服务人员更换不到位,则按照该需要更换的服务人员的剩余全部额度进行扣减服务费用。 (四)供应商应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服务人员的品德、技能、考勤、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函告采购人。 (五)供应商须主动协调解决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可能遇上的各种状况。 (六)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签订为采购人保密的协议,保守采购人的工作秘密。因供应商保密履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即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六、考核指标完成及付款规定 由广州市司法局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按照百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级次。其中:优(得分≥90)、良(90>得分≥80)、中(80>得分≥70)、低(70>得分≥60)、差(得分<60)五个档次。 (一)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上,不扣除合同费用; (二)评价结果为“低”,供应商应按合同总价的10%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在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违约金。 (三)评价结果为“差”,供应商应按合同总价的20%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在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违约金。 七、违约责任 (一)对于供应商或其委派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时,导致本项目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二)如因供应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予以赔偿。 (三)本次中标的服务岗位原则上工作时限为一年,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 1、采购人要求更换的; 2、采购人经过评估认为要调整具体服务岗位的(但原则上要从新增服务岗位中进行对等补充); 3、供应商提出终止聘用的。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